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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对会计举证的要求

摘要:国外企业起诉我国企业商品倾销时,我国企业如果要进行应诉,就必须进行会计举证,也就是要收集会计证据进行抗辩,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商品倾销或倾销的幅度比较小,以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但是近年来的反倾销应诉案例告诉我们,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比较低。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反倾销应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会计问题,目前国内企业不熟悉反倾销应诉对会计举证的要求,这是引起反倾销应诉失败的重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的反倾销案是由于企业拿不出较为规范的会计相关资料而败诉,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探讨反倾销应诉对会计举证的要求。
关键词:反倾销 应诉 会计举证
一、时效性
反倾销应诉是一个法律诉讼过程,因此有极强的时效性。国内涉诉企业在接到反倾销调查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信息。如欧盟反倾销条例规定“当事人收到用于反倾销调查的问卷后,至少应给予30天时间作出答复。对出口商的时间期限应从收到调查问卷的时间起算,为此目的应将寄给出口商或者转交给出口国有关外交代表之日起一周视为调查表的收到日。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适当考虑调查的时间限制,该期限可再延长30天”。欧盟反倾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确定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类比国之后,应尽快通知被调查当事人,并应给予他们10天时间对此发表意见。”在美国的反倾销程序中,美国商务部在初裁阶段根据选定的替代国计算出倾销幅度,应诉方可以在初裁后75天的申诉期内提出自己理想的替代国。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进口国反倾销管理当局将直接根据反倾销申请书的材料作出裁决。因此,我们在反倾销应诉时必须注意应诉的时间要求。
二、资料详尽
反倾销应诉时,涉诉企业必须提供详尽的财务信息,以欧盟为例,涉诉企业应提供以下财务信息:
(一)公司运作的详细资料和财务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本或资本构成;被调查产品在购、产、销、利等方面的权限、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两年负责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的部门生产或收入的财务报表。
(二)被调查产品销售资料。包括每批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产品当地销售价格、运输方式、距离及运费、保险费、折扣与佣金;所签订的合同、银行信用证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证明、发运和交货港口地点;公司国内定价政策的说明。
(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包括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投入情况;调查期内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反倾销应诉中的产品成本,不仅包括制造成本,还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一般费用);公司在过去两年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利润、利润与销售额比例;说明公司运用的总的会计制度。因此,为了确保在应诉时能够及时提供应诉所需要的一切资料,会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必须对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账户分客户和产品进行详细核算。
三、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可稽核性,应诉过程中提供的财务信息必须经得起日后反倾销管理当局的核查,否则就会被视为数据不可信而面临比较高的反倾销税。反倾销实地核查时,具体的核查工作通常是从企业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及利润入手,将总账、明细账和各生产单位的各项耗费与产出的部门记录进行比对,最后还要将各基层单位数据进行汇总并与报表数进行核对。同时调查机构要求被核查的数据资料能够得到交叉认证,即每一个被核查的数据都要在不同部门和材料中得到反复证明,以此来确保这些数据资料的可靠性。2007年2月26日,美商务部就我国活性炭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我国产品在美进行倾销,裁定涉案企业反倾销税率为62.08-228.11%。这次终裁结果比初裁更糟糕,山西新华化工厂等3家企业,应诉时是作为供货商和吉林一家出口商捆绑进行应诉的,在初裁中拿到最低税率13.78%,比其他企业低得多,但终裁税率却是228.11%,出口美国几乎无望。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它们未能通过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个别企业基础资料(主要指生产资料)不完整,并且没有在终裁调查中给予配合,致使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其倾销幅度时采用的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即根据美国企业申诉书上的数据进行裁决。浙江曾有一家企业在接受美国反倾销核查时,核查员要求企业提供工人考勤打卡原始记录单来证实公司电脑数据的真实性,由于没有保存记录单,对方对企业的人工成本产生了怀疑,该企业最终未能如愿获得“零税率”。因此在核算过程中,财务人员必须注意保存原始凭证以外的各类辅助证据,加强对各类数据勾稽关系的审核。
