基于独立董事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日趋深入,但是就其落实问题鲜有文献提及,本文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缺陷和独立董事的职能出发,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人数比例、薪酬等方面分析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并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问题,以期对我国实践和发展社会责任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共同治理 独立董事
2006年1月1日,我国公布和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其中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写入了国家法律。2006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率先将社会责任引入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相关制度建设。2008年初,国务院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从制度层面进行引导规范。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更多的还是道德责任、自愿行为,如何能够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还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缺陷出发,基于独立董事角度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以期对我国实践和发展社会责任,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缺陷与独立董事职能
( 一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缺陷 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进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在于其能够在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载体”(Donaldson and Dunfee,1995)。李维安、唐跃军(2005)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不应仅是股东,还应该包括债权人、消费者、职工、供应商、社区、政府等广大利益相关者。席宁、严继超(2010)也提出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与政府、监管部门及自然环境的关系,完善员工和中小股东的参与机制,以增强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程度,从而改善公司财务绩效。由此基于改进目前公司治理模式,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作为公司各契约方共同参与治理公司成为可能的选择。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同时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至今在学术界和企业界还没有统一的界定,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势必存在问题;第二,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利益不可能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悖的。如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通过继续亏损经营或者减少缴税使工人不失业,因为这样将又损害了股东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那么公司的决策到底该保护哪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下,董事会会不会变成利益相关者相互争夺利益的战场?第三,利益相关者理论无法真正解决利益均衡问题,因为现实中企业很难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存在困难,在能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其中具有相对优势的一方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将寻求机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此博弈过程中具有较强优势的利益体势必会对其他利益方造成过度损害,这些都将导致契约有效性的降低甚至企业契约的解体。第四,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另一困惑在于,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追求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应该是企业的目标,但利益相关者价值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是指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都达到最大化还是企业创造的整体价值最大化?
( 二 )独立董事职能 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和尝试。至20世纪末,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治理不仅为股东服务,更要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独立董事及其制度就是在这种法律变革的形势下,为满足企业发展与竞争对企业制度改革与创新的需求而产生的。郭强,蒋东生(2003)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本质作用是企业契约规则的监护人,同时是不完全契约条件下短期合约的裁定人和边际调整人。独立董事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理人、独立于公司契约中各利益相关者,这种角色一旦进入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并成为决策主体,便从根本上割断了各方与企业绝对控制权相联系的可能性,从而使契约规则的权威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维护。而且独立董事以权力制衡者的角色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可以看作众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间接行使和分享企业控制权的一种替代形式。它能在众多参与契约的利益相关者发生分歧时有效抑制因讨价还价而可能增加的谈判成本,又能使他们按风险均衡地分享企业控制权,同时不影响企业决策效率。而且这种替代形式还将履约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相互监督的难题转化为他们对独立董事的共同监督,从而使监督问题从复杂变得简单,还节省了监督成本。所以独立董事代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能够给所有参与契约的利益相关者们一个可以接受的答案。
三、独立董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 一 )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独立董事职能发挥的根本基础是其独立性的实现,各国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性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独立董事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独立关系;二是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独立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代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键时刻发出不同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的客观和公正的声音,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普遍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者管理者从相关行业的大公司中选取有能力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因为他们具有相关的行业知识储备,也有的从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中物色优秀的人选,聘请他们同时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或者从各自的朋友圈或关系人中选择,这是致使独立董事失去独立性的一种来源方式。其次,不论独立董事的来源如何,独立董事的最终提名和决定权一般都是掌控在公司大股东或者管理者的手中,这也意味着,对掌控提名权实际上就是掌控了独立董事的立场和倾向。对此,布莱恩.R.柴芬斯谈到:“传统上,董事会董事长通常决定选择他认识的人”。