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四川考生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要求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2.各地区的评审工作
(1)各省市非中央单位的高会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财政厅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联合成立的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2)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系统内的高会评审);
(3)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注意】考试和评审均执行属地化原则。
二、职称级别
1.区分正副高级会计师
2.区分高级会计师与CPA
(1)高级会计师
①高级会计师是会计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②偏重会计、管理、决策;
③影响深远(工资,晋升职务,退休待遇);
④取得高会资格后参考CPA可以免试一门专业阶段课程。
(2)CPA
①注册会计师是一种执业资格;
②偏重审计。
3.取得高会证书后考取其他会计类证书的免试规定
三、评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