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 要:
关键词: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由国务院下设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实现监管,交易所及行业协会在各自层面上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监管外汇衍生品交易,财政部负责制定与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我国已形成以行政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监管为辅助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行政作风浓烈
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处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中的顶端,人
民银行、财政部是其组成部门,三会是其直属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其管理的国家局。上述各部门皆是在国务院的授权下行使监管。而四大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又接受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因而我国多层次监管体系实质上带有中央集中的性质。
(二)分业监管的弊端明显突出
由于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不同,适用法律规章不同,监管标准不同,割裂了市场的有机统一,人为制造了市场分裂,易造成监管主体不明确。对部分金融衍生品业务不知应由谁来监管,造成推诿或者寻租。或因主体间利益矛盾给市场发展设置障碍,无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三)监管立法的长期滞后缺失
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部门规章,层次不高,效力低下。部分散乱于各法律文件中,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规定。监管立法建设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监管力度软弱,难以树立监管权威,不利于控制风险。
(四)监管方式的相对落后低下
各监管主体或是政府组成部门或是事业单位,在经费上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直接决定了经费只能在计划内支出,这就使很多先进但花费多的方式无法采纳。我国对监管人员实施的公务员招聘摒弃了专业化考核,往往招来的是不懂市场的、懂市场的被拒之门外。而且在人员数量上受编制的限制,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造成监管力量不足。
三、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1.树立监管不等于管制的理念
监管侧重的是监督和管理,是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管制侧重的是直接干预,是政府运用核准或者行政审批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我国目前仅仅依靠行政机构的外部监管难以实现对市场的全面有效监管。因为行政监管过于严格,会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尤其会抑制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但如果过于宽松,又会导致对风险的疏于防范。因此必须理顺监管与管制的关系,适当放权,将市场能解决、应由市场来自我调节的权力进行让渡,减轻监管的行政色彩。
2.树立衍生品市场关系金融全局的理念
只有树立金融衍生品市场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全局的理念,才能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重要性,才能在行使任何监管权力时,始终以确保市场优先发展为出发点。
3.树立事前监管重于事后监管的理念
当疏于事前监管而导致风险发生时,想要通过事后监管来弥补其作用甚微。
因而我国必须树立事前监管重于事后监管的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风险的检测和预防之上,通过事前监管将风险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增加市场的安全性。
(二)建立协同的监管体系
1.采取变通的统一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似乎在短期内得不到改变,但是混业仍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宜采取变通的统一模式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以下两种方式对现行的监管主体不会有太大改动。一是设立金融衍生品监督管理管员会,将现属于三会等部门分管的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抽离,统一划至该部门。该部门的地位应与三会平行;二是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作为对三会具有统一管理、协调功能的部门。对外代表三会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监管引起的跨行业合作问题。这个部门的地位应该略高于三会。
2.形成协同的合作监管体系
我国必须发挥自律组织的一线优势,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协同合作的监管体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自律组织的地位和权利。从法律上对它进行准确定位,明确其自律监管的权利。将具体监管内容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由交易所或协会等履行,用以规范自律监管行为,避免监管权利异化演变为某个集团利益;二是以自律组织共享信息来提高市场透明度。自律组织处于市场一线,与市场参与者紧密接触,掌握大量最新的市场信息。应充分运用好这些信息,建立起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共享信息方式来提高市场透明度,实施对市场的自律监管。
(三) 搭建系统的法律框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需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发布,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因而易造成立法滞后于市场创新。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如何改变立法的滞后成了搭建法律框架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1.尽快推出《期货法》,考虑制定《金融衍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规章
按目前情况看,有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做基础,加上证监会多年的倡导,《期货法》的推出还是比较现实的。该法应包含监管情况,涵盖对期货交易的认定和规范。接下来需对散乱的金融衍生品法规进行整合,制定《金融衍生品法》。该法应包含目前以及下一阶段可能会上市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以及对OTC市场的指导性规范。如果我国继续保持分业监管,那么针对不同的衍生品品种也需制定出各自适用的法律规章,且应充分考虑各法律规章之间的相容性。
2.监管部门应促成法律框架形成
除市场需要的迫切度外,影响一项法律规章能以多快速度推出,还依赖于诸多因素:一是国家法律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是社会对该领域的重视程度,三是相应部门先期调研准备情况。从监管部门出发,第一点是无法决定的,能加以改变的第二点和第三点实质上是相通的。当监管部门投以尽职尽责的监管,将有利于市场的发展壮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从而有利于该领域法律框架的早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