四、必须经过审计
《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了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企业的会计记录,但企业财务会计中的成本必须“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虽已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出口企业会计报表的独立审计并没有制度化,国内法律尚未作强制要求,这就使得很多中国公司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时拿不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有的为了应付进口国的核查而进行突击审计,故其提供的成本资料没有权威性,其可信性也大打折扣,直接导致反倾销调查当局质疑我国出口企业成本资料的可靠性。这也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过程中,经常被否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其结果是外国对我国企业采用歧视性反倾销政策。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在反倾销应诉时所提供的财务数据难以得到欧美各国的认可。因此从反倾销应诉角度看,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应该尽早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并建立报表独立审计制度。
五、可比性
倾销是出口价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的结果,但是这个比较必须建立在可比性的基础上。可比性包括产品的可比性和价格的可比性,产品的可比性是指用于确定出口价值的产品和用于确定正常价值的产品,它们在技术水平、工艺、质量标准、原材料以及最终市场必须一致或基本一致,否则就不能作为判断倾销与否的依据。1983年美国企业对我国氯化钡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有关当局选择泰国为替代国,泰国生产氯化钡的主要原料是合成盐酸,而我国生产氯化钡的原料是副产品盐酸,其价格仅为合成盐酸的一半,用这种方法推算出的国内正常价值自然要高于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可惜当时我国企业没有发现美国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反倾销应诉时应当注意对替代国产品与我国涉诉产品的可比性进行辨别。
影响价格的因素非常多,因此在比较出口价值和国内正常价值时,应考虑不同因素对两者的影响并据以调整,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下列因素需要我们在反倾销应诉时特别注意:(1)物理特性,应当对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方面的差异进行调整,调整的数额应符合对这些差异的市场价值的合理估价;(2)进口费用,在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国内正常价值时,如果第三国生产涉案产品所需材料从国外进口,而我国生产涉案产品所需材料为国内采购,那么确定正常价值时就应该考虑材料进口引起的有关费用对替代国价格的影响并予以调整;(3)折扣、回扣,这里的折扣是指买方要求对货物售价的一个减让,包括数量折扣、提前付款折扣和客户忠诚折扣;回扣是指货款已付后将一部分钱退还,或少收将来采购的货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折扣和回扣必须是销售前就针对所有客户明确规定的事项,仅仅针对个别客户非正常给予的折扣和回扣不能作为调整货物价值的依据;(4)贸易水平,正常价值应以与出口价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销售为基础,当比较的双方处于不同贸易水平时,就要对这一差异进行调整。贸易水平是指客户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例如,是最终用户还是制造厂家、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当涉案商品在生产商本国或第三国市场上经过的销售阶段与在国外市场的销售阶段有所不同时,就需要对这种差异进行调整;(5)运输费、保险费、搬运费、装卸费以及附加费用,如果被调查产品从卖主处运送至独立买主所产生的各种直接有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卖价中,对于这些直接有关费用中的差额应该进行调整。这些费用应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搬运费、装卸费以及附加费用;(6)包装,不同市场的顾客对包装有不同的要求,导致产品价格也不相同,因此对于被调查产品不同包装所产生的包装费用的差额应该进行调整。这里的包装成本不仅仅是包装材料成本,也包括由此产生的劳动力成本和相关的一般管理费用;(7)信贷(也称信用成本),由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收回货款的时间不同,由此产生的贷款费用作为决定价格的一个因素时,则对被调查产品的销售价的差额应该进行调整;(8)售后费用,对于依照法律和销售合同的规定提供保证、担保、技术援助和服务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方面的差额应该进行调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能够进行调整的售后费用不包括固定成本,如出口商雇佣的技术人员工资等;(9)佣金,指涉诉企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在支付佣金方面的差额。通过对上述九个方面的调整,确保产品出口价格和国内销售价格处于一个可比的基础上,使得调查结论合情合理、真实可靠。
通过对上述五个要求的分析,我们认为要确保反倾销应诉成功,财务会计工作就必须做到真实正确、详细具体、合法合规,这不仅是反倾销应诉的需要,也是财务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