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动态博弈分析的企业反倾销应诉“成本-收益”决策模型研究
一、反倾销应诉决策的动态博弈分析
(一)反倾销诉讼流程分析
为了构建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决策动态博弈模型,首先需要明确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起诉程序与反倾销被诉国的应诉程序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
综合比较WTO的《反倾销协定》、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及欧盟反倾销程序法关于反倾销调查的规定,尽管在反倾销调查机构、公共利益测试及反倾销税征收法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反倾销诉讼流程基本一致,涉案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程序与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反倾销起诉程序环环相扣,二者在时序和内在逻辑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在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涉案企业的每个应诉环节都有严格时限。首先由进口国企业向其欧盟提出反倾销申诉并被受理后,再由出口国企业作出应对决策;通常,欧盟在立案12至15个月内做出终裁,将征收不超过5年的最终反倾销税;在欧盟理事会作出终裁后的2个月内,涉案企业可以向欧盟初审法院起诉。
对被指控方而言,反倾销应诉实质上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辩解机会使损失最小化。然而,各国关于反倾销调查程序的规定不同,而且在反倾销应诉、举证、抗辩等方面都有自己国内立法规定,有些程序性规定繁琐复杂,因此涉案出口企业必须以反倾销起诉国的法律法规为主线,综合权衡,确定最佳的策略,在应诉与不应诉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反倾销应诉决策动态博弈模型的构建
在反倾销调查中,由于起诉企业和涉案出口企业对自己的信息不是完全公开,起诉方无法获取出口方是否应诉的信息,出口方也无法预先得知进口方的判决结果,部分显性信息也有可能被隐瞒。另外,由于涉案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观察起诉方的行为,获取有关起诉方的信息,进而证实和修正自己的行动策略。因此,涉案出口企业与起诉企业之间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本文拟构建包含三个局中人(出口企业、进口国政府和自然)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在信息不完全条件下诉讼双方各种行为机制的收益,追溯制约出口企业消极应诉的瓶颈。
1.博弈假设
图1中的反倾销调查时序图充分表明,出口企业是否应诉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行政调查过程息息相关,进口国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倾销、损害及裁定负责。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反倾销涉案双方的动态博弈中,为了便于分析,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主要参与者是出口国企业A和进口国政府B;
假设2:博弈双方均为理性“经济人”;
假设3:出口企业的应诉费用和进口国政府的调查费用忽略不计;
假设4:出口商品的成本C分为C
L
(相对较
低的成本)和C
H
(相对较高的成本)两种情况,
商品的出口价格P分为P
L
(相对较低的价格)
和P
H
(相对较高的价格)两种情况。
2.博弈策略选择
根据GATT/WTO关于反倾销诉讼程序的规定,首先由进口国企业向其政府提出反倾销立案申请,进口国政府只有两种行为选择,用B
F
=(起诉,不起诉)表示进口国政府的行动集,即面对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可以选择应诉或不应诉;一旦进口国政府受理了国内同类企业的反倾销起诉申请之后,再由出口国企业作出应对决策,每个涉案出口企业同样也只有两种行为选择,用A
F
(应诉,不应诉)表示涉案出口企业的行动集,也就是说,涉案出口企业面对进口国政府的反倾销起诉有应诉或不应诉两种选择;无论涉案出口企业应诉与否,进口国政府都将作出司法裁决。反倾销调查通常有无损害裁定、撤诉、出口限制(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等结案形式。
基于实践中的程序设计动态博弈次序,B国根据出口价格P的高低及本国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反倾销诉讼,若B国不进行反倾销起诉则博弈结束;若B国进行反倾销诉讼,则由A国决定是否应诉,直至博弈结束,如图1所示。
结合图1,博弈的行动次序如下:
(1)“自然”选择A国的出口商品成本类型,A国制定出口商品价格P
L
或P
H
;
(2)B国对P
L
和P
H
作出反倾销起诉与不起诉的决策;(3)若B国进行反倾销起诉,A国作出反倾销应诉与不应诉的决策;(4)若A国选择应诉,则A国可能面临倾销不成立、价格承诺或被征收反倾销税等裁决结果。
(三)反倾销应诉决策动态博弈分析
在图1的动态博弈中,根据双方对出口产品成本和价格信息的不同判断,在(C=C
H
,
P=P
H
)、(C=C
H
,P=P
L
