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继续教育六大创新
摘要: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采取学时制,由会计人员在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在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财政部修订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我认为《新规定》主要体现了六大创新,服务于会计人员。
一是明确了继续教育开始时间
由于《原规定》只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未规定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而《新规定》明确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各地做法不统一、浪费培训,减少不必要的培训;可以防止少数地方借发证之机浪收费,收费不办培训,损害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修改了继续教育的形式
《原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为辅。致使接受培训以外的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缺乏操作性,其实质是只有接受培训才能算完成继续教育。《新规定》将“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并列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同时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或考试、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或考试、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发表会计论文、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等都作为继续教育形式。减轻了部分会计人员不必要的培训负担。
三是实行了继续教育学分制
《原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采取学时制,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新规定》将继续教育管理修改为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分。同时,对于“接受培训”和“其他形式”两种继续教育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学分制计量标准。这就彻底解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计量、登记的可操作性问题。《原规定》中没有明确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尚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
四是明确了从业资格调转学分管理
《新规定》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对尚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应在调出地完成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对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则分别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办理调出的时间距离当年年末在3个月之内的在调出地参加继续教育,办理调出的时间距离当年年末超过3个月的在调入地参加继续教育。新规定保证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继续教育政策的一致性,避免了政策不一,而造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两头都管或两头都不管局面。
五是完善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方法
《原规定》只规定了一种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方法——会计人员送审登记。即由会计人员在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明后,在90天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新规定》规定了两种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方法,在会计人员送审登记的同时,还增加了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登记。即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继续教育机构报送的有关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为基层会计人员减轻往返跑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记的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六是严明了继续教育机构法律责任
《原规定》明确了继续教育机构的四种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二是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四是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新规定》还增加了“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黄德祥 单位:冷水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