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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变化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有一定变革,主要体现在:提高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取消部分科目和增设新科目,引入固定资产折旧等。

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总体比较简单,因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无法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无法客观真实反映事业单位所耗成本、不利于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基于此,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一、原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增加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根据各实际支出资金的列支渠道,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专款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列支时必须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于因报废、毁损、转让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情况,先做注销账务处理,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残值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则进行相反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随其使用而改变。
二、新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一)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就单位价值而言,一般设备由原来的500元增加为1 000元;专用设备由原来的800元增加为1 500元。对于以往旧账中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科目,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情况,应同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
(二)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1.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按是否需要安装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情况,应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扣留期超过1年分别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新制度中的账面价值,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科目,例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账面余额,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根据是否需要安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5.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情况,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根据是否需要安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
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制度规定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累计折旧”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四)明确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盘盈固定资产计价发生变化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总之,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变革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既不影响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有利于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