)、(C=C
L
,P=P
H
)、(C=C
L
,
P=P
L
)四种情况下,B国都有可能对A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本文重点分析最具代表性的(C=C
H
,P=P
L
)情况下,A国的反倾销应诉决策。1.博弈双方收益分析用序数收益(M
i
,N
i
)(i=1,2,3,4)分别表示A国和B国的收益情况,则模型中双方的收益分析如下:(1)若出口企业A放弃应诉(Z
1
),进口国政府B将采取“最佳信息获得”(BIA)规则裁决。此时,出口国企业A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面临失去国际市场的危险,损失惨重,记为M
1
;而进口国政府B达到了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实现盈利,记为N
1
,此时双方的收益可
以表示为(M
1
,N
1
),其中M
1
<0。(2)若出口企业A积极应诉,进口国政府B裁定倾销不成立(Z
2
),则出口国企业A仍能以价格优势占领国际市场,导致进口国企业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双方的收益可以表示为(M
2
,
N
2
),由于这种情况下的损益相对于博弈之前未明显增加,可认为M
2
=0,N
2
=0。(3)若出口企业A积极应诉,而被裁定为倾销成立,并作出价格承诺(Z
3
),则出口国企业A将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但不会导致利润受到太大影响,双方的损益记为(M
3
,N
3
),则此
时出口国企业A的收益介于M
2
与M
1
之间,进
口国B的收益也介于N
1
和N
2
之间。(4)若出口企业A积极应诉,而被裁定为倾销成立,并被征收相应的反倾销税(Z
4
),但反倾销税低于“BIA”规则下的裁决,双方的损益记为(M
4
,N
4
)。在上述博弈中,M
i
为出口企业的预计收
益,比较Z
1
、Z
2
、Z
3
和Z
4
四情况下收益的大小,
发现满足M
1
4
3
2
=0。因此,仅从这个角度考虑,出口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应该选择积极应诉,并争取胜诉,即争取被裁定倾销不成立。
2.博弈模型的改进
图1中博弈模型的建立是基于出口企业的应诉费用忽略不计这一前提假设,然而在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应诉费用和调查费用较大,尤其是对于中小出口企业而言,高额的应诉成本是一笔不可忽略的开支。因此,假设3降低了模型的拟合度,导致动态博弈格局发生变化,出口企业应诉与否需要考虑应诉成本,否则可能导致得不偿失。
假设出口国企业的应诉成本为F
1
,进口国
政府的调查取证费用为F
2
。此时,四种情形下
的损益可表示为:Z
1*
(M
1
,N
1
)、Z
2*
(-F
1
,F
2
)、Z
3*
(M
3
-F
1
,N
3
-F
2
)和Z
4*
(M
4
-F
1
,N
4
-F
2
)。另外,即使出口企业选择积极应诉,最终也未必能够胜诉。假定出口企业的胜诉概率为α,败诉后被采取价格承诺措施的概率为β,由于中国企业曾受“信用质疑”,国外很少允许中国企业采用价格承诺,因此α>β。在出口企业积极应诉的情况下,出口企业的收益记为:M=[β(M
3
-F
1
)+(1-β)(M
4
-F
1
)](1-α)+α(-F
1
),
当|M
1
|>M时,出口企业应选择放弃应诉,即:(1-α)M
4
-C
1
1
(α→0,为了简化计算,取
α=0);当|M
1
|
3.出口企业消极应诉的原因分析
基于上述博弈模型分析,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后选择消极应诉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高额的应诉成本。反倾销应诉是一个漫长的取证过程和反倾销诉讼程序。通常,企业的应诉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收集费用、律师代理费、应诉组织成本、谈判调解费等。反倾销应诉的专业化程度很高,应诉企业通常会聘请对中国提起倾销诉讼国的律师,国外律师一般按应诉企业的数量和产品收费,知名度较高的律师更是价格不菲。出口企业一旦选择应诉,无论胜诉与否,都不得不垫付高额律师代理费,而且这笔开支的回报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调查后可能无果而终,也可能进入更为繁琐的司法程序。涉案企业组成的联合应诉团成员的经费、差旅费、办公费,再加之应诉过程中与进口国调查部门的沟通谈判开支,更是加重了应诉的压力。
第二,较低的胜诉率。低胜诉率使众多涉案出口企业望而却步,选择“搭便车”甚至坐以待毙。“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替代国”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出口企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尽管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中国还未能从法律上彻底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替代国”选择的随意性致使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
二、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的构建
