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审计
一、审计及其种类
自国家审计机关1983年组建以来,对什么是审计进行了几次大讨论,最后将我国社会主义审计定义为: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是民主和法制的工具。党的十六大从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审计工作从其内容上可分为:预算执行审计、财政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是促进财政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是财务收支审计的人格化。预算执行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都集中体现审计对权力的制约,是未来审计发展的两大重要支柱。
二、审计原则及方针
《审计法》对审计行为规定的原则有独立性原则、双重领导原则、重要性原则、回避性原则等等,其核心是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原则,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不依法审计,就没有“客观公正”;没有“客观公正”,就难依法审计。前总理朱 基将审计方针概括为:“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这一方针集中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和特殊性原理。全面审计是对审计在空间覆盖面上的要求,即不留死角;突出重点要求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根据这一指示,在多年审计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最后审计确定了“二十字”方针即服务大局、依法审计、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三、审计工作目的
从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其中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我国历代审计所共同追求的目的;对“效益性”的审查,是现今社会审计所追求的新目的、新课题,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2003年,国家审计署制定的《五年计划》将“效益性”审计列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四、审计的法制建设
1983年,国家审计署根据《宪法》规定而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审计开始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中国审计以其独有的职能,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颁布与实施,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审计的新纪元。之后经过近十年的探索、总结、完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基本准则》等一系列法规准则相继出台、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家审计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