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采购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强化措施探讨
一、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初步认识
(一)政府采购监管的含义
政府采购监管主要指法律规定的立法和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项政策、法律、计划、工作任务和具体行为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的分类
政府采购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规性的监督,二是有效性的监督。
1.合规性的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的方法,政府采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关注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去实施,这应该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2.有效性的监督则是在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监督,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否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高效,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不健全
自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关于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实践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但这些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框架,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实体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导致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管过程中不知有哪些职责、该具体如何执行或即使发现了问题,因缺乏处罚依据,只能是不了了之。
(二)处罚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不到位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处理结果的执行很难到位。由于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致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难,执行难,没有明显的法律威慑作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对当事人的乱投诉、不按时履约等不诚信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或者执行力度不强。
(三)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1.供应商资质审核不规范
一方面部分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质的初步审核不够仔细,使得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导致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另一方面对供应商资质审核不够重视,只是在经过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初步审核过后,不再将资质证书等正明文件现场提供给专家和评委审核,使得评标委员会得不到足够的信息加以评标。
2.采购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1)采购文件编制不合规范
a.(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有时发生错误,使得评标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评标结论;
b.由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制作不严谨,出现差错从而埋下隐患,被不中标的供应商抓住把柄,提起质疑与投诉。
(2)采购合同签订不合规范
a.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采购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审核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有些签订的采购合同关键条款与标书内容有一定出入;
b.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送达备案时间远远超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签定时间相差半年以上;
c.招标采购签订合同以后,采取变更设计方案或者以工期要求紧迫等原因分批、分项的签订补充合同,超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补充合同不超原签订合同10%的比例。
(3)采购合同备案不规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后七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有的采购执行部门的大部分合同做不到这点,都是事隔月余甚至数月有余,需要立刻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才匆匆将采购合同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常常使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审核采购合同。
(4)采购档案管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过程中没有文字资料或者记录不全面,没有组织采购的文字痕迹。
二是部分责任单位采购档案资料分散,多地点存放,系统性不强,没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
3.忽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不准确,突出的现象有一是做数据,为了某种目的,报表上的数据都是按主观意图做出来的;二是估数据,有些部门单位的统计人员不认真仔细的做工作,以估计代替了统计;三是数据汇总错误,导致采购信息统计质量不高。
(2)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利用不到位。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不只是为了上报,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些信息的价值,也就是要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来促进政府采购工作,但是很多部门单位不对统计报表进行文字分析,也有的虽写了分析,只将有关数字复述一遍,没有实质性内容,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分析完全成了形式。也有虽提出改进措施,但未去认真落实,信息利用半途而废。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思考及建议
(一)加强内控机制和制度规范建设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 首先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律体系。因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监督法律体系, 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要适时推进采购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权力和职能,保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震慑性,以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建立动态化监控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实行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事项审批、采购操作执行、项目评审决策,到合同履行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 全程监督,并发挥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等财政手段的作用,及时预警、发现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三)强化事前监管
对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对其项目立项决策、设计论证及审批、编制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等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有利于本单位的发展需要;在下达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同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进入采购程序。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的约束力。
(四)事中监管
1.对具体采购实施环节监督
在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发布、资质审核、供应商信息库建立、前期考察、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过程管理、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采购执行机构是否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等合规性监督。特别还要注意采购质量和效率以及政策性功能的体现,政府采购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商品等等。
2.重点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
对于招标财股项目需要格外注意评审过程的监管。评标评审前宣布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和全体工作人员作书面纪律承诺,与采购有关事项有利害冲突的必须回避。评标评审过程采取电子监控,提高评标的透明度,防止出现徇私舞弊行为。
3.加强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监督
对重大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采购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与关规定,组织对合同内容进行经济、政策、法律方面的审核。
4.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监管
验收是项目执行的另一重要环节,也是监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最后的验收环节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中之重。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力量要求已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需要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同采购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五)强化事后监管
建立和形成事后的报告分析制度。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指标考核体系,对政府采购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断政府采购规模的合理性、有效性,以提高监督有效性。
(六)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切实强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加强采购管理部门、审计、监察、等各自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建立上述各部门都参加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协调与配合,实施综合性监督检查,增强联合监督的效果。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必须严密有力并监督到位。监督制度建立以后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采购就是监管与执行有机结合的整体,监管与执行应当并重,二者不能偏废。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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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红锋,张璐. 我国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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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芬,张静中.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作者简介】司伟娟(1970-),河北省冀州人,哈尔滨工程大学财务处,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高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