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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分析

摘 要: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的互动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基于对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间联系和区别的分析,提出了增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联动机制的几点建议。要求应对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职能进行重新的审视,提高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间的融合及联动。

关键词:税务稽查 纳税评估 机制


  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都是能够增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方法。最近的几年来,为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每一级的税务机关都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等联动方面,征管的效率与税源管理的质量都得到了有效提高。然而,现阶段存在于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中的某些问题给联动机制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笔者在本文中将就此进行相关的研究: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概念分析
《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的时候颁布施行的,我们所说的纳税评估指的是税务部门通过数据信息分析对比方法的使用,进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 (下文简称为纳税人)纳税的申报情况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进行定量与定性判断,同时制定下一步的征管方法的管理行为[1]。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源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纳税申报税款的当期构成了评估期限,在情况特殊时能够延伸到以往的年度或者是往期。由此可知,纳税评估的性质是事后管理的一种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税源管理的联动体制而言,能够反映税源监控与税收分析成绩的关键环节就是纳税评估,主要的税务稽查案件的源泉也在于此,其有着启下承上的关键地位。按照《征管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所出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税务稽查指的是税务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应履行的扣缴义务情况依与纳税义务情况依法进行的税务处理与检查工作的一种统称。其涉及到专案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与此不同的是,每一级的稽查局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在税源管理的联动体制里,税务稽查需要在认真分析纳税评估、税收分析与税源监控等环节所转来的线索与案源,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科学分类与取证核实的工作,通过稽查来使分析得以推动,使监控得以强化,使评估得以深化。
  二、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间的联系和区别
  2.1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的联系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里我们将其联系概括为下述的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均为管理税收征收工作时的关键管理环境与有效手段。在确保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时,税务稽查主要借助的是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的方式,而纳税评估主要借助的是给纳税人提供相关的纳税服务。
2.纳税评估能够给税务稽查提供案件来源,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税务稽查效率的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也能因此得以改善。税务部门监控每一税源的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的征管质量,且税收的征管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税源监控时能否使用易行、先进、科学的手段。
  3.税务稽查在纳税评估的指导下能够科学的完成案件选择的工作,这能够有效的执行税务稽查的相关法定程序,进而最大程度的防止税务稽查活动中腐败情况的出现[2]。能够对稽查的质量、查补率与处罚率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税务稽查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之外,税务稽查的选案质量也会对其产生深刻的影响。稽查效果在选案质量较高的情况下比较的大;反之,则效果较小甚至是没有效果。但需要强调的是,纳税评估是决定选案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4.科学的反馈税务稽查的实际情况,能够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重视分析税务稽查的相关案例,对涉税案件的产生、分布情况及作案方法、发展动向有个准确的把握,若能够准确的反馈这些信息,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材料,有利于纳税评估工作水平的提高;此外,分析稽查案件,有利于制定出能够防止涉税违法活动发生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2.2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的区别
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区别,但这些区别比较容易理解,现概括如下:
1.不同的工作主体。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是那些税务基层机关里的税源管理机构与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者,对重大事项或重点税源进行纳税评估时,上一级的税务机关扮演了主体角色。但与此不同的是,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成立的、向社会公告的相关税务部门,也就是省以下的税务部门中的稽查局。
2.不同的管理对象。全部的纳税人与税种都是纳税评估的对象,纳税评估将某一既定的纳税人作为其直接的对象。而骗税、抗税、欠税、偷税等相关案件构成了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对象。
3.不同的工作侧重点。评价纳税人所申报的纳税情况构成了纳税评估工作的侧主要内容,也就是评价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纳税人有无依法纳税,并制定相关措施提供依据。与此不同的是,税务稽查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上,尤其是那些重大的税务违法案件,以此来对税法尊严进行维护。
4.不同的定位。纳税评估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性质,它没有任何的行政执法效力与权力;但税务稽查却有极强的执法特点,属于执法行为的范畴之中,对违法行为而言其威慑力极强。
  5.不同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在开展工作时,纳税评估主要根据的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13号文件)[3];但税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法定程度则是税务稽查工作必须遵循的。除此之外,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检查方法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在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方面,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税务部门在运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机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反映在下述两个方面:
1.稽查和评估重复交叉,纳税人负担加重
根据不同的案件来源,我们能够将稽查划分成三种不同的类型,也就是专案检查、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的选案标准和纳税评估的对象选择存在重复交叉的地方。在《税评估工作规程》中明确指出那些被纳入或拟纳入到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应再成为纳税的评估对象了,然而必须要向稽查机构告知相关的疑点。然而,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处理那些已成为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当其又成为税务稽查的对象的情况。所以,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纳税人往往会被迫接受多重检查。
2.评估和稽查有各自的处理方式,极易使纳税人产生错觉
尽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了应当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的情形,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想界定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这就使评估人员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通常会出现“假以纳税评估名,来行税务稽查之实”的情况。如此一来,就容易出现稽查工作和纳税评估工作间的冲突与矛盾,在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时这一情况尤为突出。
  四、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对策
1.对纳税评估的职能进行重新的审视
现阶段,纳税评估看起来是税务机构在指导企业进行自纠自查,这使税务机构的工作量增加的同时,税收执法的刚性也受到了弱化,也会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可能评估不出来,而且即便是被评估出来,也不会有经济损失,不会接受行政处罚[4]。因此,今后应当让社会上的那些中介机构负责纳税评估的工作,若企业不自觉的自查自纠,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就应当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2.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融合
  现阶段,站在改善运行税源管理机制的质量、统一对外税收执法标准的立场上,认为要想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融合,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根据严要求、高标准的原则对纳税评估工作予以规范,在规范其环节时,可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5]。以此来减少重复检查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实现税务部门对外执法标准的统一,进而避免“两张皮”现象的出现。其次,应增加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的互相交流。第三,应加强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间的互相监督。
结语:就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联动机制而言,能够反映税收监控与税收分析成果的最主要的环节就是纳税评估,同时它也是提供税务稽查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但税务稽查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其是避免流失税收、加强税收监管的一道最后屏障。所以,我们应对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的职能做重新的审视,实现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融合与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