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摘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背景简介
近年来,随着中国新医改进程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应先行垫付急救费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却心存顾虑,导致“等钱救命”情况时有发生。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法查明身份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防止“等钱救命”等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现象发生,同时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四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按规定在省、市两级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切实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各地区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核心提示
为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省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社〔2013〕19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分为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提出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为基金设立和筹集,明确基金的设立级次、功能职责和筹资机制;第三章为基金支付,提出基金的救助对象、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确定基金申报原则和程序;第四章为基金管理,提出编制基金预决算、专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第五章为职责分工,明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六章为违规处理,明确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处理措施;第七章为附则,提出制定或细化相关配套政策的工作要求。《暂行办法》自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疑难解答
●什么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级设立具体是什么意思?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采取省和市(州)分级设立方式。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向市(州)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不负责向医疗机构支付救助资金以及筹集社会捐赠资金;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如何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考虑到首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3年中央、省级、市(州)财政按照1:1:1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由各市(州)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筹集。
●哪些患者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川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省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是否全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对于急救医疗费用,应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不得用于解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历史上未足额收到的医疗欠费。
●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应提交给哪个机构?
国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总)会等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鉴于我省省、市两级卫生部门均未设立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经办能力、审核经验等因素,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统一设在市级人社部门下属的医保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医疗机构应如何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出申请。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收治救助对象后,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可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以及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医疗机构按季度提出申请,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助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对各市(州)如何强化其基金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通过建立市(州)基金结余亏损与省级财政补助挂钩的调控机制,强化市(州)对基金的管理责任,防止基金大量沉淀或超支。当市(州)年末基金结余超过上年全年实际支付额时,省财政从次年起暂停补助,当基金结余低于上年实际支付额时,省财政恢复补助;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对缺口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按5:5分担。
●如何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
按照国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省级、市(州)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扩展阅读
疾病应急救助:善政还要善施
近些年,时而曝光的“等钱救命”现象,一次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冲击着社会脆弱的道德底线,既让医德蒙羞,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医院应该责无旁贷地救死扶伤,没有理由拒绝救治任何一名伤病患者。但事实上,医院对交不起医疗费用的伤病者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医院往往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舆论往往都是谴责医院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践踏患者权利。但是谴责归谴责,医院不救人的新闻仍不时见诸报端。当然,医德滑坡、医风不正,是医院不愿意见死必救的重要原因。但是无可否认,医院不救人有其苦衷。
公立医院是公益性质的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理应无条件积极救治,然而摆在医院面前的问题是,无主或无负担能力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谁来承担?道德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问题不予解决,势必长期积累形成大量的医疗欠费,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救死扶伤的积极性。作为公立医院举办主体的政府,具有保证每个患者的治疗权利与生命权利的职责,解决“等钱救命”的问题,政府不仅要强调医院对急诊患者积极救治,还要给医院做经济后盾,让医院见死必救。如果不能疏通医疗费用出口,即使医院迫于道德舆论和法规制度压力,勉强同意救人,救人是否全力以赴还要打个问号。因此,要解决医院见死不救的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对医院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让医护人员高度自律;也不能满足于患者求助、媒体呼吁、政府施压、医院救人的被动救人模式。对此,国家及时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长效救人机制,主动承诺为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特殊群体急救费用买单,通过完善法规制度引导医院救死扶伤,抓住了“等钱救命”问题的牛鼻子,诠释了公共财政情怀,体现了政策善意。
当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善政还要善施。各省市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纳入政绩考核范畴。从长远来看,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政府应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医疗费支持,补齐医疗救助特别是大病救助短板,彻底打通见死必救医疗费用的制度出口。
(本栏目政策资料由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