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顺逆流交易抵销探析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又分为不完全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不完全权益法又分为简单权益法和复杂权益法。不同的方法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可以由下表说明。
由此可见,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了简单权益法可以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不需要任何调整外,其余两种方法都需要进行调整。复杂权益法仅仅是在净利润基础上调整了投资价差,即公式中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没有将影响损益的全部因素予以剔除,因此还属于不完全的权益法。而完全权益法则是一种考虑最全面的方法,它既需要调整投资价差,又需要调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顺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其实在实务处理中,是一种最复杂的处理方法。
二、顺逆流交易抵销原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和合营的投资》中指出,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所使用的许多程序,与合并的程序非常类似。既然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子公司之间的顺逆流交易需要抵销,那么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顺逆流交易的抵销也在情理之中。经过抵销,可以避免投资企业通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和资产。只不过权益法不是采用企业合并中的全额抵销,而只是抵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部分。
对于逆流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由于该利润包含在被投资企业中,因此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将其从被投资企业账面利润中予以扣除在理解上是没有障碍的。而当顺流交易时,也就是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销售商品,由于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并不包含在被投资企业的账面利润中,这时似乎不需要进行抵销。但如果不抵销,就会高估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之,不论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都需要抵销,从被投资企业账面利润中扣除。如此处理的理论依据类似于企业合并中的实体理论,即需要站在关联方整体的角度考虑,只要是未实现的利润,投资企业就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失,则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应该予以抵销。这体现了会计中的“谨慎性歧视”,对于收益倾向于低估,对于损失则倾向于高估。因此,目前我国会计处理中将其作为减值损失全额确认。
三、顺逆流交易抵销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交易抵销 对顺逆流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业务中未实现损益的抵销类似于存货交易的抵销。但是存货可以在以后年度通过对第三方销售实现该未实现损益,之前抵减过净利润的部分还可以再调整回来。而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主要不是为了销售,因此该部分未实现损益一般不会通过销售而实现,往往随着购买方计提折旧而逐年实现,因此在以后年度应该按折旧的进度,逐步调整回来增加投资收益。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40%股份,对其具有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2011年末,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收入600万,成本500万,毛利100万。假定B公司将该商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5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假定2011年至2016年B公司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均为20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2011年A公司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1)按照B公司账面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40%) 800
贷:投资收益 800
(2)抵销顺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借:投资收益(100×40%)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当然,上述两笔分录可以合并为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760
贷:投资收益 760
由于2011年,A公司对B公司采用复杂权益法核算,不存在投资价差,因此仅需要在B公司账面净利润基础上抵销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即可。即投资收益=(2000-100)×40%=760(万元)
2012年到2016年
(1)依然按照B公司账面利润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0×40%) 800
贷:投资收益 800
(2)通过计提折旧,部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已实现,调增当年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5) 8
贷:投资收益 8
合并为一笔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8
贷:投资收益 808
分录中的金额也等于按照复杂权益法的公式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即投资收益=(2000+100÷5)×40%=808(万元)
如果A公司另有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报表,则应在合并报表中编制下列调整分录。
(1)2011年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600×40%) 240
贷:营业成本(500×40%) 200
投资收益 40
由于在顺流交易中,A公司确认了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为了不虚增收益,因此需要将其按持股比例进行抵销。
(2)2012年至2016年,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8
贷:长期股权投资 8
[例2]承前例,假定B公司对A公司销售商品,A 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其他条件不变。对于该逆流交易,每年A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和顺流交易完全一致。但在A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分录不同。 (1)2011年合并报表中的调整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贷:固定资产 40
由于在逆流交易中,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体现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因此需要调整。
(2)2012年至2016年,随着固定资产的折旧,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逐步实现。
借:固定资产 8
贷:长期股权投资 8
(二)无形资产交易抵销 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进行的是无形资产的购销,则在购销当年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将该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全额抵销。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与固定资产的折旧原理完全一致,使用方在无形资产摊销时相当于将该部分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因此投资企业按照复杂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与固定资产的业务完全相同,会计分录中只需将“固定资产”替换为“无形资产”即可。唯一不同的是:在顺销无形资产时,如投资企业还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在合并报表的调整分录中,调整的是“营业外收入”项目,而不是“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
四、结论
(1)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子公司投资平时按照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尽管准则中没有明确指出此时的权益法是完全权益法,但是根据201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的例题,需要抵销顺逆流交易的未实现损益,这是典型的完全权益法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经过异常复杂的调整变成完全权益法,又被全部抵销。这种结果与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直接抵销没有差异。因此,可以想见,直接运用成本法编制合并报表将大大简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
(2)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和合营的投资》中第29段规定,当有证据表明,顺流交易中的待售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少,或相关资产出现了减值,投资者应该全额确认这些损失。而当逆流交易中的待购资产发生了可变现价值的减少或减值损失时,投资者则只按投资比例确认这些损失份额。而我国关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除了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不能被抵销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全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笔者认为我国对该部分的处理没有进一步区分顺逆流交易的不同,不如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详细,应该在下一步修订我国准则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处理。
参考文献:
[1]杜兴强:《高级财务会计(第2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文新:《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顺逆流交易处理的探讨》,《商业会计》2012年第3期。
(编辑 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