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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探讨

目前探讨我国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论著几乎没有,而这个问题却是财政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高校总会计师事业关注的问题。笔者分析了高校总会计师设置需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阐述了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的依据,提出了完善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

一、高校总会计师设置需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一)高校已设总会计师的专业背景不容乐观

自1979年11月22日起,我国官方文件对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设置已有20次规定。但一直收效甚微,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步履维艰。从2010年6月21日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始,我国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发生了突破性进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11年,陕西省11所省属高校设置了总会计师;二是2012年1月,教育部对六所直属高校委派了总会计师。

高校设置总会计师在量上有了突破,但专业背景却不容乐观。《教育部公开选拔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公告》在“报名条件”中第2条规定:“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精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强,工作业绩突出。”还规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从事财政、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3)在会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具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从公示名单上看,六名同志虽任财务处长,但会计专业1名,工商管理专业1名,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名,高电压技术专业1名,运筹与控制论专业1名。专业背景似乎不太对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58条规定:“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专业化水平”自然对高校总会计师的“专业背景”提出相应要求。

(二)高校总会计师应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第八条规定:“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2011年9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财会[2011]19号)第30条规定:“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参与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的职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设立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这两个文件比较,从“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到“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无异是进了一大步。

二、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的依据

(一)资格认证制度的法规依据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43条明确提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二条规定:“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第四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是我国劳动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第2条规定:“十五”(2001-2005)期间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在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进程中,坚持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坚持严格质量控制与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范围相结合,大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是任职的主要依据”。在发达国家,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即CFO)是一种职业。总会计师是涉及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理应是任职的主要依据。

(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法规依据

1.职业分类与持证上岗制度

我国1995年初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制工作,历时4年,1999年初通过审定,1999年5月正式颁布,2007年又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已经将我国职业划分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共八大类职业。

据学者考证,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至今已经形成了初步的职业资格标准和认证体系。据统计,国内已有23个行业,90个职业工种有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准入门槛,包括了会计、银行、证券、保险、医师、药剂师、导游、公关、秘书、推销、洗衣等各个方面。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已经推出了100多项职业资格认证,人事部推出了30多项职业资格认证(有些是职称),农业部推出了近20项职业资格认证。

1985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9年7月卫生部颁布的《执业医师管理办法》等均明确了持证上岗制度。

2.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它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资格认证制度,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2010年8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制定颁发了《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认证规程》,规定:“参加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合格者,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同时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总会计师(CFO)岗位能力证书》。”

2011年5月20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和贯彻财政部〈关于建议开展总会计师制度研究的函〉的通知》,《财政部“总会计师制度框架”研究课题研究方案》的“研究目的:推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研究内容的第4条: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研究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条件、设计资格认证办法和流程,完善总会计师考评体系等。”由此可见,财政部在修订《总会计师条例》时,已考虑到“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三、对完善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

(一)借鉴企业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制度主要在企业推行,但是,“总会计师(CFO)资质水平测试”和“总会计师(CFO)职业能力综合评估”也适用于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

(二)进行总会计师(CFO)职业能力综合评估

企业的《总会计师(CFO)职业能力综合评估资料表》的内容也适用于高校。众所周知,会计根据其研究对象不同分为营利组织会计(企业会计)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两类。因此,会计准则也分为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也分为企业财务通则和政府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规则。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控制、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有相当的差别,与企业战略与资本运营则差别更大。随着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行,建议完善高校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