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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作为优胜劣汰之一的企业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破产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国际惯例所要求的经济性破产的破产诊断,必然要将新的破产会计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笔者拟以破产企业作为对象,思考破产企业会计的若干问题。

一、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问题

破产是与改制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在我国,已运作多年的国企改制,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多种渠道将国有资本退出市场,其渠道之一就是“破产”。无论是政策性破产,还是依法破产,破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决定破产的重要条件,破产法无论如何修订与完善,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样是制约和左右主审法院确诊的关键。

(一)考证破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考证破产企业,大多为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十二项材料,多为由破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于是,考证破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是今后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据《破产法》运作企业破产的新的会计问题。建议法院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破产材料之后,由法院聘请专业的破产会计(中介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若干人,考证拟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质疑

我国的中介机构是从政府职能部门脱离出来的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的独立实体。公允性是其报告的重要质量评价标准。在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所揭示的破产企业财务状况具有以下特征。

1.依赖性

报告中首先强调所出报告依据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且认为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是真实的。

2.格式化

几乎所有的中介报告都围绕着目的、依据、方法、时间进行阐述,然后是企业会计提供会计信息的整理,最后是签字盖章。这里要质疑的不是报告的格式本身,而是中介报告未能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评估审计法则予以深加工,因而是格式化,有失公允性。

3.主审法院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界定

法院依据破产法规审理破产案件不仅要对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真实性进行考证,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破产预案的审核,掌握破产财产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的可靠性,这是破产案件顺利终结的前提和目的。这里,所有问题解决的核心仍然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主审法院聘用责任心强、业务精尖的破产会计对破产企业会计信息实施质量控制尤为重要。

二、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司法调整

申请破产的企业,向法院提交的会计信息,法院初审后,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士实施破产会计信息鉴定、调查、询查,以确保会计信息完整、真实,避免司法活动的不当裁定诞生。由于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是逐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而企业已提交法院的会计信息肯定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因此,破产会计行为必然是从审计的角度对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资产调整

破产企业的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破产财产分配的前提。

1.债权的确认和追索

申请破产的企业大多存在应收账款,其中,无法收回的呆死账应作资产调整,即在审查阶段,应将这部分予以司法确认,从破产资产中予以剔除。

2.体外循环资产

破产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可能存在体外循环资产,如清欠收回的房屋、车辆、土地等清欠物资,如果在一些管理混乱的企业,极有可能直至提出破产申请时尚未入账,而形成体外循环资产,这些资产应由破产会计清理、核实入账或由司法机关追回纳入拟破产清算资产。

3.中介机构评审结果调整

作为资产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审核有失公允性,必须责成这些中介机构重新评审,并由受理审查破产条件的法院予以监督调整。因为拟申请破产的主体出于自身的需求及中介机构工作的局限性,破产会计经主审法院授权可以向中介结构提出重新评审,调整原评审报告。

4.政府、权力机关非正当理由占用

目前,我国已经审结的破产案件、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及将要审理的破产案件,大多为国有企业。过去,主管局、相关部门及政府本身,常常以“支持”、“赞助”、“捐助”甚至行政命令等非正当理由占用企业财产。这些财产,主审法院应将这类债权在宣告破产之前予以确认,即非正当理由占用应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予以确权,以确保破产财产真实。

5.企业法人渎职行为流失

不能排除一些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企业存在法人代表渎职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大量流失,尤其是法人代表利用职权,大笔一挥造成的财产损失,在破产会计信息中占有相当比例。建议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联手追索,并追究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6.企业内部管理人员非法侵占

破产工作实践中,已经发现了企业内部人员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清回款项占为己有、清回房屋产权落在自己名下、清回车辆变为私家车等等。若确保破产会计信息真实,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于宣告破产前,由聘请的破产会计对企业各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审计,追索确认被非法侵占的财产。

(二)负债调整

衡量破产的重要会计信息是资产负债率。在上述资产调整的基础上,拟申请破产的企业,同样需要对各项负债信息予以调整。

1.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建设性投资、基金投资应予以剔除

我国的国有企业历史悠久。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特定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以专项拨款、发展基金、改造基金等名堂向企业注入大量的资金。这些财产如果仍然挂账,应予以剔除。

2.虚假性收入体现的虚假性财政负债应予以剔除

追求产量、产值,呆死的应收账款等作为计算依据产生的应付各种税金、各种规费、其他应缴款项等应交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款项不应作为负债在破产会计信息中列示。

3.调整工资性负债

宣告破产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难题,即破产后职工安置费用问题。而拟宣告破产企业账面体现的应付工资性的负债往往不是职工安置费用的全部。目前的做法,是在破产预案中匡算。建议由破产会计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准确计算社会保险等工资性费用直接在负债中列示。

4.或有负债及潜在负债

由于拟破产企业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极有可能因未到担保有效时限或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形成破产负债,应由破产会计调整入账。

三、破产呼唤破产重整会计

综上所述,法院在受理拟破产企业上报的有关破产文件或相关资料时,应在宣告破产之前,对破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重新整理以达到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目的。这里,暂且把这项业务称之为破产重整业务,其使命是:(1)配合法院重整拟破产企业会计信息;(2)配合中介机构,修正拟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3)配合拟破产企业,重新起草破产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