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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摘 要:伴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劳动法》基础上,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依法及时更新、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性,是企业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运营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规章制度 合法 有效性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伴随《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劳动法》基础上,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应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一、企业规章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之后《劳动合同法》第4条将此条规定具体化并上升到法律渊源层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并不意味着劳动法的失效,而是劳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与《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相比,更强调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明确了规章制度的内涵和外延。
  二、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
  (一)形式民主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经营决策的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第18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此条规定了“听取意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民主程序的流程和形式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充分考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工会的,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确定;没有工会的,企业应当民主选举出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的证据。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否则是无效的。企业应明确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具体流程,使企业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化、规范化。 
  (二)内容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只有在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才具有约束力。如果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依据上述法条,造成的后果是:劳动者不仅可以不遵守,而且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损害赔偿金。
  许多企业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导致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若企业据此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因此,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
  (三)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它生效的要件还包括为企业的全体劳动者所知悉。通常可以采取在企业公告栏或内部办公系统发布、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对新员工培训时将规章制度作为培训内容的形式进行公示,但要注意一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已知悉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时的举证困难,要注意保留已公示的证据,如在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后,可以要求其签字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以会议告知的方式应保存好会议签到表、以员工手册方式告知的要保留签收表等。
  三、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确保有效性
  制定合理、合法、专业、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避免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及时梳理、更新、完善现有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是企业在新的法律环境下运营的必然选择。
  (一)更新现行规章制度,增强合法合规性
  面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企业应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规范性、系统性的修订和更新,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企业合法规范用工、避免因规章制度违法而引来劳动纠纷、构建和谐企业的突出任务。例如,之前在《劳动法》中没有针对违约金的使用做出规定,《劳动合同法》中第22、23、25对违约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除了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不得约定违约金事项。
  实行了20多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损害赔偿金。
  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以扣押员工证件、要求提供担保、员工辞职可以扣押其档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50条、8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不合法的,违法的规章制度规定不仅不能约束员工行为,恶化劳资关系,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应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和删除。
  (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增强科学性、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中,只是照搬法律的规定,而没有联系企业的具体实际,导致规章制度难以切实执行,还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许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直接抄法条原文,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说明“录用条件”的标准是什么,不符合什么样的录用条件,因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提供出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严重违反的制度依据,严重的标准又如何?企业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为解决此类问题,企业一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绩效考核标准等,并做出清晰规定,明确什么样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才算是严重,如可以规定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连续旷工三日或年累积十日等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须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据此,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而且主体是工会,也不是工会主席或是职工代表。否则也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要联系企业实际依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照抄法条,将法条具体化、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用语规范、实事求是、提升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因此要求制度语言具有规范性,用语应当前后具有一致性,避免使用生辟词,反对使用歧义词。如规章制度规定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无端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样的行为该定义为“品行不端”?而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也难以证实劳动者的行为构成“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据此企业是无法与劳动者解除的劳动合同的,若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章立制的目的是为了适用,制度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执行性,作为劳动管理的行为准则,一经制定、生效,对用人单位全体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一定要实事求是、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合。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构建对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要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劳动义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运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