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被上楼”反思行政征收中公民权益的保障
摘 要:从“农民被上楼”事件中分析行政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详细的探讨了规范行政征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权益得一些方法。
关键词:行政征收;农民被上楼;问题;建议
前言
2010年下半年,“农民被上楼”几乎成为震动全中国的社会现象。在这场二十多个省市都在进行的拆村运动中,强拆民房、农民被”打”上楼事件屡见不鲜,而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也成为被扭曲的政策在执行中所依仗的旗号。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产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地方政府虽然建设了楼房,将农民集中安置以解决其居住问题,但此举与其说是为了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城镇化,建设新农村,不如说是为了取得新的建设用地,获得高额的“卖地钱”。农村居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以及经济、政策、法律等相关方面的信息量是低于城市居民的。面对政府的搬迁要求,虽有部分农村居民表示了不服从,可大部分人仍是对政府言听计从。不服从者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合理,对于这部分人一些地方政府软硬兼施,甚至酿成了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
二、行政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权力对相对人财产权进行干预,一般要基于两点:第一是法律之授权;第二是公共利益之需要。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得以依法律规定对公民之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某个公共利益究竟有多大?对于上述两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国立法却语焉不详。实践中,公共利益范围失去控制,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行政征收法律程序规定不完善
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征收这类严重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更应该在程序上加以严格的控制。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当前,我国无序征收的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征收行为均无程序控制。征收制度虽然也涉及到所有权从私人向国家的移转、征收未果时原所有权人的恢复取得权之类的司法规范,但涉及征收制度的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征收的程序规定极不完善,大多数行政征收行为都缺乏明确的程序的规定。缺乏正当程序的制约,行政权力极易膨胀,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之权利。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行政征收制度,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征收行为的监督与救济制度作出完备系统的规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征收制度之监督与救济制度作出完善的规定,实践中,当行政主体滥用其手中的行政征收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并无相应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行政征收补偿无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在行政征收的有偿征收中,补偿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征收补偿原则和标准,因此一方面会出现在不同地区对同一行政征收补偿问题有着不同标准和方式的情况,而这种差异会带来社会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意味着补偿随意性很强,导致实际中由补偿的标准、数额、方式以及补偿费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往往政府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给予相对人低于市场价值很多的补偿,那么这样的补偿就丧失了应有的意义,这不仅会严重危害社会和谐与安定,还会导致过度征收和资源浪费。
三、规范行政征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权益
(一)建立正当的征收程序
当前,我国无序征收的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征收行为均无程序控制。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征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必须加强行政征收的程序建设,其核心是完善征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应贯穿于征收的设定与实施全部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在设定征收以及进行决策时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有权就征收的目的、范围、条件、实施程序以及补偿的标准等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要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以保证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施征收以及进行补偿时要严格遵循征收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健全和完善调查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 落实征收过程中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通过行使这些程序上的权利,进行自卫或抵御,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行政征收引起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而引发的纠纷;第二种是因为征收后的补偿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于第一种情况,相对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即因为补偿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去。由于政府的行政征收行为,而使其财产权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补偿纠纷。如果被征收人与补偿义务机关就补偿的方式、补偿的数额等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并且对补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补偿的诉讼。
(三)确立合理补偿标准
有征收必有补偿,补偿使征收这一国家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并被人们所接受。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征收补偿原则和标准,尚需相关法律作具体规定。行政征收应确立合理补偿的标准。合理补偿标准能够较好地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够防止国家征收权的滥用,又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另外,合理补偿标准也可以为国家发展和保护公共利益留下必要的回旋空间,便于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补偿标准作出调整。合理补偿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1.补偿直接损失。指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征收尽管剥夺了公民的某些权利,但是毕竟是基于公共利益,就不能按照完全赔偿原则来进行赔偿。
2.尽量考虑市场价格。合理的市场价格通常是一个愿意购买该财产的人向一个愿意出售该财产的人所支付的价格。在界定合理补偿的内容时应当充分参考市场价格。如果其现在的市场价格无法确定,就应当考虑与该财产相类似财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