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统计分类与会计准则相关内容的比较和思考
摘要:2011年央行发布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等四项行业标准,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相关内容存在若干差异,本文对金融工具定义、分类标准和几个具体项目进行分析,比较二者的差异,最后提出几点思考。
关键词:金融工具 统计分类 会计准则
我国央行于2010年1月发布了《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该标准中的金融工具统计分类按照同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进行划分,并结合我国金融业务、会计准则和金融业综合统计需要进行细分。2011年4月2日,央行发布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金融工具常用统计术语》、《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金融工具统计计值第1部分:存款》、《金融工具统计计值第2部分:贷款》等四项行业标准,《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自上述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止。上述标准是专门针对金融行业对金融工具进行统计时使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会计准则主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且未特指某一行业或特定企业。本文对上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一、定义
《标准》中所称金融工具是机构单位之间签订的,可能形成一个机构单位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机构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金融契约,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性工具和或有工具。
《准则》中所称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标准》在定义中提到“可能”形成金融契约,换言之也有可能不形成,因此后面多出一个“或有工具”。而《准则》中的金融工具确指形成合同,不存在或有的情况。
二、分类标准
《标准》将金融工具分为13个大类:黄金、特别提款权、通货、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股权、金融衍生产品、保险技术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国家外汇储备占款、委托代理协议、或有金融工具。《标准》主要是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特征、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形式的法律特征、或有和非或有性特征、风险性特征和期限性特征对其进行分类。
《准则》中的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等。《准则》要求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5)其他金融负债。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标准》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现期金融工具和或有金融工具,这是与《准则》相比最大的区别,现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明确的价值,其交易发生不依赖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具有非或有性特征的金融工具;或有金融工具是指交易和价值依赖未来特定条件的实现,具有或有性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里不包括或有金融工具。
三、几个具体项目的比较
(一)股票和其他股权
《标准》中所指金融工具涵盖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权益工具主要是指股票和其他股权,在此大类下设两个小类:资产方股权和权益方股权,前者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货币计量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主要是参与其他企业利润分配的权益性资产;后者是指企业出资人所有的、代表企业自身净资产的权益。从字面上理解资产方股权应该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方股权就是所有者权益。而《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作为金融资产,权益工具也仅限于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范围比较小。
(二)金融衍生产品
《标准》中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另外一种特定金融工具、指标或商品相联系的,可以独立在金融市场上针对特定的金融风险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和期权。《准则》中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准则》中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对比之后可以看出,《标准》中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较为简单,所指内容较《准则》要少。
(三)保险技术准备金
《标准》中所指保险技术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包括住户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和养老基金的净股权以及保费预付款和未决索赔准备金,包括寿险准备金和非寿险准备金。其中寿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寿险业务保险责任而提存的资金准备;非寿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履行非寿险业务未了责任所需要的资金准备。
《准则》把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适用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标准》中保险技术准备金的划分虽较为简单,但所指内容比较宽泛,且将保险技术准备金纳入金融工具的范畴。
(四)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标准》中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是在其他应收应付大类下的小类,是指金融性公司按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从会计的角度看应是金融资产的备抵项目,在《标准》中列为其他应收应付项目下似乎不易理解。
(五)或有金融工具
《标准》中的或有金融工具是在一个或多个条件实现后才引起支付要求或提供其他有价物质要求的金融契约,包括担保和承诺。担保是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的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障债权或部分债权实现的安排。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承诺是指金融性公司对交易对手的未来融资活动所作的不可撤消的安排,做出承诺的金融性公司在合约规定的未来特定事项发生时负有支付义务。《准则》中担保和承诺是或有事项,当或有事项结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同时满足负债确认条件,应在表内确认为预计负债,且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如果不满足负债确认条件,企业不需确认负债核算,但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或有负债加以披露。在《标准》中或有金融工具属于金融工具的一类,而《准则》中或有事项不作为金融工具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