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留存收益管理的思考
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创造的,经过对投资者分配后留存在公司的盈利,是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于企业内部的积累。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为持续经营和进一步发展而筹集权益资金的重要途径,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增值的源泉。因此,加强对留存收益的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一、现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留存收益的构成
现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直接涉及企业留存收益的内容主要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1. 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是由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后的净利润(亏损)额。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如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如尚有余额的,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2. 可供分配的利润。在对可供分配的利润分配时,首先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净利润10%的一般风险准备用于弥补亏损)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3.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对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分配时,如有应付优先股股利,应先支付优先股股利,然后按《公司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过支付优先股股利和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 未分配利润。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即为未分配利润。
5.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共同构成利润留存的主要内容,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二、有关加强留存收益管理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税后利润的事前管理
如前所述,在企业当年盈利的情况下,税后利润即是留存收益的主要源泉。因此,对留存收益的管理应从税后利润入手。按照“税后利润=收入—费用—企业所得税”这一公式,税后利润的事前管理应着重管好以下各点:
1. 收入管理。在收入管理中应引起注意的主要是收入确认和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首先,企业的各项收入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应全额确认入账。但要防止两个问题:一是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应确认为收入。这是针对某些企业为了“政绩”,或为了多计奖金而将不属于本期的业务提前确认为收入从而虚增利润的问题。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虚假的利润会导致因缴纳所得税和现金分红而流出大量现金。二是部分企业存在账外账、体外循环问题,有很多业务很可能并不经过企业财务。企业这样做主要为了逃避所得税,同样也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因此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其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问题。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放宽了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规定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用公允价值计量,对由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入账。应该说,这一计量模式的确立,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趋同的一大内容。但自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内外,尤其在危机严重的国家,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是引发危机的一大原因。当然对这些议论可以不去评论,但在现实中对准则规定的内容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必然会引起企业利润的大起大落,引发对企业利润的严重冲击。因此,为切实管好企业利润,就应严格控制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用。
2. 税前列支管理。企业的税前列支会直接引起利润的下降,因此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当前突出表现在国企高管和员工的薪酬上。2009年4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称:名列全球十大赚钱企业的某金融、资源、通讯等三大企业利润过千亿,但上缴国家的利润数额却只有200多亿。而企业高管年薪在千万元以上已经不是新闻,这从一定程度上讲,是他们“垄断”了国企的利益——90%的利润。前不久有关部门出台了“限薪令”,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在为高薪起到屏幛作用。因此,国资委等有关政府部门今后继续加强对国企高管年薪的管理和控制,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3. 合理节税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此,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税收筹划,充分享受政策给予的优惠,以达到节税和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现在,有不少企业财会人员对国家的税收政策不是十分了解,该享受的不充分享受,而由于不懂政策遭受补税罚款的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这是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
(二)利润分配管理
1. 积累与分配比例的管理。企业应有一定的分红,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鼓励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但企业如果不注意保持一定比例的积累,也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而,保持合理的积累与分配比例至关重要。当前的主要问题在于积累比例过高而对投资者的分红太少甚至长年不分红。积累比例过高主要表现在《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上限太高,为50%,同时规定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虽然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计提依据不同,但却都是对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限制,其比例明显过高。为此,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如有些国家的计提比例为5%,上限为10%。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企业均在资本市场上市,但不少公司并不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长年不分红,被称为“铁公鸡”,有的公司虽有分红,但即使如分红居“前三甲”的“百元股”公司,其2008年的回报率也还不到1%,远远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2.25%。这从客观上促使投资者将投资行为变为单纯以获取差价为主的投机行为。如能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就能让更多投资者能够得到充分回报。这样做至少也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信誉度,提高本公司股票的市价,且也有利于再融资。
当然,也有的企业的控股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企业实际情况,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大比例分红的决议。由于关联企业间分红不需再缴纳所得税,而中小投资者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这实际上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为此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企业分红的管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如果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只有经过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才能分红。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这些规定都必须严格予以遵守。
2. 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比例的管理。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但也不排除向投资者派送红股。公司采用现金股利形式时,必须具备:要有足够的未指明用途的留存收益和要有足够的现金这两个基本条件。现金分红会相应减少留存收益,并使企业流出一定数量的现金,而派送红股实际上是一种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本)的行为。派送后所有者权益不变,但增加了总股本数,从而使以总股本为权数计算的相对指标稀释,以利于降低过高的股价。
(三)盈余公积金使用管理
盈余公积金使用管理是利润分配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也关系到一些并非属于分配的问题。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在依照税法连续五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后仍未能弥补的亏损,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可用盈余公积来弥补,且规定弥补亏损后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是一个用盈余公积补亏的必经程序,不能违反。
2.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对按规定用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金的国有工业企业,在提取时,应从“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账户转入“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账户。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
3. 转增资本。一般企业经批准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将转增的金额,从“盈余公积”账户转入“实收资本”账户。管理的重点同样应放在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
4. 分配股利。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派送时将金额从“盈余公积”账户转入“股本”账户。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利润,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有时为了维护企业信誉,在符合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仍有结余、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5%的条件下,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5. 减资和其他减少事项。主要是应该在资本公积中冲减的差额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其剩余差额在留存收益继续冲减的其他事项。对这些与分配无关的减少事项的管理,重点应放在事项发生时,各有关数据的计算是否合法、合理上面,以防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这些事项主要有:
其一,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股票面值和所注销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转让库存股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转让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注销库存股时,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注销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以上如为借方差额,在股本溢价不足冲减时均应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冲减,从而引起留存收益的减少。
其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以上差额在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时,以留存收益继续冲减。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其三,在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时,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的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其四,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14处以留存收益调整账务的事项。这些都会对企业留存收益产生或增或减的影响。
结语:综上所述,企业留存收益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留存收益的主要源泉——税后利润形成前的收入、费用、节税管理,更涉及到形成税后利润后的补亏、计提盈余公积、分配政策等的管理。企业留存收益是全体员工努力的结果,其形成和分配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好留存收益,将对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者、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的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开拓企业未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