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思考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趋模糊。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改革营业税,将之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是当务之急。另外,随着信息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货物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历史沿革
我国于1979年开始在上海等城市就5类货物试点增收增值税;198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汽车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征税范围覆盖了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这样的税收制度安排始于1994年,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存在内在不合理性和缺陷的以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第一,两税并存。营业税主要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重复征税无疑不利于社会分工,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特别是在目前增值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主要归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情况下,两税并存还造成了许多征管方面的矛盾。国家对“营改增”在税负方面提出的目标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总体上使相关企业免除重复征税制约,减轻税负,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发挥潜力推进自身业务经营和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提升服务水准。就征税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货物征收的,而后者是对劳务征收的。这样一来,增值税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就会造成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能抵扣,从而导致重复征税,不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推进增值税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物。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就可以避免“两头”征税,纳税人的税负自然就会减轻,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第二,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业等的发展。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服务业税负过重制约了其发展。而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无疑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但中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服务业,不仅是创造就业、稳定社会的需要,更是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需要。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重复征税,不利于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制约了中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对内,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增值税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因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机制可以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劳务面对相同的税负,即都按输入国的税制征税。
三.两税合并后的必然结果
(一)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现行税制下,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是地方最大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部分重复征税,必然减少地方税源,短期内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打击地方政府改革热情。
(二)增加企业涉税风险
新的税制模式下,企业极其容易产生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所带来的偷税漏税风险,亟待增加配备会计人员,加强新税法学习,防范税制变革带来的涉税风险。
(三)不利于非试点地区服务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后有利于减轻第三产业税负,但是非试点地区企业相比不具有竞争优势。试点地区生产服务性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买非试点地区服务则不能抵扣,吸引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购买服务,导致非试点地区服务需求向试点地区转移;不同地区分批次试点势必产生“洼地效应”。试点企业需要重新梳理自身的业务流程以及调整供应商,以取得更多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
(四)企业期望扩大试点
企业都希望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理顺企业上下游关系,提高第三产业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激发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潜力。
只在小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难以发挥税收作用,地区间经济联系必然使非试点地区受到试点政策影响,经济转型需要全国推行,随着试点地区与行业的扩大,企业的税负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地方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