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伙伴PPP模式的财政风险分析
国外学者对PPP模式的理论和现实依据、涵义、优势、项目风险分配和合同设计等都做了比较丰富的研究(Vito和Hamid,1998、Mona等,2006、Gorge和Clarke,2007、Bernardin等,2007)。近几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开始关注公共投资与PPP模式的财政风险,并开始研究控制PPP模式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其认为公共部门通过PPP模式可以避免或延迟相关财政支出而预先享用其收益,能够缓解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不足问题,但也可以用于规避财政限制,进行预算外公共投资。在此情形下,政府可能在PPP模式中承担过多风险,面临高额的中长期财政成本。PPP模式中政府还承担着各种直接、或有负债,也可能对中长期财政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带来冲击(Teresa,2005、Hemming,2006、Gerd等,2008)。国内关于PPP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时间较短,形成的系统性学术研究报告还较少,研究领域集中在PPP模式的定义、特点、产生背景、优势作用、运行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风险分配等方面(孙洁,2002、王灏,2004、贾康,2009、柯永建等,2009)。
总体来看,当前关于PPP模式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1.对PPP模式的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一些研究未分清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和私营化的区别,对PPP模式的认识仅停留在其融资功能上,把PPP模式与BOT、特许经营等同起来。2.对PPP模式的研究缺乏微观操作和宏观制度的有机结合。PPP模式的成功运行不仅需要良好的合同设计、最优的风险分配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建立宏观制度加以引导。3.对PPP模式的财政影响研究不够。相对于传统公共融资模式,PPP模式拥有许多优势,但PPP模式的长期合同特性以及PPP模式隐含的各种政府或有、隐性负债问题,可能导致政府在PPP模式中承担过多风险,政府面临高额的中长期财政成本,对中长期财政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带来冲击。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的财政预算和会计制度还需不断完善的背景下,PPP模式可能不仅不能有效降低财政风险,还会形成新的财政风险。同时,相对于世界许多国家PPP模式由中央政府组织实施,我国由地方政府主导的PPP模式隐含的财政风险更应受到关注。
二、公私合作伙伴模式的财政风险
伴随着大量的项目风险从政府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PPP模式应该有利于减少财政风险,但依旧存在一系列项目风险不能转移给私营部门,由政府部门承担,因此政府始终面临一定财政风险,而PPP模式的特性可能给政府带来新的财政风险。
(一)PPP模式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
根据Budapest(2006)的分析框架,PPP模式的财政风险主要来源有两个:公共服务特性(使政府在合作中成为弱势一方)和政府在短期预算构架下采用长期合同产生的劣性动机。
1.公共服务特性带来的财政风险。第一,公共服务特性促使政府必须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持续性(一旦其开始运营),而这造成PPP模式中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地位的弱化:政府致力于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供给,而私营部门可以利用此点增加谈判话语权。第二,政府承担和接受各种风险能力的无限性。在私营部门合作项目中,风险的非最优分配会阻碍项目进程,所有参与者都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在PPP模式中,面向政府的风险非最优分配不会影响私营部门的利益。
2.缺乏长期预算机制下的财政风险。PPP模式中政府将给予私营部门一系列支出,但并未体现在政府短期预算中。风险转移形成的政府支出责任通常在项目建设的最初几年都为零,然后再分配到项目运营的整个阶段。这意味着政府制定投资决策——选择候选项目——采用PPP模式——招投标和签订PPP合同,都完成于财政支出开始的几年前,现期政府并没有支出责任。当前适用于传统政府采购的预算机制不再适用于PPP模式。因此,在缺少针对性的预算处理机制下,PPP模式很容易被政府决策者定义为零成本投资,造成项目的非效率选择。政府还可能会被误导实施一系列不存在成本收益优势的PPP项目。
(二)PPP模式财政风险的主要表现
PPP模式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政府在PPP项目中承担的各种直接和或有负债,在当前政府核算制度(主要体现在收付实现制和年度滚动预算机制)下并未得到有效的计量。
1.政府直接负债——未来支出承诺。政府直接负债主要针对私营部门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再向公众提供的PPP类型。政府承诺在未来按照PPP合同规定购买私营部门供给的公共服务,形成政府直接负债。按照Timothy(2006)的划分,此类型中政府给予私营部门的费用支出有几种不同称谓,如服务费(Service Fees)、可用性费用(Availability Payments)和统一收费(Unitary Charges)等。未来支出承诺和现期支出一样会对财政造成负面影响。PPP模式可能掩盖了财政问题,却最终使之恶化。
