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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在我国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

以1992年中法水务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我国的公私合作大约走过23年时间,目前多数合作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融资,也有参与排污供水、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城市照明、垃圾处理、保障性住房与停车场管理等公共产品提供和医院、学校、养老、保障住房等社会服务领域。
一、公私合作在我国的实践
1.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快速路为例。这是我国公私合作开展最为广泛的领域。比如北京地铁四号线已经获得特许经营资格,不再享受财政补贴,30年内“自负盈亏”。四号线是一条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引入社会运营商运营的轨道线路,也是国内第一条以公私合作模式(具体方式为BOT)建设的地铁线路,其中70%由北京市政府出资,30%由特许经营公司出资。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采取了BT(即建设-转让)模式运作,即由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进行回购,这不仅缓解了北京市财政的资金周转压力,而且锁定了建设成本,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建设风险。还有些城市采取“轨道+土地”运作方式,将地铁沿线土地交予私人开发以换取投资,如深圳地铁四号线二期采用“铁路+物业综合发展经营”模式,即由港铁100%投资,深圳市政府则把地铁沿途的土地开发权交与港铁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与深圳市政府均分。在道路交通领域,沈阳“大二环”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快速路建于1997年,计划投资25亿元,但当时沈阳本级财政年收入也就60多亿元,每年投入到城市建设上的资金不足10亿元。为此,沈阳市政府与香港长江机建集团合作,双方共同投资25亿人民币(其中港方投资15亿)建设沈阳“大二环”,港方拥有大二环30年的全额收费权,30年后移交给沈阳市政府。虽然期间发生了一些尴尬,但直到今天,大二环仍然发挥着沈阳城区交通动脉的重要作用。
2.公共产品提供——以供水和排污为例。在公共产品领域,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中法水务。自1992年创建以来,中法水务广泛参与中国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建设,北起辽宁昌图,南至海南三亚;东起上海,西达重庆,与政府合作项目遍布22个省市。其中为亚洲最大的工业园区之一——上海化学工业园区提供工业水及污水处理和为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间最大的合作项目——苏州工业园提供污泥干化处理服务是中法水务与中国地方政府合作的两个最大项目。这两个项目总投资近20亿元,当地政府与中法水务各投50%,项目由中法水务运营,30年-50年后移交给当地政府。
3.社会服务——以保障房和养老为例。在保障性住房领域,北京成立了保障房投资中心,实行公司化运作模式,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建设及运营。在这里,财政资金发挥了杠杆效应,吸引社会投资进入保障性住房领域。天津市组建了保障住房建设投资公司,获得多家银团数百亿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用于拆迁危房的投资和安置。广州市政府直接与富力、万科、保利等地产商合作开发保障房。合肥市通过改土地划拨为出让,利用土地出让金入股,确保了政府对保障房的部分产权;厦门市采用BT模式,政府出资,企业代建,自负风险,自主开发,既建成了保障房,也让开发商有利可图。在养老领域,南京、杭州、上海等地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而在城市规划中预留公益用地,出台多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吸引民营资本投入,实现财政出资与民间力量合作开发养老服务的目标,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二、公私合作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各地公私合作在发展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既有体制冲突导致的,也有法律空白模糊引发的,还有市场化水平低、缺乏经验及观念意识落后造成的。
1.体制冲突所导致的问题。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的体制格局下,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变异为政府与国有企业或附属事业单位的“自娱自乐”,结果是效率依然低下,财政资金不仅未能节省,反而负担更重。二是一些基础或公共领域禁入或高门槛,排斥了民间资本,公平与效率问题依旧存在。三是政府与公共机构权责模糊让进入公共领域的私人资本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四是政企不分导致政府代替企业招商,外行领导内行,徒增合作风险。
2.法律法规空白滞后与模糊引发的纠纷。在我国,PPP模式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配套,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许多项目运作中无章可循。PPP在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面容易产生纠纷,参与PPP项目的私人企业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阶段产生因造假与短期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并引发公共产权纠纷。而合作中的政府一方也无法可依,结果不是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低水平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尴尬。低水平市场经济一是指伴随经济领域中的“国进民退”、创业艰难与实体经济困境,民营经济力量削弱,即便政府有合作意愿,也回应无几;二是指政府信用较差,与民争利,令民营机构不敢涉足公共领域;三是指金融体系不发达,金融工具较少,公私合作项目融资困难。四是指现有市场体系中分散风险的途径有限,合作双方面临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4.因缺乏经验而付出的成本。公私合作在中国兴起的时间较短,从而教训成本也比较大。PPP没有一个标准的应用程序参照,加上国内盛行的长官意志与“一把手”效应,导致一些合作项目在实践过程中重复前人走过的弯路,并造成了亏损。比如有的合作项目评估草率,约定模糊;还有的合作项目对潜在风险认识不足,或是难以识别风险,导致合作中的政府一方被迫买单,或是合作中的私人一方出现亏损,或是合作夭折等。
5.观念落后造成的困难。观念意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我国公私合作中的一个“硬伤”,具体来讲一是一些官员歧视民营企业,缺乏服务意识;二是社会信用缺失,公众不相信民营机构;三是一些公私合作项目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需要社会捐助和志愿者服务,但在现实中,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落后,人际关系冷漠对立,不利于公私合作的健康发展。四是公私合作程序复杂,组织严密,而习惯随意、人治的国人行为很不规范,时时影响合作的有序进行,甚至导致合作破裂。从已运行项目来看,操作混乱,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屡有发生,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
6.投机寻租所衍生的变相商业行为。由于无章可循,管理不规范,加上官员的腐败与资本的逐利性,滋生了一些商业投机行为。一是目前各地的PPP项目周期过短,大多只有3年-5年,在这种超短合作期内,私人合作方利用政府融资的低成本赢利,而许多真正为公众所需要的长期项目却无人问津,对于政府来说,得不偿失;二是上马了一些伪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和公租房等项目完全可以市场化运作,只需政府按政策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税费即可,但实际上政府除此以外还大量投资,结果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与私人合作方获得不当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