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 要:强制采样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也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议较多的话题,但是这种经常被用的强制侦查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却几乎是一片空白,国内学者对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几乎没有研究,笔者试图从物证鉴定、执法依据、保障公民权利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从法制环境、实践经验、法治经验等角度探讨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
作者简介:廉花睿,女,汉族,(1979,01-),陕西渭南人,讲师,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
强制采样这一语词不是舶来品,它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状况,创造出“强制采样”这一术语。笔者认为,所谓强制采样,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与犯罪有关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第三人的意愿,以强制的方式,从其体内、体表及身体器官运动的延伸部分,所实施的采集血液、分泌物、排泄物、身体组织、手印、足迹、声纹、笔迹等样品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一)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物证比对样本在物证鉴定中的不可或缺性
物证鉴定的实质就是物证的同一认定和物证的种属认定。在这些过程中,我们均需经过“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并得出结论”这三大步骤。在这些步骤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离开了物证比对样本,相应的认定活动就无法进行。因此,为了发挥从现场勘查过程中所提取来的物证的作用,侦查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还必须提取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物证比对样本。物证比对样本的在物证鉴定中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强制采样的必要性。
但是,侦查人员执行提取物证比对样本时,需要被采样人的配合,但如果被采样人以侵犯自己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或隐私权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由拒绝侦查人员采样,那么,侦查人员就没权力强制采取这些比对样本。显然,为了物证鉴定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让已经获得的物证能真正发挥证据作用,侦查人员应该获取甚至是强制获取相关的物证比对样本。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强制采样的运行程序方面却是一片空白,导致侦查人员在强制采样过程中,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可依。强制采样这项公权力如果没有边界的话那必然会给被采样人的基本权利造成威胁甚至是侵害。鉴于其的必要性,也鉴于这项公权力的无限扩展性,更鉴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因此,就必使强制采样这项活动合法化、规范化。
2.缺乏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暴力化、国际化等形式的犯罪越来越多,为了应对这种复杂的犯罪态势,一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之中,比如物证鉴定,为了保证物证鉴定的顺利进行,采集物证比对样本的强制采样措施也在侦查实践中被广泛地应用着,但这种经常被广泛应用的强制采样措施,在立法层面却是一片空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有实无名,无法可依。首先,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没有法理依据,感觉在执行强制采样时名不正、言不顺的;其次,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外,立法上的空白,致使强制采样侦查措施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监督;再次,这种公权力如果没有约束,或者说如果不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话,很容易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障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有效、合法地打击犯罪,实施强制采样行为,就必须给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让其可以有的放矢,不致无所适从;而在特别注重人权保障的当下,我们更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把强制采样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使公民权利遭到了侵害,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
在人权入宪之后,我国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加重视了。首先,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国宪法的要求的;其次,这种在侦查实践中经常被客观使用的强制采样措施,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加之受以往强调打击犯罪的影响以及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或职业道德低下的话,就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和隐私权等造成侵害,严重时,甚至会威胁到被采样人的生命;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逆来顺受惯了,加之法律意识的淡薄,尤其是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也习惯了忍着,即使有法律意识的想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因为找不到具体的法律参照而得不到补偿。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必须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使强制采样侦查措施在法制轨道上运转。
4.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需要
强制采样侦查措施能够迅速地发现犯罪嫌疑人,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供比对的样本材料,为控制犯罪、预防犯罪提供线索和依据,可见,强制采样侦查措施是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利器,但作为打击、控制、预防犯罪利器的强制采样行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而它却一再被使用,在一定程度说,是违法的。既然在侦查实务中强制采样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强制侦查行为,那么,就有必要用法律将其规范化,使其合法化。这样,强制采样在完成打击、控制、预防犯罪的使命时就会名正言顺,也会更加有效。
5.节省司法资源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大背景下,侦查机关在有限的资源配置条件下对付日益严重的犯罪,这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强制采样侦查措施的发展,是伴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强制采样的使用,能够缩短侦查破案的时间,避免过度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的消耗,从而达到节省资源的效果。强制采样在节省司法资源方面的功效,为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强制采样的法制化提供了大的法治环境。
一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作为治国方略写进了我国宪法。通过这12年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方面的探索,已经为各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大的法治环境。当然,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待建设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充分地享用了这一大的法治平台。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成为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一个话题,反映出这个问题已是全民关注、反映强烈的一大社会焦点。人们向往司法公正,是因为对现实社会中司法状况的不满,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而司法公正是实现这一方略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保护着公民权利,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关乎着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是社会关系的有效调节器和平衡器。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在于制度。那么要实现强制采样的运行公正,重要的问题也在于强制采样制度的建设和不断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呼唤和向往,也使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
2.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为强制采样提供了法制化的参照和思路。
在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对强制采样的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有的学者将其放到搜查的概念之下进行研究,而有的学者将其纳入身体检查的概念之下进行研究。并且对强制采样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条件、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手段及程序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对强制采样的研究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从已有的研究看,有的学者已经试图将国外的有关强制采样的理论成果,跟我国强制采样的实际运行嫁接起来,探索一套适合我国现状的,并有利于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有的学者还对强制采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给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国内外学者对强制采样的这些研究,为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提供了参照和思路,但是我们更要结合我们的实际状况,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
3.强制采样的国内外现实运用为其法制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
大家知道,任何理论都是来自实践,但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理论却可以指导实践,所以强制采样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依赖于强制采样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实践。即在不断的总结强制采样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血淋淋的教训的过程中,并在不断借鉴以往强制采样实践经验和吸取以往强制采样实践教训的过程中,探索出适合我国现状的强制采样法律制度。
4.国外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方面的现有成果,也是我国强制采样法制化过程中可供借鉴的法制经验。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在强制采样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可以通过对他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成果的学习、研究,看看哪些可以拿来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建设服务的,我们就大胆的借鉴,相反,不适合我国强制采样运行状况的,我们就毫不客气地抛弃。总之,只要能为我国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建设服务的我们都可以拿来使用。
综上所述,从物证鉴定、执法依据、保障公民权利等角度分析,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很有必要,而从法制环境、实践经验、法治经验等角度分析,我国建立强制采样法律制度也具备相应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