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财务评比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路行业内部会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会计工作质量,促进我省公路系统的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财经法规、政策、规章、结合我省公路会计制度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一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是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是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必须是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5.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一是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的使用资金;二是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是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是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6.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建立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自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自我审核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7.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 会计人员的配备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任用会计人员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在单位内部不能有本单位领导人的亲属在部门内从事会计工作。
3.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有所在单为报发证机关备案。对于离岗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调入单位应向同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4.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按照规定监交。
(三)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
3.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四)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1.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该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各项会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二)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要求。
2.凡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职工出差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联。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6.外单位提供的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有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7.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时候,经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的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和盖章。
8.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三)记账凭证
1.记账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要求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时,不得将不同的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4.记账凭证除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的空行处划一斜线。
5.记账凭证除结账和错误可不加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
7.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封面必须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8.填制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应作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 会计账簿
1.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求现有的人员熟练地掌握微机操作要领,遵守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按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操作。
2.设置电算化岗位,其岗位一般分为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凭证及报表、资料保管四个岗位,每个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增加岗位,也可以一人多岗,但软件操作和审核凭证及报表不可一人操作。
3.电算化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管理机内会计数据,负责检查督促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规定上机操作人员的操作内容和工作权限,制定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督促检查操作人员作好上机记录。
4.软件操作岗位负责输入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日常账务查询,年底输出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该岗位要求具备会计软件知识和电算化知识的人员担任。
5.审核凭证报表岗位负责对输入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账簿,自动编制会计报表,对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进行确认,登记,归档。
6.资料保管岗位负责会计数据备份和保管工作,对打印出来的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和归档。
7.操作人员按自己的权限和密码进行操作,不得擅自的泄露密码,不得擅自使用别人的密码进行操作,更不得委托别人用本人密码操作,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8.电算化操作程序:a、会计主管审核原始凭证;b、软件操作人员审核并填制凭证;c、审核凭证及报表人员审核记账凭证;d、软件操作人员打印记账凭证;e、月末全部凭证输入后,审核凭证及报表人员登记账簿;f、登记账簿后,本月不能在输入记账凭证。如有错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正,采用“补充登记法”或“红字更正法”在下个月进行更改,并在摘要中注明微机记账更正上月某号凭证字样;g、资料保管人员做备份处理;h、根据账簿记录的资料,利用微机账内取数生成会计报表;I、每月月末软件操作人员打印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出纳留做处理业务时查询,一份交电算化主管;j、按时打印账页,并整理保管,年底装订归档,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作到日清月结,满页即打印。
9.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10.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能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每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写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要按账户顺序编写页码,并定期装订成册。
11.会计账簿的填写必须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2.定期的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
(五) 财务报告
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并结合辽宁省公路系统的实际情况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2.会计报表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保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的钩稽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作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六) 会计档案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数据备份,会计核算软件及辅助资料。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3.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专设档案室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在一年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4.会计档案调阅,应建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
5.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妥手续。
6.会计档案的销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填写销毁清册,手续完备。
第三章 会计监督与管理
(一)会计监督
1.各单位内部应建立会计监督制度。其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2.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四项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和期限以及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单位内部配有专职或兼职的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该起到具体的监督作用。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建议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6.各单位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单位必须委托注册会计是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正当的审计报告。
(二)内部管理制度
1.对省局下达的财务预算各市没有执行的,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适当的给予处理。并在年度的评奖评选公路系统先进集体的时候取消其资格。
2.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利用交通专项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以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在年终不得参与辽宁省公路系统财务制度评比。
3. 擅自减征、免征交通规费的、根据国家和有关交通法规、政策和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按规定补征交通规费,限期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并不得作为违规违纪单位收入计划完成数。
4. 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拖欠应上交的规费收入和其他收入;交通规费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的,不得擅自使用。除责令改正外,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按资金性质和财务隶属关系限期归入资金原渠道,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应当的行政处分。
5. 不得虚报冒领、骗取上级专项拨款或者补贴(包括①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和专项拨款;②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③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④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专项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6. 不得违反规定借占、挪用、截留生产和建设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非生产性购置和其他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7. 不得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包括①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规定的招待标准;②违反规定,擅自公费旅游;③违反规定,擅自给职工滥发实物;④违反规定,擅自购置社会集团购买力专项控制商品;⑤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其他行为)。
8.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9.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多列概算、少计概算、高估冒算、损失浪费和超规模、超标准、挤占虚列工程成本、转移挤占挪用、截留基建收入、偷漏税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公路系统财务评比制度的资格。
10.往来账款必须及时按照规定清理。
11.通行费、路产赔偿费、超限运输罚款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的存入厅、局所规定的专户。
12.不得擅自挪用收缴的通行费,超限运输罚款,不得私自占用规费和罚款收入,否则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取消本年度财务评比资格。
第四章 附则
1.本实施办法适用辽宁省公路系统的各级独立会计核算单位。
2.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