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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发〔2007〕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驻粤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50号)精神,自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为保证我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适用范围、组织领导,以及考试报名条件、科目、考点设置等要求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有关精神执行。

二、考试报名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会计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会计考办负责。

(一) 报名时间

全省考试报名截至2007年7月6日。

1、各地市报名时间:由各地市会计考办在上述期限内确定具体时间;

2、省直单位报名时间:2007年6月25日至7月6日(工作时间)。

(二)报名地点

1、各地市报名地点:由各地市会计考办确定;

2、省直单位报名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三楼会计服务大厅。

(三)报名手续

申报人报名时应填写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2),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含贴报名登记表的相片)。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到2007年8月31日。

(四)报名收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函》(粤价函〔2006〕629号)精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不得收取其他考试报名费。各地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全额上缴省会计考办。

三、考试时间

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2007年9月2日上午8∶30—12∶00。

四、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

省人事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市会计考办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科目、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报名手续等有关事项。

(二)各地市会计考办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等各项考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按全国会计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省会计考办。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1:



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一、2007年6月22日前,各地市会计考办公布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报名条件、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报名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2007年7月13日前,各地市会计考办报送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信息光盘。

三、2007年7月31日前,各地市会计考办向财政厅汇缴考务费。

四、2007年8月3日前,各地市会计考办完成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复核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五、2007年9月2日举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