提名和自己取向一致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大股东和管理者以后办事更加方便,今后他们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将流于形式,不仅如此,独立董事还会成为他们的帮手,根本忘记自己的存在价值,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也只存在口头上了,更别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 二 )独立董事比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独立董事比例也常在公司治理研究中作为董事会独立性的替代变量。陈智,徐广成(2011)利用我国A股市场的数据,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贡献指数,实证检验了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关系。研究发现,公司治理因素是影响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因素,独立董事的比例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越多,越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卢代富(2002)通过研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不仅需要营造与企业社会责任相一致的公司运作外部市场环境,而且要让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曾小青(2009)从理论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机构中主要监督方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师拥有的诸多优势后,认为独立第三方应在公司监督机制中起到决定作用,在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下,将会使公司管理层更好地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进而尽心履行社会责任。王建琼,何静谊(2009)以2005年的沪深两市的制造业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独立董事比例正相关。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是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的在某一个领域的专家或者有一定身份的人物,独立董事对公司行使独立于各方的监督权力。他们代表了股东之外不同的利益团体,拥有对企业至关重要的专业知识或者其他资源,并且更懂得如何遵守诸如环境保护和职工权益等的规定,以避免企业遭受经济处罚、媒体负面报道以及声誉的损失等。同时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无重大利害关系,他们可以降低内部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能够有效维护企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因此笔者认为,与执行董事相比,独立董事更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董事会独立性就越强,进而越能影响企业做出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平决策。并且随着独立董事比例的提高使得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企业会越来越愿意履行其社会责任。
( 三 )独立董事薪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谢德仁(2005)认为,作为经理人的独立董事, 其本身首先是代理问题的一部分, 只有在其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之后,独立董事才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对关联博弈激励思想和委托代理激励理论的运用和拓展,黄再胜(2003)考察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激励悖论以及风险分担问题,讨论了独立董事激励合约的基本参数特征。在考虑团队合作的情况下,讨论了诱使独立董事高水平合作的关联激励机制。刘德学,何勇(2004) 则从独立董事发挥参与公司决策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作用的角度来研究独立董事的激励问题。通过建立博弈模型,邱风,张青(2006)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失效的最根本的原因为独立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简新华,石华巍(2006)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 分析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内涵,认为“独立性悖论”不是不可克服的,独立董事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作为企业法人利益的维护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协调人,分享企业剩余并不一定会丧失“独立性”。罗党论(2007) 认为独立董事报酬是作为激励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作用的主要手段,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独立董事积极性的发挥。党文娟,张宗益(2008)运用非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方法建立了对独立董事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模型,重点研究了考虑任职期限的业绩激励以及考虑期限的股票期权激励等两种形式的激励模式,对比分析了不同激励模型对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的影响,最后得出了一系列技术性结论。独立董事的实质是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代表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进行决策, 并对管理者经营行为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于管理者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即代理成本问题, 因而独立董事与委托人之间也会存在同样问题。若使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真正发挥作用,那他们不仅需要有足够的经营才能,还需要有足够激励来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主动采集充分的信息,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而不是仅仅作为 “花瓶”。同时,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并不完善,存在独立董事权力较小却责任重大的情况,这样独立董事就承担比较大的风险。 所以独立董事的固定薪酬很低,机会成本较高,这样独立董事的实际效用就不会高,机会成本可能高于独立董事的实际效用,影响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有必要调整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调动独立董事工作积极性,从而为企业价值增长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而正确行使企业剩余控制权。此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工作地点是否一致也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这主要是因为独立董事如果在本地,会对本地社区、环保要求和职工情况等掌握比外地董事更多信息,发表意见时也会相应考虑这些情况。其次,独立董事的出席会议情况,勤勉程度也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试想,独立董事忙于自己的事情根本不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投票,自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基于独立董事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 一 )确定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根本是独立性,不仅要在形式上达到独立,更要在实质上体现独立。如果独立性得不到满足,那么独立董事很难发表不同于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的客观和公正意见,如何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实现独立呢?独立董事由谁决定独立董事的人选和来源,由谁提名,就直接决定着独立的立场,决定独立董事会代表哪方的利益,这也是独立董事是否能够获得独立性、能否以公正的态度裁决公司政策,充分发挥其决策和监督功能的关键所在。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独立董事的选任来源。