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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所得税的调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原则,结合2012年会计职称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与201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的会计处理,就其不同之处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旨在帮助广大会计同行及时解决学习中的疑惑。
关键词:未决诉讼 所得税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诉讼案件结案,人民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的负债的行为界定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本文中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报表附注中有关现金流量表项目的数字。
一、处理原则
(一)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具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上述调整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税法的处理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企业方可按照税法规定扣除。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确定性原则是税法规定扣除原则中的一部分,而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尚未实际发生,金额也是合理估计的,不适用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若企业当期计提预计负债时,不得扣除,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产品3 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发货,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11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9 000 000元。20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乙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10年2月8日,经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 000 000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 8 000 000元。甲、乙两公司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案例中,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9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实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人民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010年3月1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 000 000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6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6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案例中,虽然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数字时,只需调整上述第一笔和第二笔分录,第三笔分录作为2010年的会计事项处理。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6 000 000×25%)1 5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500 000
(2009年末在确认预计负债6 000 000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应予转回。)
3.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 000 000×25%)2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 000 000
根据税法的处理原则,抵税时强调实际发生。而在案例中实际发生是在2010年,所以2009年的调整分录中产生的8 000 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在2009年的账面价值是 8 000 000元,而计税基础=8 000 000-8 000 0000=0(元),产生可抵扣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500 000
5.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 500 000×10%)15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 000
6.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500 000元,调增其他应付款8 000 000元,调减预计负债6 000 000元,调减盈余公积150 0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1 350 000元。
(2)利润表项目的调整,调增营业外支出2 000 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500 000元,调减净利润1 500 000元。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净利润1 500 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15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150 000元。
7.调整20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资产负债表略)。甲公司在编制2010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时,按照调整前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20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2009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三、结论
根据会计准则及2012年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了解到“(3)”的会计分录与会计职称考试不同,具体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 000 000
我们知道,抵税时,税法上强调实际发生且税法上目前只规定了一种情况可向以往报告年度进行追溯,即: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如果在以后日后事项期间发生退货,所得税汇缴之前可以在报告年度去抵税、去退货,而就其他情况而言,可以理解为均在实际发生时才可以抵税。所以会计职称上的会计处理可以理解为调整分录中产生的2 000 000不能去抵扣2009年的应交所得税。根据税法的处理原则,抵税时强调实际发生。而在案例中实际发生是在2010年,所以2009年的调整分录中产生8 000 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在2009年的账面价值是8 000 000元,而计税基础是=8 000 000-8 000 000=0(元),产生可抵扣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则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 000 000
综上所述,涉及所得税的情况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实际发生的赔偿支出不应计入报告年度(案例中为2009年)的应交所得税,而应计入实际发生年度(案例中为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同时,“3.调整应交所得税”应改为“3.调整递延所得税”更符合题意。
2.如果实际发生的赔偿支出计入报告年度(2009年)的应纳所得税,则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