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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四总部颁发《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日前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颁发,在全军施行。这对于促进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产合理配置、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军队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与规律,总结近几年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指出,凡属于国家所有,由军队依法占有、使用、管理的货币资金、武器装备、房地产、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科研成果和其他财产及权利,无论是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还是军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经营性资产,都在军队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之内。

  《规定》强调,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是军队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流失查处、资产清查登记、清产核资和实物资产计价统计与核算,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活动。总后勤部主管全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主管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各级要加强对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纪检和审计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单位、人员及工作情况实施监察和审计监督,确保军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解放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