2.政府或有负债——承担项目风险和提供政府担保。第一,在PPP模式的风险分配中,政府主要承担国家政局不稳定风险、政策不稳定风险、大部分的法律风险、可行性论证风险、招投标风险、政府需求变化、相关审批延迟风险和PPP资产剩余价值风险等。还存在一部分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承担的风险,主要包含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通胀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政府承担项目风险转换为政府或有负债,可能形成财政风险。第二,政府还通常会就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通胀风险等向私营部门提供担保。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最低收入担保、无同类竞争担保、原材料供给和价格担保、通胀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政府担保可以用于政府逃避外部或自身的财政规制,对财政政策造成隐性危害。第三,PPP模式中政府还可能面临或有隐性负债,出于公众压力和道义承担支出责任。比如私营部门破产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
3.地方政府的参与可能扩大PPP模式的财政风险问题。PPP模式运行较复杂,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较高技术水平,而地方政府很难满足这两个条件。公共服务的特性会削弱政府部门在PPP模式中的合作地位,作为PPP模式的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地方政府中不断放大。同时,道德风险也增加了地方政府错误管理PPP项目的可能性。地方政府认为在其财力不足,面临巨大财政风险时,中央政府会最终兜底。因此,即使在缺少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技术人才条件下,地方政府也倾向于PPP项目,非最优分配项目风险,向私营部门提供过多担保,加大了地方政府和整个国家政府面临的财政风险。
三、公私合作伙伴模式财政风险的层次分析
在PPP模式财政风险的信息收集比较困难,统计数据较少的前提下,本文决定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财政风险因素在PPP模式财政风险构成中的权重,为我国PPP模式的财政风险控制提供导向。
(一)确定指标体系及财政风险因素集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根据PPP模式财政风险的层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PPP模式的财政风险因素重要性排序如下:
1.政府担保是PPP模式财政风险的最主要因素,权重系数明显高于政府承担项目风险、政府直接负债和政府或有隐性负债。销售价格担保、原材料供给和价格担保、信用担保、非同类竞争担保和最低收入担保又为政府担保的主要因素。
2.政府承担项目风险为PPP模式财政风险的第二主要因素。项目可行性论证风险、招投标风险、政策不稳定风险、政府干预和相关审批延迟风险又为政府承担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
3.政府直接负债是PPP模式的财政风险第三主要因素集。政府直接负债主要来源是PPP模式中的政府未来支出承诺。
4.政府或有隐性负债也是PPP模式财政风险的影响因素集,主要包括私营部门破产风险和环境污染风险。
(二)政策建议
政府必须主动管理PPP模式的财政风险。根据对PPP模式的财政风险层次分析结果,为有效控制PPP模式的财政风险,政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良好的投资规划体系,实现项目选择最优和PPP模式的合理选择。PPP项目应归入政府实施的公共投资战略中,只有当其相对于传统公共融资模式实现货币价值(VFM)时才能采用,主要通过两步骤来确定:首先采用项目评估技术衡量候选项目是否有投资价值和意义, 如成本收益分析(CBA)。再确定该有价值项目是否应采用PPP模式。设定公共部门比较基准,相对于传统公共融资模式,PPP模式是否更能实现VFM。
2.确保PPP模式的风险最优分配。风险分配目标不是消除风险,而是保证各合作者承担其能最优管理的那部分风险,实现最优风险共享,获得最大化合作收益。合理的风险分配必须注意,承担太多风险等同于承担零风险。如果合作一方承担了大于其控制能力的风险,其结果也会影响风险分配另一方。比如,如果私营部门承担了无法控制的环境和需求风险,政府可能面临选择帮助私营部门度过难关或随其破产的极端情况。
3.完善的针对PPP模式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借助专门技术人员的支持,有效管理PPP模式的实施过程。首先是有效的政策支持。为促进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政府应积极打破各种行业垄断,拓宽私营部门进入渠道,研究私营部门参与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私营部门的进入;其次,完善的PPP模式法律,确保PPP合同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长期有效性;最后,政治保证和良好的政府管理。政府选择私营部门时应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并对项目进程进行有效监管。
4.透明的财政预算、会计制度,合理评估和透明披露PPP模式中的财政责任。管理PPP模式的财政风险,不仅需要金融和定量分析方面的技能,还需要改进政府的预算会计制度。应该编制反应或有债务成本的财政滚动式中期预算,建立包含政府或有负债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设置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从而有效报告和披露PPP模式中的各种责任。政府在进行债务可持续性分析(DSA)时,也应考虑PPP模式形成的直接、或有财政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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