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摘要: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上有着与其他科研事业不同的地方,原因在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在相关会计准则的基础,结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会计特点。进一步细化的会计制度。本文主要深入分析并探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期待能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军工科研单位 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
一、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
1、 新时代背景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
随着新时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工科研单位改革的持续推进,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资金从原来单一由政府财政支持转为向多元化筹资方向发展,并在经济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这些均要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准确体现出自身资金的运行规律,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军工科研生产任务以外,也要参与经济的组织建设。同时,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要经由有效的资金统筹安排与合理的会计核算调配,确保资金得到完整并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确的会计核算方式开展科学的收益分配。因此,会计核算工作对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十分重要。
2、 原制度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核算
1997年,我国财政部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于1998年起开始实行。随后按照我国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发展的根本需要,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设计并实施《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一会计制度与前面提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特殊性处理的同时,也充分确保与其他会计法规、会计政策的彼此衔接,更难得的是,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有效增强了军工科研事业的发展后劲。但随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制度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核算发展的需要。基于此,为确保军工科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会计核算有条不紊地进行,必须修订原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基础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收付实现制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主要依据是现金实际的收到或付出,支出则不包括用现金以外进行支付的非现金部分,这些无法准确展示出单位一些在本会计期间已经发生但还未能支付的债务,这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实质也不能全盘按照收付实现制开展相应的会计核算。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由科研方面的收入、技术方面的收入与其他业务等三方面的收入组成。对于一些跨会计年度的收入,则无法借助收付实现制开展相应的核算。此外,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一定要核算成本且选用完全成本法,如固定资产折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通常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目前财政事业费全年拨款通常在10月初已经拨完,这使得各月的利润会发生很大变化,不符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实际利润情况。基于上述这些现实情况,为充分满足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实际要求,应停止使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础,改由选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主要的核算基础。
三、会计核算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上缴上级支出与应缴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
将“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抵减事业结余时,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结转后,“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理论上没有余额。从“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设置及核算角度而言,其属于支出类,并非净资产,即结余分配类科目。“应缴经营结余”同样根据已经确定好的定额或计提比例核算得出的要上缴给上级主管单位的支出,它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借方分录为“结余分配——应缴经营结余”,贷方分录为“应交款(应缴上级结余)”科目。从其科目设置及核算角度而言,“应缴经营结余”属于净资产——结余分配类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和“应缴经营结余”从科目设置及核算流程而言,均是已经确定好的定额或计提比例核算得出的要上缴给上级主管单位的支出,但其性质却存在很大差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将两个科目的性质规定为相同的,即同样通过支出核算或结余分配。按照军工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而言,将二者协调在结余分配中进行核算更为恰当。
2、投资基金的核算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控制在本身拥有的基金范围内。通常进行对外投资的核算时首先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再来第二笔会计分录,借方为“事业基金”,贷方则是“事业基金”。为简化并更准确地核算对外投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时只需借记“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即可。因为首先会计制度中已对投资金额做出限制规定,所以不需要再经由会计分录进行控制;其次,对外投资金额与投资基金额要相等,后期进行投资收益的核算时,会产生很多困惑。
3、应交所得税的核算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在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借方为“结余分配”,贷方则是“应交税金”。而企业会计制度对这一业务的处理则是借记“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对于所得税的处理是目前公认的与国际接轨的处理方式。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交纳所得税的性质是一致的,作为支出而非分配收益。所以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增设“所得税”科目,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采取与企业同样的处理方法。另外,《所得税法》规定部分事业收入也要纳税,如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产生的收入,而增设“所得税”则可以有效解决所得税的归集与核算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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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育明,张欣,石洪焱等.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与建议 [A]. 2007年度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 2008:9.
作者: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