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人才市场中专门成立独立董事部门,将独立董事的以前的任职经历、个人资料和特长都保存在人才市场,形成独立董事资料库。当用人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他们只需要向该部门提出相关人选要求,需要哪种类型的独立董事,工作人员会依照记录中的备案人员背景和经历与需要独立董事的公司要求相匹配,最后确定合适的人选。独立董事人才库,可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优势,依靠市场力量为公司物色合适独立董事人选。第二,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和选拔。企业可以由在任的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负责人选的提名。在提名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甄选和提名,可以避免由大股东或者管理人员掌控独立董事提名的问题,确定独立董事提名单。最后,独立董事新人选由股东大会来做最后的裁定。通常情况下,董事会的内部董事都是由大股东和高层经理人担任,但是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的代表组成,包括中小股东,因此更具公正性和代表性,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的独立董事人选最终代表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一方式使得独立董事更能体现他们的职能所在。独立董事的确定权一旦脱离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董事就没有必要迎合他们的需要,也不会受到大股东的控制,才能真正的实现对相关方利益的维护。 ( 二 )增加独立董事比例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到底多少最合适呢?各国都在公司治理法规中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问题做了相关规定。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规定公司董事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独立董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英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人员为独立董事。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推出的《上市规则》指出上市公司必须确保董事会在任何时候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任职。日本上市公司管理机构规定,日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以上都是各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或者在独立董事制度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规定,由此看见,美国和日本对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的要求比较高。而在实践过程中,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远远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比例。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平均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目前我国独立董事比例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 ,并且公司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职务很多时候不是上市公司或者管理层的自愿意图,只是按照规定办事,很多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并不支持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因为与他们的个人利益相矛盾。独立董事的比例代表董事会的独立性。在每人1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面前,若独立董事不能超过半数,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性就是值得怀疑的,甚至是无效的。同时他们也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仅局限于通过声明或辞职向其他利益相关者报警。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制度中规定能够使独立董事的意见影响董事会决定的独立董事人数,至少能够达到半数。必须在法律上进行规定也是我国独立董事建立时间短,市场机制不发达所致。其次,笔者建议在目前的审计、薪酬、提名委员会外加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社会责任委员会,切实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对关系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的公司重大决策,如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员工身心健康等,社会责任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票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提案如果拿出再议时,必须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社会责任委员会独立董事的意见。最后,独立董事比例的确定和不断提高,不仅需要通过相关政策部门的法规规定来约束上市公司,而且需要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情况蔓延和加剧,从源头上、主观上支持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
( 三 )确定独立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采用固定薪酬支付报酬方式。独立董事大多是专家学者、管理者或者政府官员等,本身都有很好的职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作为独立董事从任职公司获得的报酬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大,因此很难真正激励为委托人服务。所以独立董事的激励政策也不是无关重要。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可以采用有区别的激励组合的形式。分为隐性激励约束方式和显性激励约束方式。隐性激励约束方式是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因为作为有身份有地位的独立董事,通常对身份和声誉比较敏感。期望通过任职独立董事和公司绩效的提升,来提升自身的价值,在管理者市场体现个人的声望,有的独立董事希望通过任职独立董事,获得更多的机会。因此,要在其工作业绩明显时给予名誉奖励,记入其在独立董事资料库的个人资料,提升其声誉价值,同时,要考虑到独立董事的个人能力、社会地位和工作成绩来合理激励,不能在公司内部和市场中形成不公平的待遇。同时,声誉激励也可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经理层相互勾结,损害了其他契约方的利益,或者造成公司的绩效下降,商界、人力市场都会对独立董事的工作能力、职业操守进行批判或者持有微词,这些负面影响也会记入其个人资料,影响到独立董事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显性激励约束方式主要是指物资激励。考虑成立独立第三方“独立董事协会”。公司提取费用给协会,协会根据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情况,对企业社会责任等的发挥作用支付独立董事相应薪酬。
(四)创造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环境 独立董事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行动的探讨,对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与经理层和大股东相比,信息匮乏不言而喻。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有效行权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这是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的前提条件。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权,法规上应确保独立董事可以完全接触到公司所有的相关文件,并能自由的调查相关问题,同时也负有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身份优势,给独立董事创造条件,帮助公司提高决策效率和效果。独立董事群体也应当注重自身决策能力的提升,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做公司社会责任等决策的“加速器”,而不仅仅是作用有限的“监视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