上述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决策动态博弈模型揭示,高额的应诉成本与较低的胜诉率是影响出口企业(涉案企业)反倾销应诉决策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认为在反倾销诉讼中,涉案企业是否参与应诉或参与程度的决策,取决于应诉收益与应诉成本的综合权衡。因此,探讨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有利于发挥政府应对反倾销的宏观引导能力、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应对反倾销的自律协调能力、企业应对反倾销快速响应的“三体联动”综合效应,为企业反倾销应诉决策提供实证支持。
(一)反倾销应诉“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是指替代方案的成本(投入、损失)和收益(产出、所得)计算、核算及比较均可用货币进行度量时,通过对成本和收益之间关系的分析评价,对方案的经济可行性做出的判断。成本—收益分析范式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或在既定收益下达到成本的最小化为目标,反映了方案对目标的实现程度。本文将“成本—收益”理论延伸至反倾销应诉决策中,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出口企业反倾销决策思路如图2所示。
图2显示,反倾销应诉成本反映了为实现胜诉而付出的代价,反倾销应诉收益则反映了实现胜诉这一目标的程度。结合图1中的博弈收益分析,反倾销应诉中涉及的应诉成本和应诉收益可以进一步分解。
1.反倾销应诉成本
出口企业管理层一旦做出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决策,从前期准备到后期的法院判决,将产生一系列费用、损失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反倾销引起的出口额损失及纳税增加额。反倾销不仅会直接导致中国的出口贸易丧失部分国际市场,出口贸易额大幅降低,涉案出口企业还将被迫接受至少5年期限的反倾销税;国外的反倾销威胁将使潜在的新出口商望而却步;另外,由于贸易出口的国内产业关联效应明显,对中国的税收和就业等方面的损害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2)前期筹备费用。当反倾销诉讼发生时,往往需要经过了解涉案企业出口情况、召集关联企业开会、宣传政策、征求专家意见、确定应诉企业、确定委托律师等前期程序后,应诉工作才能真正启动。
(3)联合应诉组织成本。国外反倾销通常针对的不是中国的某一个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所以需要国内涉诉企业联合组建由贸易、经济、法律、财务、翻译等专家构成的应诉小组。
(4)律师费用。反倾销诉讼适用于进口国的法律,且反倾销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诉企业通常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律师。一个反倾销案件的诉讼周期通常需要1年,因此律师代理费是一笔不可忽略的开支。
(5)信息收集费用。出口企业除了需要填写调查问卷外,还需要掌握替代国相同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信息、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及原材料采购途径等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取均需要一定的费用。
2.反倾销应诉收益
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能挽回或最大幅度的降低损失,尤其还体现在应诉企业有继续分享他国产品市场的可能,且比不应诉更具国际竞争力。其潜在收益可以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1)节税收益。相对于中国出口企业随时都有可能遭受反倾销指控而言,涉案出口企业积极应诉并胜诉,不仅可以有效规避被征收反倾销税,还有利于扩大在起诉国的市场份额。
(2)节省广告费及广告效应。虽然应诉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人力和物力,但也是一次在国外进行广告宣传、提高知名度和结交客户的机会。
(3)应诉企业财务制度规范效应。对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国际趋同程度低的应诉企业而言,经历一次反倾销应诉,不仅健全了本企业的财会制度,还可以熟悉掌握国际通行会计准侧。
(4)对国内企业的示范效应。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并争取胜诉,可以一举打破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增强国内其他企业应诉反倾销的信心。
(5)提升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国外一贯认为中国出口企业软弱可欺,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极易成功,这种错觉也促使国外企业变本加厉地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而中国企业积极应诉将改善中国企业在反倾销中的国际形象。
(二)模型假设
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拟构建的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基于以下4个假设前提:
假设1:出口企业不受被提起反倾销指控后的倾销裁定影响,一如既往地向出口国出口产品;
