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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三公经费”会计信息披露仍存在不足

观点来源:中央财经政法大学张琦/财政部会计司张娟
公共领域中的政府会计信息产品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使用的过程控制信息(预决算信息)与结果评价信息(财务状况与运营效率等信息)两大类。我国未来的政府会计改革应考虑不同信息供求链条中上述两类会计信息产品对供求双方的具体决策作用,有策略地实施改革。
在未来的政府财务会计系统中,明确并统一政府运行成本、政府资产与负债的确认标准,提供具有决策差别价值的可比信息,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已初步尝试建立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核算办法,并要求政府部门披露“三公经费”,但仍存在不足:
其一,无论是上述地方债还是“三公经费”的规定,都未将政府资产、负债与成本信息确认于政府会计系统,更未以政府会计信息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外披露。其中,地方债信息通过设置融资平台公司辅助账的方式对外披露,而“三公经费”信息则是通过对现行预算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信息提取、整合而获得。
其二,信息确认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弱。政府负债能否包括承担担保义务或者救助责任情形下的或有债务,“三公经费”到底指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概念,还是权责发生制下的“费用(成本)”概念,均需在会计系统中予以明确。否则,即使各政府(机构)主体披露了上述信息,在缺乏明确且统一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会误导信息需求者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