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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征收的国际经验及国内路径选择

摘要:本文主要回顾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主要国家开征碳税的情况,以及征收碳税实践带来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提出两套适合我国实际的碳税方案,并对两套碳税的减排效果以及通过征收碳税能够得到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进行估算、比较。本文认为,如果完成减排预期,碳税的税率将非常高。但碳相关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建议尽快征收,并在征收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做好配套工作。
关键词:碳税 国际经验 路径选择
国际上认为,碳税是一种能够降低碳排放量的有效手段,本文在研究、回顾碳税在各国开征实务的基础上提出两套碳税方案,在对两套方案进行效果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中发现目前碳税税率设置对二氧化碳排放作用有限,但仍应尽快开征碳税。
一、国内征收碳税的相关背景分析
2011年4月,欧盟一系列动作引发了全球范围对碳税的热议:一是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航空业碳排放交易机制生效,全球2 000多家航空公司将被强制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二是从2013年开始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外的部门——汽车和取暖用燃料征收碳排放税。碳税在欧盟范围由单个国家征收扩大到全欧盟及碳限额交易制度的“扩容”,给我国带来一个危险的信号:欧盟越来越重视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和贸易进攻手段。
同时,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环境承载力正在逐步降低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6月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提出,200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为83%,由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有效减缓气候变暖,因此本文以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主要研究和论述对象。
二、碳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碳税及其特点
目前与碳相关的税主要有碳税和碳排放税,两者区别在于,碳税是对含有碳化物燃料所征税的环境税,可以归为资源税类;而碳排放税是因燃烧碳化物排放出温室气体所征收的税,是一种行为税。由于碳排放这个特定行为所指向的物就是含碳燃料,而含碳燃料要产生温室气体必须经过特定行为——燃烧并将尾气排放到大气层中,因此本文将两者统一到广义碳税范畴,国际上提到碳税时一般也是指广义上的碳税。
碳税作为一种财税手段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碳税是一种庇古税。从庇古税的定义看,它是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危害程度对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弥补排放活动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差额那部分税。通过征收碳税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者无需支付因他们排放温室气体造成全部社会成本的一种政策机制。二是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和价格机制。三是碳税应当是一种激励税。四是碳税是一种递减税。多数研究者认为,碳税的分配效应是递减的,即它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更大。
(二)碳税国际经验
从1990年初芬兰率先推出碳税以来,截至2011年6月底全球累计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征碳税,本文列举其中10个主要国家的碳税方案,见下页表1。
北欧各国、欧洲部分国家开征碳税多年经验和其他国家的征收情况给我国碳税征收带来了启示:
一是碳税税率设计上宜采用不断上升的方式。由于碳税具有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各国在设计税率时,采用最初低税率然后逐渐提高税率的做法,防止碳税对产业和经济带来过快过猛的冲击。
二是碳税在设计和实际征收中应合理设置豁免条款、税收减免措施和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分三类:一是免税,如芬兰对电力行业免税、爱尔兰对使用天然气发电免税;二是减税;三是优惠税率,如瑞典对工业部门征收碳税时1992年前是以正常税率的50%征收,到1993年将工业部门的碳税减半即按正常税率25%征收。
三是完善碳税支出和返还制度。从各国实践看,碳税收入主要用于两方面:一方面用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退税,或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或投入养老基金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或补贴低收入家庭以“中和”碳税对低收入人群的递减效应;另一方面碳税以专项支出和碳基金等方式,用于节能减排技术和可替代能源的研发。
四是完善的监测与评估机制,不断跟踪碳税实施效果。其目的是对纳税行业征税前后的排放情况,对行业的减排成本、产量以及出口量等做出跟踪调查和评估,以便于及时出台应对政策,最小化减排成本和最大化减排效果,如丹麦能源署、瑞典能源保护署密切监测本国能源业碳排放的趋势并定期发布相关数据和应用经济手段评价报告。
三、国内征收碳税的路径设想及分析
(一)国内征收碳税路径设想
根据国际经验,笔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两套碳税方案,两套方案均假设从2012年1月1日开征碳税,按税率高低分别称为低方案和高方案(见表2)。

(表略)


