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因素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中最活跃的要素。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意义更加重大。本文开篇对《社会保险法》做了概述,继而从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分析《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因素。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管理;影响
2010年10月28日,一部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我国民生的重量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中获得通过,昭示着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诞生,这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当时八届全国人大曾将其纳入议事日程,1995年至2001年期间关于社会保险法的草案两度递交国务院,但终因利益和观念问题未能有所建树。2006年3月,数百名人大代表于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提议制订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几部保障民生的新法。2006年底,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核心的起草小组通过广泛征集意见和实地调研,草拟了一份社会保险法草案。2007年11月28日,《社会保险法(草案)》成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讨论焦点并在原则上获得通过。同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审议。2008年12月22日,该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出第二次审议。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第四次审议中通过,终于结束了长达16年的立法长跑。
《社会保险法》共十二章,其中第二至第六章对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项目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章第四条还指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章第六十二条、第十章第八十三条至第十一章八十五条则规定了未依法或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第十章第八十三条中的第三款指出,存在社会保险争议的个人和单位可通过调节、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重在规定企业对于社会保险的义务性事项。
二、《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有利的因素
1、改善了企业现行的人力资源运作环境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领域中,包括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在内的一些问题备受质疑,最明显的莫过于社保的转移接续,其手续之繁琐、机制之不完善,堪称制约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罪魁祸首。《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服务于市场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流动提供了有力保障。它统一了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并作出提高养老保险统筹级别等具有积极意义的规定,有利于企业改善现有的人力资源运作环境,减少其运作成本。
2、强化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现实中,有些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普遍对此感到无奈。假如任由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将有违法的可能;而假如对职工采取强行在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的行为,又会使职工反感,严重的还可能导致职工离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改善了这种尴尬的局面,因为它明确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广大企业职工合法享有的权利,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职工拒不缴纳社保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久而久之,《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观念深入人心,有助于强化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改变企业两难的境地。
3、促使企业正视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
过往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为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资纠纷,这些纠纷的解决,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莫大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对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予以重罚;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使得企业更加正视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在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职工的福利情况,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推向更加法制化,减少了侵害职工权利的现象,也缓和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以统一的社会保险成本促使企业间公平竞争
过去,社会保险由于强制性和处罚力度偏弱,导致有些企业钻法律的漏洞,以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减少用工成本,而规范的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足额的社会保险,就加重了用工成本。这无疑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规范的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利的。《社会保险法》加强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统一了各企业的社会保险成本,有利于相互间的公平竞争。
(二)不利的因素
1、新旧思想观念的角力
从历史源头来看,东西方有关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方面的思想都是历史悠久的;但从具体实践和发展轨迹来看,东西方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是东西方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差异造成的。就政治因素而言,西方民主化的政治程序决定了其福利政策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相关福利项目的审批与执行体现了公民的主观意愿和政党相互斗争的结果。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可以适当借鉴西方的有益经验,而不能全盘照抄其模式。目前我国社会结构以家庭为中心,家庭伦理关系及风俗习惯皆以家庭为出发点,传统观念上人治的思想仍有残余,对权利义务的认识有很大不足,与西方早已深入人心的公民权利观念、公共观念、法治精神和义务观念形成较大反差,《社会保险法》的落实仍需要公民意识的觉醒。
2、打破企业对人力资源的传统认识,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正如《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起了是否会增加用工成本的讨论一样,《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也引起了类似的讨论。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的传统认识备受挑战,尤其是依靠低成本、低利润生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必然会大幅增加。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弱势劳工群体免受生产风险。它同样体现了对利益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可合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和管理权,但同时也要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等权利,有义务用一部分利益来帮助劳动者规避生产风险。《社会保险法》对这方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在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时付出的代价远高于所得的利益。但即使是规范用工、依法缴费的企业,其用工成本上新增的压力同样不可避免。
3、将考验国家和政府的能力
在全国范围内,关于社会保险在权利保障方面的原则、理念、价值及适用性等问题的讨论还在继续。例如,社会保险如何减少诸多的限制;能否将农民和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随着社保覆盖率逐步提高,怎样避免社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等等。这些疑问的解决,需要国家和政府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确保每个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权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的功能,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在如此巨额的基金保值增值的过程中,还要对相关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因此,《社会保险法》如何有效实施,将对国家和政府各方面能力提出严峻考验。
三、小结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因素,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对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而言,不利必定多于有利;而对规范的用人单位而言,有利将会多于不利。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保险法》将会更加突出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加规范,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