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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违规成本加大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强调,因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对所有合理信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损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6种情形院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该司法解释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一向以“诚信”为本的“经济警察”,以后将不得不为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会计师事务所屡陷假账怪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来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在于通过审计的手段、依据审计准则和执业判断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做出审计判断,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信息。从这一层面来讲,会计师事务所也被称为“经济警察”。然而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似乎越来越多的“经济警察”都屡屡陷入做假账怪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动而丧失职业道德、主动参与“造假”的因素外,监管不严、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太低也成为虚假信息泛滥的主要因素。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4月4日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就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过规定。

截至2003年,高院也先后发布了五个关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但时至今日,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现象仍是屡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原先发布的相关规定因历史和认识的局限性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事务所民事责任畸轻畸重。因此,该《规定》对于正确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会计师陶化安认为,“以往,为了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高院也曾陆续发过一些司法解释,此次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较以往来看更加全面、明确,另外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方面更加具体,这有助于遏止会计师行业造假现象的发生,保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益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比较多,在执业水平上良莠不齐,加上会计服务市场的供求关系的紧张,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己的经营利润而采取恶意降价等不正当行为追求利润,也滋生出很多违背‘诚信’的事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司法解释会有效制止会计师行业造假现象的发生。”

有利于遏止证券市场造假

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造假是因为市场上有这方面的需求。近些年随着国内外证券市场上不断传出有“问题”的上市公司被揭露和查处,这说明在证券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对虚假业绩的追逐正是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根本源头。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虚构业绩、严重失实审计报告,在给“漏洞百出”的上市公司穿上“华丽”外衣的同时,也将会给众多股民带来噩梦。2001年年底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使原先每股高达90多美元的股价直跌至后来的26美分,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为此蒙受了巨大损失,同时,著名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寿终正寝。而在国内的证券市场上,蓝田股份、亿安科技、银广夏、科龙电器等,一次次骗局被揭穿的背后都是以投资者饱尝苦果为代价的。这边顾雏军的“德勤逼我造假”的声音还萦绕于耳,而那边大大小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然“乐此不疲”地作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合谋者”。

曾代理过“银广夏”、“科龙电器”案件、有着“中国维护股东权益第一人”的严义明律师对记者说,“如果没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和‘配合’,上市公司怎么可能造假?”

吴益格说,“依照个人投资者的专业水平,他们肯定无法对上市公司多提供信息的真伪性进行判断,因此只能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所出具的信息。这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造假,那么投资者可以说将遭受彻底的欺骗。”

的确,随着众多造假事件的曝光,尤其是对作为上市公司财务监控的利器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不被人们所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要重塑“诚信”,而作为造假事件的“合谋者”也应该付出惨痛的代价。

严义明表示,“从内容上看,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已经明确,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这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报告后,要应对的起诉人可能不仅仅是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也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该司法解释对整个证券市场,对于建立‘诚信’会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中介机构的诚信,是信用社会的基础。通过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方法,会对规范整个市场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严义明说。

审计风险加大致使成本增加

一般来说,法律之所以有威慑力,是因为违法者必须受到应有惩处。而如果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还不及其违法所获得的利益高时,那么法律对违法者将起不到任何应有的震慑作用。在我国,之所以会频频出现各种违法的事件,关键就是由于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者事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连“经济警察”要要会计师事务所本身都参与造假,那么后果的严重性可以想象。因此,发达国家对于中介结构诚信要求比一般公司要严格得多,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惩戒更加严厉。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就曾表示,对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惩罚力度已经成为业界专家的共识。也就是说,只有加大违法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才会自我强化风险意识、更加谨慎执业。

严义明表示,“该司法解释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其实范围已经超过了证券市场投资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被审计单位债权人的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风险的增加,相信不会为了审计费用而承受双重损失的风险,这样造假就可以得到相应的遏制。”

陶化安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无疑会使会计师事务所承受的风险更大,也可以确定将来他们面临的诉讼一定会更多,这样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点点‘蝇头小利’而造假就会得不偿失。”

吴益格则认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的追究,肯定会使事务所审计风险加大,从而直接导致审级成本的增加。以后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应通过培训、学习的手段来提高自身人员的执业水平,同时这部分成本也肯定会加到审计的价格当中,未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价格应该会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