低方案考虑到了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大,以印度碳税方案为蓝本,以我国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煤炭为征税对象,旨在鼓励煤炭使用企业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和减少煤炭的使用量。高方案根据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的设计,征税对象涵盖目前碳税方案中主要碳排放物,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碳排放的产业基本都将涉及,旨在通过碳税效应逐渐扩散到整个经济体,促使间接使用者以更积极的态度转变观念,共同促进节能减排。
(二)国内征收碳税路径分析——效果分析
为估算碳税在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能力,假设2005到2020年发展的三种情景:“冻结情景”、“减排情景”和“减排+征税情景”,其中“冻结情景”是指在假设保持现有技术普及率且不应用新减排技术以及不开征碳税的情况下,2020年我国的碳排放量;“减排情景”是指现有技术普及率提高且应用新减排技术的情况下,2020年我国的碳排放量;“减排+征税情景”是指应用新技术和开征碳税并行的情况下,2020年我国的碳排放量。
1.政策、技术冻结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由于英国石油公司的数据更新及时,因此采纳英国石油公司在2011年6月公布的《2011年全球能源统计回顾》的54.6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假设不开征碳税、碳排放技术水平不变及无新技术应用时,以麦肯锡2030年预计我国的碳排放量做线性递减,并以2004年二氧化碳比重折算,预计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169.01亿吨二氧化碳。
《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我国2005年GDP规模为18.3万亿元,以前文所述54.6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那么减排基准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0.299千克/元。为了达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减排目标,2020年的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应当控制在0.164-0.179千克/元区间范围内。今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预计“十二五”期间GDP的年均增长率达7%,按2010年末我国GDP为39.8万亿元计算,2020年末GDP规模将达78.3万亿元(2010年价格)。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区间与GDP规模相乘,得到2020年我国二氧化碳可排放量分别为128.41-140.16亿吨,因此在冻结情形下预计需要减排28.85-40.60亿吨二氧化碳。
2.减排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麦肯锡认为2020年中国在基准减排情形下二氧化碳的减排量能够达到41.83亿吨,即在减排情形下就能达到中国承诺的减排量。笔者认为,麦肯锡的估计可能过于乐观,原因主要有:一是考虑到随减排对经济影响加深,减排阻力将越来越大;二是我国经济结构、能源使用结构和能源使用习惯是否能在短期内转变尚有很大的变数。如果以环保部“十一五”减排目标为估算基础,笔者按“十一五”期间减排11亿吨二氧化碳和“十二五”期间计划碳排放下降17%计算,2020年二氧化碳减排量将达3.07亿吨。
3.减排+征税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在减排+征税情形下,需要估算两个碳税方案的减排效应。低方案中,碳税以税率年递增形式向煤炭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征收,预计通过开征碳税,2020年将减少煤炭消费2.51亿吨,按IPCC公布的煤炭碳排放系数0.855计算,即减排2.15亿吨二氧化碳,2020年减排量仅占冻结情形下减排量的5.30%-7.45%。
高方案采用“税收中性”原则,对绝大多数含碳燃料进行征税,这些含碳燃料包括煤炭(含洗精煤、焦炭等)、石油(含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和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炼厂干气等)。针对上述三大类含碳燃料,通过碳税的价格机制将分别减少2020年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消费5.02亿吨、0.95亿吨和0.53亿吨,同样按IPCC碳排放系数折算,2020年总共将减少碳排放5.0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仅占冻结情形减排量的12.51%-17.61%(计算过程略)。
加上在减排情景下的减排量,低方案和高方案将分别减排5.22亿吨和8.15亿吨二氧化碳,两套方案均无法达到我国提出的减排目标。据测算,在达到减排目标的前提下,碳税税率应当设计为302.71元/吨,合48.2美元/吨。这个税率与目前国际上各国设定的碳税税率比较接近,但经济和产业将无法接受如此高额的碳税带来的冲击。
(三)国内征收碳税路径分析——成本—收益分析
在选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家或国际目标时,对成本和效益仔细地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受制于数据来源的广度,本文的成本—效益分析为大致估算(计算过程略)。
1.碳税的成本。(1)产业冲击。征收碳税最大成本在于,由于税收干预价格使市场供求双方的交易价格上升,增加相关产业生产者成本从而降低供给。(2)行政支出。碳税开征在各环节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粗略估计开征碳税后政府各部门每年将增加1亿元的行政开支,那么2012-2020年的9年总计增加成本9亿元。
2.碳税的收益。(1)税收收入。碳税的税收收入将是该项政策最直接的收益。(2)减少环保治理支出。通过碳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这将减少通过行政手段治理环境的支出。
3.碳税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综合上述四项,在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两套设计方案的成本和收益之差分别为1 305.22亿元和 2 655.80亿元,单从数值上看,高方案要明显优于低方案。
四、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虽然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两套碳税方案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经济学角度看碳税方案都是可行的,但目前碳税税率水平决定了碳税的减排效果可能并没有预想中那么大,笔者建议仍应尽快开征碳税。
(一)积累碳税开征经验,不断探索、促进碳税配套工作机制的完善
从目前国际形势上看,以“碳”为主题和内容的经济、金融手段层出不穷,因此开征碳税是一种趋势,应尽快开征。结合国际经验,碳税征收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建立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大二氧化碳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我国目前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相对落后,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监测和评估机构,急需在开征碳税前完善相关机制;同时要加大对二氧化碳监测的基础研发力度,并尽早推广应用廉价的二氧化碳监测技术,以达到密切监测相关行业碳排放趋势目的。二是做好碳税计税依据的前期准备工作,碳税征收难点在于使用矿化燃料时如何准确计量排放量的问题,当然精确监测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技术和成本上的瓶颈,但从碳税设计初衷看,如按矿化燃料计征碳税对那些使用等量燃料但排放更少二氧化碳的用户来讲,碳税是不公平的。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产生道德风险并阻止用户采用更好的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征收碳税前期有利于积累碳税征收经验,并不断摸索和促进二氧化碳监测技术等碳税配套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推进碳税在未来减排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碳关税悄然逼近,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应对新贸易保护措施
美国于2009年6月底通过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实质上就是允许美国政府在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欧盟近来的一系列碳安排,其实质也是一种“碳关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可能建立起新的国际游戏规则,只能积极参与其中。在欧盟和美国不约而同以“碳”作为贸易保护手段时,我国应当以WTO贸易规则为武器,坚决回应欧美这种既违背WTO基本原则,又违背《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要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绿色贸易的发展。通过出口退税和加征出口税等手段,引导外贸产业绿色发展。
(三)平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成立,初步建立适合我国的碳定价机制
在征收碳税的同时,推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用户较为公平:采用更先进减排技术的用户可以选择在市场以拍卖方式卖出其多余的减量排放权给达成减排目标困难的用户,并且这种方式较碳税成本更低。从长远看,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逐渐成熟和完善,有利于我国在碳定价权争夺中处于有利地位。由于目前碳定价权被欧盟独家垄断,因此欧盟的碳金融业也发展得最为迅猛。发展我国碳金融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游戏规则中得到本国金融机构的服务支持,对维护我国切身利益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