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2014年3月1日,新修改的《公司法》正式施行。
一、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
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来看,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等,主要变化是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必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优化营商环境来看,是激发市场活力的有效途径。从短时间看,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等已经明确的改革举措,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从长远看,有利于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为发展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拓展了空间,也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从信用体系建设来看,是促进政务和商务诚信建设的巨大推力。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更加强化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
二、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
加强宣传引导,激发创业热情,消除错误认识。通过报纸电视、政务网站等载体,加大对新制度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最大程度激发民众的创业活力。在宣传过程中,重点在破除部分投资者的一些错误认识上下工夫。目前,虽然通州并未出现“一元公司”,但现实中有部分投资者错误地认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就等于可以随时进行投资,对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并未很好地理解。
立足促进发展,科学制订规则,简化住所登记。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根据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的内容,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省城乡规划条例依然在实施过程中,其中部分规定明显与国家现阶段的要求相抵触,因此,需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抢抓改革契机,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登记注册部门要以登记制度改革为有利时机,努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研究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的政策问题、法律问题和操作问题;要加强部门协同,探索实行一窗式受理、一表式登记,优化登记流程,加快登记速度;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周宇春 孙 昱 郭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