假设2:出口企业在作出应诉与否决策时只考虑应诉成本与应诉收益,不考虑应诉的胜诉概率等因素;
假设3:应诉成本主要包括反倾销引起的出口额损失额(C
ss
)及反倾销税、前期筹备费
用(C
cb
)、联合应诉组织成本(C
lh
)、律师费用
(C
ls
)和信息收集费用(C
xx
)5项,由于出口企业即使应诉也未必能获得反倾销税零税率的待遇,因此反倾销税单独计算;
假设4:应诉收益主要包括节税收益(R
js
)、
节省广告费及广告效应(R
gg
)、应诉企业财务
制度规范效应(R
cw
)、对国内企业的示范效应
(R
sf
)、提升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R
xx
)和产品出口收益6项,其中产品出口收益单独计算。
(三)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描述
基于上述4个假设,根据“成本—收益”理论,所构建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如①式。对于反倾销涉诉出口企业而言,若应诉成本大于应诉带来的收益,则反倾销涉诉出口企业可能放弃应诉;相反,若应诉成本小于应诉带来的收益,则反倾销涉诉出口企业会选择积极应诉。因此,反倾销应诉决策模型可以表示为:(DPM表示倾销幅度;P
f
表示正常价值;
FOB表示离岸价格;CIF表示到岸价格;C
e
表
示应诉成本;R
e
表示应诉收益;C
p
表示产品生产成本;Q表示出口产品数量)
其中,当倾销幅度DMP=0,即P
f
≤FOB时,
即不存在倾销行为,则不涉及反倾销应诉。
四、反倾销应诉决策“成本–收益”模型分析
由①式中可以看出,当C
e
=R
e
,即当涉诉出口企业的应诉收益等于应诉成本时,可以得到一个关于出口产品数量Q的临界值X作为决策标准。于是,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当涉诉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数量大于X时,则应该积极应诉;当涉诉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数量小于X时,则应该放弃应诉。
另外,出口相同产品至起诉国的出口商可能涉及多家企业,且各出口商对出口产品的定价也不一定完全一样。于是,各出口企业对出口产品的定价存在出口价格一致和出口价格不一致两种情况,本文将根据出口商的出口价格是否一致进行讨论:
(一)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一致时
当各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一致且为定值时,为了简化分析,假定一起反倾销案件的前期筹备费用C
cb
、联合应诉成本C
lh
、律师代理
费C
ls
及信息手机费用C
xx
等应诉成本项目固
定,记C
1e
=C
cb
+C
lh
+C
ls
+C
xx
,涉及多个应诉主体时,按出口产品数量分摊。假定应诉带来的节税收益R
js
、节省广告费及广告效应R
gg
、财
务制度规范效应R
cw
、对国内企业的示范效应
R
sf
及提升国际形象R
xx
等应诉收益固定,记R
1e
=R
js
+R
gg
+R
cw
+R
sf
+R
xx
,无论应诉主体是单个还是多个,由于反倾销应诉结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所有应诉企业都将获得R
1e
的固定应诉收益。这种情况下又包含两种情形:
1.若进口国(起诉国)裁定P
f
≤FOB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小于或等于2%),即该产品不存在倾销,反倾销应诉企业胜诉时,则DMP=0,出口企业不会被征收反倾销税,给出口国造成的出口贸易损失较小,记为C
11ss
。于是,只需满足除反倾销税之外的应诉收益大于或等于应诉成本即可。
2.若进口商裁定P
f
>FOB,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其大小即倾销幅度。给出口国造成的出口贸易损失较大,记为C
12ss
。于是,只需满足应诉收益大于或等于应诉成本即可。
(二)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不一致时
若出口国n个出口企业的出口价格(FOB或CIF)和生产成本(C
p
)都不一样,第j个出口
企业的出口价格和出口成本分别为FOB
j
(或
CIF
j
)和C
pj
,而正常价值P
f
为加权平均值,可视
为常数,第j个出口企业的出口数量为Q
j
。同情
况(一),假定应诉成本C
1e
固定,应诉收益R
1e
固
定,且固定应诉成本C
1e
及因反倾销而导致的
出口损失C
ss
按出口产品数量分摊,每个应诉
主体都将获得R
1e
的固定应诉收益。则应诉成
本模型C
e
=P
f
-FOB
j
FOB
j
×FOB
j
×Q
j
+C
ss
+C
1e
×Q
j
Q
j
+Q′应诉收益模型R
e
=(CIF
j
-C
pj
)×Q
j
+R
1e
。令C
e
=R
e
,求解关于Q
j
的一元二次方程
记X
202
=Q
j
,得到该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数量的临界值。即当第j个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数量大于或等于X
202
时,应该选择积极应诉。
通过上述5种情况的具体分析,测算所得出的出口产品数量临界值是涉案出口企业应诉决策的依据。对涉案出口企业而言,如何以最小的应诉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是提高其应诉积极性的关键。具体而言,降低应诉调查成本,降低应诉信息收集成本,合理选聘律师,降低高昂的律师费用及在胜诉无望时争取庭外解决是压缩应诉成本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