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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中的盈余管理

【摘  要】


【摘要】本文选择沪深三家上市公司作为实例,说明一些上市公司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盈余管理,以达到避免亏损、业绩下降或退市风险警告的目的。因此认为,为了降低上市公司利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从会计准则制定角度看,必须限制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进行转换的时间间隔,为公允价值应用制定更加严格的约束条件;从监管的角度看,必须聘用专业人士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且监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投资性房地产所占比重大、变更后续计量模式、当年新增或减少投资性房地产较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盈余管理 成本模式 公允价值模式

一、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选择现状
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实施以来,上市公司均将持有的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资产重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从表1可以看出,有40%以上的上市公司拥有投资性房地产,而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及报告方法是否恰当,将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正确性,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