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建设 为审计行业正名
6月1日,《合伙企业法》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律从制度上对于会计审计行业的持续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凡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公众发行股票的公司,均需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目的就在于为投资者带来信心,将公司会计标准化、规范化,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经济潜力。然而,在审计业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的时候,纷至沓来的审计纠纷让整个行业的发展风险性不断增高,导致审计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与日俱减。审计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
中国政府显然意识到了这个严峻的事实,从2007年伊始,便大刀阔斧推行新法实施,力求加快行业规范和保障制度的完善步伐,以拯救危机四伏的审计业。
制度完善促审计行业发展
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三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的新会计准则正式开始执行。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加强财务监管,规避金融、财务风险方面的职责,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从制度、法律层面进一步界定审计人员的责任,促进审计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同样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还有新审计准则。新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给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带来了多维度、多层面的全新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推进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改进与完善,有的提升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有的缩小了社会公众对行业认知的期望差距,总之,新审计准则不仅影响到当下,而且影响到长远。
如果说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了业内行为和管理职能,那么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则更有效地强化了行业风险控制机制,这对于随时可能面临危机的审计业来说也许更为实际。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的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它是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英、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就可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新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不合理性,更有效规避了由于少数员工的不良行为或一次未充分考虑的控告给整个合伙人联盟,即会计师事务所带去的责任和赔偿风险甚至灾难。
现已推行实施的行业新法的确让一直以来疲于抵御各种负面冲击的审计业如沐春风,但要想彻底找寻到行业发展的出口,得力而有针对性的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审计行业期待“生存出路”
在国际上,欧盟委员会已率先开始为审计行业谋求“生存出路”。欧盟近日提请立法保护会计师事务所,意在保护会计公司,使他们从日益增多的、数额巨大的损害索赔诉讼中脱身出来。因为欧盟担心,这些诉讼可能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个别事务所的倒闭,从而对独立审计行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害。
欧盟的担心不是杞人忧天,而呼吁立法也绝非心血来潮。因为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日益复杂,大量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资产负债表外复杂的金融工具交易,使得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这些交易安排调动资金,甚至乘机造假舞弊,这不仅损害到公司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透明度,也使追查这些交易变得极其困难,审计难度和成本也相应增加。审计师是受害者还是企业造假的同谋者,毕竟有本质上的区别。由于审计行业的局限性和特殊的高风险性,对审计行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有所保护,是基于长远考虑的负责任的举措。
比起责任认定有待商榷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上市公司该承担的责任却不容质疑。它们不仅负有让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义务,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是否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重要信息。这种义务决定了公司及其高管应该为其披露的失真信息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参与企业经营中的具体事务,因此不可能获悉所涉及资料和信息的客观状态。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尽职尽责,也未必能完全保证这些信息的披露符合要求。当存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合谋的情形时,更难以保证它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客观事实一致。
因此,完善现有法规,加大对于基于公司层面造假的当事人,比如法人代表、董事,财务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才会从根本上遏止公司虚假信息的披露。而这也正是既能显示法律公正性又能起到杀一儆百作用的良方。(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