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内容的思考分析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规范,成为很多企业所关注的重点。本文基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算范围的界定、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成本法的改变以及后续计量模式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进一步完善准则提供合理依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计量模式 核算范围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界定
根据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其核算范围包括企业对子公司以及合营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部分权益性投资;而在准则中提出的需要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主要是针对不具有控制以及共同控制的或者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活跃市场而言没有准确的报价,以及不能对其公允价值进行准确计量的被投资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没有规定的部分投资,则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确认以及计量的有关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对子公司以及合营、联营企业做出的明确规定;从公允价值角度进行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针对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企业单位。
这里我们就会提出疑问,对子公司以及合营、联营企业单位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不属于这个范畴的企业则依据其他的准则进行规范处理。对于子公司而言,并不具有明确的上市身份,同时对于子公司的持股企业也不具有明确的公允价值。但是,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里,并没有对子公司进行划分,而是将子公司全部划入长期股权投资所限定的范围以内。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会发现前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是对于这个问题而言,关键的地方不是公允价值,而是投资的性质不同。
我们依据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设想,除了在长期股权投资中进行过明确规定的子公司、合营以及联营企业外,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企业也被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内。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准确计量的企业而言则不能归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但是能否出现投资性质符合长期股权投资但实际被划入金融工具以及计量准则以内的情况,值得我们思考。
依据金融工具准则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几类:首先,对于能够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言,主要为短期持有并且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这类资产并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长期”的要求。其次,对于贷款以及应收款项,其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具有固定或者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是,就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而言,是权益性投资的一种,因而它的风险就会高于债权性投资,因而,也就不会具有固定或者可确定的回收金额。再次,持有至到期投资。不仅要求具有固定或者可确定的回收金额,而且资产的到期日也有明确规定,很明显这一类资产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和性质。最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的性质而言,主要是可出售的,因而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性质。而且对于可出售资产而言,不能够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具有可出售性。但是,在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关于金融工具分类以及计量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划分,将原有的四类划分为两类,一是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将其变动归于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依据摊余成本作为依据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2012年该征求意见稿的实施,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金融工具准则有了明确的界定。
一项投资要成为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三要素:一是时间,二是投资回报,三是持有意图。对于时间因素而言,就是企业对股权的持有时限进行规划,也就是长期持有或者短期持有;对于投资回报而言,主要依据投资回报是否固定,固定的投资回报则是债权性投资,对于非固定的投资则为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同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性;对于持有意图,投资企业不是被投资企业母公司以及合营、联营企业的情况,只要投资企业具有长远的投资定位,完全有可能发展成为被投资企业母公司以及合营、联营企业,这样的投资就能称之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且与原来的公允价值以及可靠计量没有直接的关系。
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价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等论述不够准确。首先,如果一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的市场,也就不存在没有报价;其次,活跃市场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计量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并列关系。如果没有活跃市场,就不会出现可靠计量的公允价值。
综上所述,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自身能够实现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二是企业当前并不能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有效控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企业自身具有较为长期的战略投资规划,而且有实力在一定时限内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有待加强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主要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合并,一类是非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具体又可以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非企业合并,又可以分五种情形进行分析,这五种非企业合并包含: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以上五种情形,我们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就会发现只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对长期股权投资界定时,能够依据被投资方持有的可辨认的账面价值作为自身的入账基础;除此之外的情形,都是将投资方付出的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依据的。依据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需要将其分为两种初始计量情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获得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实际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外的情形,主要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以及非企业合并方式,就要将合并资本或者将投资方所付出的资产具有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三、后续计量模式中成本法的取消
首先,管理层的持有理念与成本法的核算缺乏一致。根据新会计准则,如果依据成本法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进行核算,则被投资单位只在发放企业分红时才会进一步确认企业投资收益,而在企业日常运营过程中,不需要对公司账务进行核算处理,尤其在新会计准则施行后,又进一步取消了对清算性股利的处理。
对于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都是具有长期的战略意图。长期股权投资并不完全是为了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只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对被投资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为以后形成控制或者共同控制奠定基础,为提高在被投资公司未来的话语权做准备;如果投资方已经取得了被投资公司的话语权,或者已经对其产生了比较重要的影响,这时继续向被投资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就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在被投资公司的决策话语权。
其次,容易与初始计量的成本产生混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可以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这时就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资产交换,也就是投资方企业利用长期股权投资实现被投资公司的资产交换,从而获得被投资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在这个资产交换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换出资产以及换入资产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企业合并以及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为“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明确规范,据此,此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后续计量中的成本出现交叉的现象,给企业会计人员造成概念的混乱。
再次,控股投资仍应按权益法核算。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已经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投资,平时用成本法核算,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改成权益法核算,笔者认为此规定违背了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准则的这一规定,更多的是出于防止投资企业操纵利润、粉饰报表,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但是准则的规定不是如何防止企业造假,而是要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已经或将要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会计准则不能仅仅是一味地防止企业造假,因为准则制定得再完善,也需要借助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才能完成。
综上,由于成本法所存在的种种缺陷,所以完全可以将之取消。
四、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模式
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中关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计提折旧或摊销,二是如何处理减值。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也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所带来的影响,二是如何处理可能发生的减值。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涉及权益法的具体应用,此时的关键是要界定权益法的具体适用情形。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成本法也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成本法下只有清算性股利才会导致后续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化,否则不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取消了清算性股利以后更是如此,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解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而不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对于第二个问题,新会计准则区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即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处理减值。如果按照前面笔者所阐述的观点,即长期股权投资不可能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画上等号的,所以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只存在旧准则中所讲的第一种情形。
当然如前所述,如果将企业合并不再划分成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是分成政府主导型与企业独立自主型的企业合并以后,由于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不会产生新的会计问题,所以不需要单独规范,而对于控股合并则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加以规范即可,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也完全可以取消,从而改变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在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合并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三个准则中同时出现的情况,只需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明确就足够了,如此一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脉络会更分明,思路会更清晰。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