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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和加强林业企事业单位留用






摘 要:自有育林基金是林业企事业单位的一笔十分重要资金,管好用好此笔资金对于林业事业发展至关重要,通过调查掌握自有育林基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结合林业系统实际提出加强自有育林基金管理使用五条建议。

关键词:加强 林业企事业 育林基金 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吉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0]439号(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认真执行并收到良好效果,对于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森林经营局等单位仍按国家规定标准(国有森工企业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国有林场、苗圃、森林经营局等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费,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上缴育林基金后,留用部分作为营林资金专项核算,使用范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照《办法》林业企事业单位除了提取10%育林基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外,尚有一部分单位留用育林基金,这部分资金对于林业企事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近两年留用育林基金管理使用上通过审计及财务检查反映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

一、留用育林基金开支无计划,随意列支各项费用;

二、用留用育林基金列支应该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机关经费;

三、用留用育林基金解决机关超编人员开支;

四、用留用育林基金列支福利性质开支。

为了加强留用育林基金管理,规范使用留用育林基金,使之发挥营林资金最佳效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林业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和加强留用育林基金管理,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留用育林基金是加快林业事业发展需要,留用育林基金是单位自提自用专门用于发展林业事业的十分重要的资金,虽然在使用上相对自主,但支出规定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应该准确把握,确保不出问题。

二、清楚留用育林基金使用范围:除吉财非税[2010]439号规定: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资源清查与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外,留用育林基金作为自有资金可以用于本单位林业工程配套资金。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思路,支持林业产业发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历年滚存留用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等产业项目周转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不断发展壮大林业经济实力。

三、建立健全留用育林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单位留用育林基金管理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不允许赤字,结余结转下年。各基层单位要依据当地《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上级下达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任务量编制年度育林基金收支使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统一下达年度育林基金收支计划,林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留用育林基金收支计划。单位年终财务决算报表要真实反映育林基金收支情况,决算报告要说明年度内留用育林基金使用情况。自有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允许侵占、截留、挪用。

四、为了提高育林基金使用效益,建立育林基金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支出范围设置绩效评价考核项目,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县(市)级主管部门、森工局应对所属单位的育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到领导政绩考核,纳入到年度场长(经理)经营承包责任状考核中,使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留用育林基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将育林基金使用效益达到最佳效果。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内审机构,加强会计检查指导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总结留用育林基金管理使用经验,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将先进经验、好的做法向全省推广,使我省留用育林基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效益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