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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会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电力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会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会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会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相应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的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会计师。
第七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第八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管理、分析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与财会工作相关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会计核算的经历;具有负责制定在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的能力;
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实践中的两项:
1、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2、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3、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帐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
4、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工作。
5、独立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项目奖,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
3、主持或者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行。
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著。
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
6、掌握相关科学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7、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在省(部)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2、独立撰写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交流材料或发展规划等,在省电力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不少于三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要求,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其掌握的程度与应用能力。
第十四条 对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考核,可以国家电力公司及其职称工作管理部门所规定认可的、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或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为依据。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获得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