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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青海省为例

摘 要:

关键词:

一、研究背景
  当今世界金融影响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农村金融支持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与支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青海作为经济社会落后的地区,再加上青海农村是农牧混合区,金融体系不健全,商业银行网点少,金融服务长期以来处于滞后状态,金融总量小,结构单一,资金匮乏的问题十分突出,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对分支机构实施适当撤销合并、部分退出,给农牧区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农村金融经济发展陷入金融支持主体缺位,金融服务质量削弱,严重制约了农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发展、农牧业增收,降低了农村经济整体发展。因此,加快青海农村金融改革,建立符合农牧村实际、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成为关注农村、关系农村、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
二、青海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和现状
  近几年农牧业生产发展的步伐较快,但由于主要农牧产品的产量较低,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不高,导致人均经济指标低。同时青海农村人均纯收入一直低于全国水平,而且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青海农村现行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是以正式金融机构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牧区金融体系。此外,正式金融机构还包括邮政储蓄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很多,主要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合作基金会钱庄等自由借贷,还有资金互助合作基金会等。青海农村是农牧混合区,地区间经济水平不一,农牧民家庭收入不平衡。农民人均金融服务缺口极大,农村金融远远没有得到满足。青海农村的GDP、农村存贷款余额都在逐年增长,但是农村的GDP与青海省的GDP相比,所占比率逐年下降,因此,这就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趋势,而青海农牧区对金融的需求在逐年攀升,两者之间的缺口在扩大,表明青海农牧区金融的供给不断小于需求,出现了供需矛盾,同时说明青海农牧区金融需求受经济的制约,而不能完善自身。
三、制约青海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障碍因素
  (1)青海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青海经济规模小,人口总量不大,三大产业的附加值不高。青海农牧业基础薄弱,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产业和品种机构单一,缺乏有竞争力的产业支撑。特色农牧业没有形成规模,商品率低,市场竞争力薄弱。农业发展滞后,直接导致农民收入水平较低。
  (2)金融机构网点不健全,服务滞后。目前,青海省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其中农村信用社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县域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化改革和企业精益化过程中,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考虑,大规模的撤离农村,进行了大量的撤并。特别是青海县域不发达,人口密度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走了县级以下的营业网点,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萎缩。
  (3)农牧区资金短缺。青海省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并不完善, 尽管有国家政策的重点支持和引导, 也有各种优惠措施, 但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链条——中国农业银行已数年极少进行支农贷款及其他援助项目,此外, 邮政储蓄作为邮政的衍生业务在广大的农村吸取存款却将集中的资金发放到非农地区, 致使农村的资金大量外流。
  (4)金融政策缺乏,金融基础薄弱。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靠国家出台金融政策,为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往往涉及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等许多职能部门,需要统一规划研究、出台系统的支农政策,以形成推动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合力。青海省农村各级政府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缺少具体支持措施,支持“三农”的激励机制不健全,即使有支持措施,也在落实中大打折扣,增大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难度,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优化。
四、青海省存在的金融服务体的对策与建议
  (1)金融机构应树立农村金融大市场的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农村市场必将成为商家必争之地,研究和开发新的金融项目变通贷款形式,在比改变追求利润的前提下使之与国家的政策相呼应。对于农信社来说,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改革:1)增强支农服务,农信社必须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要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顺时、顺势调整服务重点,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2)转换经营机制,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如贷款、投资管理责任制,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岗位监督,推行严格的问责制,加强内部稽核审计,推行全员竞争上岗用工制度等等。3)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级联社,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突出监督重点,当前,针对农信社管理薄弱的现状,要把合规性监管放在农信社监管的首位,作为防范经营风险的重中之重,同时加强风险性监管;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制,真正使监管有权威、有作用、有成效。
  (2)政府应着力建设农村金融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最大的障碍就是互信机制的缺失。政府可建立一种信用档案专门记载农户的资信状况,以备金融机构查询。同时,政府还可尝试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公司,专门用于对支农贷款进行保险,其资金来源可从借贷双方收取,通过这种方式转移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降低农户的借款成本,此举不仅大大简化了借贷双方的繁琐程序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还能从根本上排除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信用障碍。
  (3)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撑。青海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1)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可以考虑灾害损失弥补、税赋负担减轻、涉农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政策性保险补贴、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供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持,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2)发展农牧区社区基金和推广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重塑一批真正意义的互助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满足广大农户小额、频繁的生活和生产的基本资金需求。社区基金的原始本金可由国家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和捐助性资金共同出资,由各地政府组织实施。社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免交一切税收。3)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以税收优惠形式鼓励各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份额超过20%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用于农村,鼓如触储蓄机构在农村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