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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净资本管理”时代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研究

银监会《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再能够无限扩张。在净资本管理的监管框架下,信托公司只有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努力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财富管理市场取得一席之地。笔者分析了信托公司的行业背景,以及我国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方向。

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以及2011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进行了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由此进入了“后净资本管理”时代。在净资本管理的监管框架下,如何按照监管的要求开展业务,以及制定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各家信托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后净资本管理”时代的行业背景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是信托业风险管理的一次重要变革,“净资本”其实是外在形式,内在本质则是风险管理,即以信托公司资本的充足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动态风控机制。净资本的基础是净资产,参考变量是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结构,关键要素是三大类业务中不同子项的风险系数。净资本管理新规构建了以综合性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监管层引导信托行业步入“风险创造价值”良性发展轨道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信托公司扩充资本金和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约束指标为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此外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信托公司净资产的40%。两个基础指标以信托公司净资本和信托公司风险资本为基础指标,在此之上通过比例测算进行风险管理。其中,信托公司净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净资产,关键要素是风险扣减系数。风险资本的基础是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资产结构,关键因素则是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数据,截至2012年2季度末,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5万亿元。随着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张,信托公司必然面临净资本方面的压力。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是扩充资本金,提高净资本规模;另一方面则是调整业务结构,尽快实现业务转型。

(二)信托公司需做好业务结构调整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际上发出了一个“扶优促强”的明确信号,即扶持资产结构优良的信托公司稳健成长、促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信托业务稳步增长。信托公司自我调整和重新洗牌的契机,唯一的出路就是适应变化和重塑自我,做好自身业务调整。

首先,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基本上位于5%、10%、15%、20%、50%的“高位”,而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计量系数则相对较低,因此信托公司应将主要精力集中于信托业务,这也符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专心做好信托业务”的监管思路。

其次,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显著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加之监管层对此类业务的严格规范,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及时调整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规模和比重。

再次,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相对较高,而投资类和事务类两类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较低,结合监管层一直以来要求信托公司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和建设资产管理专业平台的要求,信托公司应该重点发展投资类信托业务和事务类信托业务。

第四,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的风险资本计量系数明显较高,由此可见监管层并不希望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过度集中于房地产这一高风险领域,因此信托公司应该加大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之外开辟新的盈利增长点。

(三)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正在加速消失

随着2012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的发布,银行、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逐步放开,与此同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信托公司享受的“制度红利”正在加速消失。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必须尽快从规模驱动型向主动资产管理方向转变,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具有立足之地。

二、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制度优势

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信托公司是我国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并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债权、夹层融资等多种金融投资工具,是我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

(一)独特的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公司的风险隔离功能主要体现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在委托人、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广阔的投资领域

信托公司是我国境内唯一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受到诸多政策法规限制而投资领域受限,信托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或客户需要把信托财产配置到包括货币资金、证券、股权、黄金、艺术品等在内的广阔的投资领域。

(三)灵活的金融手段

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包括股权、债权、股债混合、可转换股权、可转换债权等。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委派监督人员或管理人员等方式现场控制信托财产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信托公司的这种优势使其成为我国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堪比国外的大型投资银行机构。

三、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方向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的营运规模将受到“数量限制”,信托公司必须努力寻找盈利、风险和资本占用量之间的“三元”平衡。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无限扩张的免费午餐断档了。信托公司必须十分重视价值链和风险点的平衡性控制,而不像以前那样青睐低风险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解决净资本约束的根本性方法,只能是通过调整业务结构,转变盈利模式,努力实现业务模式的全面转型。

(一)加快发展主动投资管理能力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国金融市场进入了全面的财富管理时代,信托公司的“制度红利”正在加速消失。信托公司正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各类非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目前,虽然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广阔,在某些市场领域也具备了一定的主动投资能力,积累了一些投资经验,但是自主投资管理能力普遍不强。未来金融机构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资产管理和配置能力的竞争,如何充分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提高信托公司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关系着在未来金融市场竞争中的生死存亡。信托公司必须加大信托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信托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形成自身专属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信托公司要逐步形成能够为高端客户有效配置资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几个市场将委托人的资金配置进去,形成有效的收益组合,保值增值。

(二)积极开展QDII业务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多家信托公司获得业务资格,虽信托系QDII产品还未大面积推开,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寻求投资机会,将是资产管理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信托公司应该在此领域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三)积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国务院“金融国九条”和“金融30条”均提出大力推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尝试,但是并没能形成规模优势。未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应加快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的步伐,使产品在资产结构、投资方向、运作流程和法律配套等方面全面与国际标准接轨,突出产品的流动性强、风险分散、市场回报率高、投资管理手段灵活等多方面的优势。真正成为我国房地产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和信托业的规范发展与战略双赢。

(四)努力探索公益信托业务

2008年6月2日,为帮助和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为中国公益信托业务提供了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公益信托是国际信托行业普遍发展的业务领域,我国的信托公司在发展营业信托业务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为国家的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可以宣传自身的良好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