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必须要对会计信息相关制度的披露进行完善。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对信息披露的时候展现出来的问题普遍存在以下几点:
1.1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其中多为上市公司,在对公司信息进行披露的时候选择避重就轻的方法,有的公司甚至还会夸大事实,误导投资者投资,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也不披露,这样不能全面进行披露的方法导致投资者不能完整地从中获得公司的真实信息。主要表现在:
第一,利润构成的不充分披露。近年来,主要依靠投机性强的业务例如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等来获利的上市公司非主营业务利润及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越来越大。
第二,偿债能力的不充分披露。我们要对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就会清楚收账的账龄结构和各账龄的金额,对逾期的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没能披露或及时披露,有些假借保护的商业机密就不予公开了。
第三,关联交易的不充分披露。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存在的历史原因,使得许多密切关联的交易只是控制在股东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资产和控制的股东手中。因此公司对此类交易的信息披露大多数都是轻描淡写或者避而不谈,一般也没有较为公平的进行市场交易。
1.2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在进行信息质量等重要特征的信息的工作时就需要及时进行披露,因为不管多有用的信息一旦过时也不会有以前的那么高的价值。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第一,有很多公司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就是因为其出于特殊目的,不及时披露会计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应该及时快速发布,尤其是当它们发生变化时,用这些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帮助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
第二,从时间上看,我国规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时限要求已经很宽松了,可是有些公司仍然不能按时提供信息。我国较国外比已经存在明显滞后,我国只有每年的“五一”之前有用,而在美国、日本等则是“财政年度后的90天”内都有实效。
第三,上市公司有时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往往是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投资者可能不会像上市公司一样清楚的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
1.3 会计信息虚假披露
会计信息的虚假披露是上市公司当前存在的最为严重的有危害的两大问题。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
①操纵利润。一些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虚增利润,粉饰经营业绩从而达到融资、逃避终止上市、“提升”企业形象等目的。
②隐瞒募集资金去向。招股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能够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仅能够履行公共义务,还可以随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此,说明书中所谓的投资项目,就变成了上市公司“圈钱”的工具。而我们在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的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若要改变募集资金去向,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③发布误导性的信息。我们常见的就是公司利用投资者对股权进行转让、重组等,可以隐瞒真相,扭曲事实,故意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从而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以此来操纵股市,获取非法利益。甚至为达目的,在事情还处在意向阶段或无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不惜与一些证券机构或股评人进行联手,与庄家串通,使得在进展已经中止的情况下发布误导性信息以便获取利益。
2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问题的成因
2.1 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披露的制度体系有四个层次:
第一层,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的基本法律。
第二层,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部门规章。
第四层,主要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即自律性规则。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规范上市公司的法律体系,但是一些现象仍然可以看出问题,比如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违规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重行政和刑事,轻民事;对信息虚假的责任分担无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不够完善;信息披露的手段落后等等。我们仍然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的原因导致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缺乏预见性和实用性,甚至一些法规出台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样的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又消极地“堵窟窿”。
2.2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2.2.1 公司利益的推动。公司急于上市筹资而对信息造假。现阶段,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原因是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认识误区,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同时,低估了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且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也不太了解。
2.2.2 公司股东产权约束弱化。当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权失控,以致给公司管理层某些利润操作者以可乘之机。其中,因为社会公众股数量不多而导致股东分散,国有股产权主体地位缺失,所以很难对国有股东的产权进行制约和控制。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上市公司的现代产权制度还不能通过改革一步到位。
2.2.3 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内幕交易的大环境下,主要由于缺乏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有的公司自身的财务困境更是自身难保。而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因为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导致管理控制基础薄弱,会计管理体制不严谨,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完全履行等。
2.3 证券市场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不力
2.3.1 证券监管力度不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状况是暂无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而且对会员的约束在交易运作过程中也不是很严格。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不够,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方参与的多种利益有交集的热点之一。而且有个别负责经济的官员甚至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监管证券市场,并不按证券市场的规则处理事情。
2.3.2 社会审计机构存在问题。如今我国的状况是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在一定情况下不仅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具有正确性的作用,反而还会起到对广大投资者误导的作用。而我国相关的证券法规定的所有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这样对广大投资者来讲也有一定的会计信息作为依据。如此看来社会审计机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 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3.1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需要掌握相关的交易实施细则。为了避免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了解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弥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缺失,从而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此来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避免因为缺少一些法律法规的庇护,而使得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的缺失,这样也很难对违法者进行实质性的制约,从而导致问题难以解决。
3.2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机制
首先,由董事会向公众和全体股东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供保证。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尤其要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利和义务。不仅要防止管理层权力过大,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还要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制约,权利义务要对等,防止大股东控制管理层。其次,上市公司内部要做到在充分了解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制度,将信息披露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最后则是避免出现意外事故一定要加强保密性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大家都要做到以诚信为本,加强自律,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公信度,才会提高各方收益。
3.3 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我们不仅要完善法律规范,还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方法比较单一都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有数据显示从1993年至2001年10月的处罚历史看证券交易所的61.93%采用内部批评,22.94%采用公开谴责这两种成为当下主要的处罚方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比较严厉的处罚的比重特别低,由此不难看出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并不足够。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超于所受到的处罚,所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制止。因此,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就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然有关的法律都是纸上谈兵,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管制作用。
第二,在进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时候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于上市公司存在违法披露信息以及故意隐瞒或歪曲信息等行为,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公众检举、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等充分利用社会公众舆论力量对情况属实的严肃处理,决不能手软,要对违纪者起到震慑作用。
4 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不朽的话题是证券市场主要依靠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必不可少的一步。其涉及到证券市场主体的每一个环节,所以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一定要及时快速以免引起证券市场新的诚信问题。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都特别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当成证券市场和监管中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付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J].管理世界,2008(2).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11.
[3]王霞.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月刊,2008(6).
作者:钟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