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会计服务业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定义了4种服务贸易方式,即: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2)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所有服务,除非有一次性的豁免;(3)国民待遇原则在作出特定承诺的区域生效;(4)成员方法令应具有透明度,并设立咨询机构;(5)成员方法令应客观、合理;(6)相互承认资格:(7)一般不应限制国际支付和转移;(8)单个成员方特定的承诺要通过协商进行,并具有约束力;(9)未来的谈判将逐步深化到自由化进程。
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业,但其中的两章对会计职业影响较大。
一是GATS第六章关于成员方内法令。规定:(1)政府应合理、客观、公正地运用影响服务业和职业界的法令,以免其不会成为贸易障碍。(2)资格规定和程序、技术标准及许可证要求不应当成为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应当分步制定出更多的规定和规则,以保证这种方法基于客观、透明的标准。在决定对这些原则的遵行情况时,应当考虑国际标准。(3)所有的成员方必须具有充足的程序,以证实来自于另一个成员方并寻求在其管辖区内执业权利的职业人员的资格。
二是GATS第七章关于资格登记和许可证。规定:(1)各成员方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包括通过非双边认定、双边互惠协议或国际协调,来认可其他成员方资格和许可证。(2)一个成员方没有义务必须加入这些协议。但是,如果它决定加入,就必须持续、客观、公正地运用其所选择的方式到所有寻求职业认定的其他成员方。(3)鼓励各成员方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用共同的国际资格和业务标准。
GATS要求每个成员方建立一套程序以提供对其他成员方资格的认定。而且,这一程序必须透明,对所有请求资格的人要公平。下列事项应予强调:(1)通过与其他成员方职业组织的联系,以评定不同的准则。(2)相对与本地的要求,评定其他成员方的教育制度、课程和学位计划的程序。(3)对其他成员方考试体系的评价,包括考试内容和程序。(4)对执业经验要求的评价,以及监督和控制执业经验的方式。(5)建立一个机构复核委员会,分析上述程序的结果,发布、执行促进其他成员方职业资格认定的计划。推荐特别的考试和其他计划,以便申请者证明其胜任当地特殊的执业能力要求。
GATS通过制定上述规则,目的是保证其他成员方、或与国际合作的服务提供者、事务所和职业人士按照政府法令与其所在成员方的同行或竞争者享受同等的权利;消除来自其他成员方人士市场准入和执业的歧视性壁垒,尤其是在资格承认方面的壁垒;向所有服务提供者公开政府资格确认方面的规定,从而,消除各成员方包括会计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对国际贸易和其他成员方投资监管的障碍。
但是,一个重要的结论是:如GATS中所定义的那样,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的约束和取消,并没有解决各成员方内法规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构成贸易壁垒的问题。尽管GATS已经迈出重要一步,即受影响的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可以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复议,但是要真正取消这些贸易壁垒,仍然任重道远。
尽管如此,解除壁垒还是有途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制定成员方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二是基于非歧视原则下的相互承认。
为此,1994年,根据WTO《部长对专业服务的决定》,建立专业服务工作小组,推动会计职业服务的发展。专业服务工作小组把完善会计职业多边约束机制作为优先考虑的议题,在会计职业服务领域采取措施,使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准则和颁发执照要求不会成为贸易壁垒。为此制定了:
第一,GATS第六章所展望的规则应当被制定出来以确保成员方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会计许可证规定没有构成对贸易的障碍。
第二,通过与有关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鼓励运用与资格和会计执业相关的国际准则。
第三,根据GATS第七章,鼓励通过制定适当的资格认定协议的指南,进行跨成员方资格认定。
服务贸易理事会于1997年5月、1998年12月分别制定了《会计服务业互相承认协定和安排指南》和《关于会计服务业规章方面的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