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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资财务会计学会事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优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理事会有关决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