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明的法律界定。根据法律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主体,可依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处置。因而,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农村宅基地会计核算不仅是专业问题,而且是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因此,实践探索会计制度建设,规范统一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款的会计核算很有必要、意义深远。
2.农村宅基地的主要形式。农村宅基地的传统世俗观念可谓根深蒂固,绝大多数人认为是祖宗传下来的私有财产,一时难以改变这一约定俗成的习俗理念。当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承袭祖辈持有宅基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祖宗传下给谁的就归谁。其实,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交易现象一直存在,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二是近几年政府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实施农民集聚转移工程,部分农民转移后腾出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三是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归村级所有;四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发整理的宅基地。目前,农村宅基地多数属第一种形式,名义上所有权归村集体实质转让收益归个人,政府和村级组织也只能认可农村宅基地权属权益不一的现实。后三种形式宅基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尤其是对优势地段位置,政府为了使村级组织筹集更多的公益事业资金或破解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难题,出台政策规定允许农村宅基地实行竞价有偿使用。因此,村级会计核算主要是针对后三种宅基地转让有偿使用价款。
二、农村宅基地会计核算的现状
当前,从制度层面来说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款会计核算呈滞后性,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要求,随意性、功利性、缺陷性恐怕是真实写照,以浙江省淳安县为例。
1.作经营收入。有些乡镇服务中心,把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款在“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其理由是:收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以及行使管理、服务职能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部分乡镇农经干部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解成让渡资产使用权。即便是让渡资产使用权获取收入也不符合“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定义。教材诠释:“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笔者理解,指的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承包获取收入的一种经营运作方式,应不包括土地资源性资产。其实,教材没有专门的土地资源性资产核算内容章节,更不用说有宅基地核算的内容。坦率地说,资源性资产评估核算就全国农村来说在目前还是处于探索阶段或直说处于空白阶段。但为了表明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的可行性,部分乡镇服务中心甚至在会计电算网络化统一的会计科目系统中增设宅基地二级明细。为什么要这样?这恐怕还是与上级党委政府对乡镇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分不开。据了解,地方党委政府将农村集体经济可分配人均收入经济指标,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并给予较高分值。农村宅基地近几年有偿使用价款数值大,有些村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收入,纳入收入类科目核算便可完成当年考核任务,因此有功利性因素使然,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必须予以纠正。
2.作其他收入。乡镇服务中心把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款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占多数,主要是迎合人们的观念,而且又可以完成考核任务指标。诚然也与部分乡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偏下或曲解不无关系。
3.作公积公益金。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转让取得的款项,部分服务中心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与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基本相符,但这是极少数。
三、规定统一会计核算
1.甄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①对多年闲置的农村宅基地通过中介机构评估或是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程序讨论计价初始入账,会计核算应借记“固定资产——宅基地”,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其依据:一是2004年,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制度》农业资产只设立“牲畜资产、林木资产”会计科目,而没有设立土地资源性资产会计科目,但又不可能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一方面《制度》本身没有硬性设立“无形资产”会计科目要求,只是在附注中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无形资产的,可增设“无形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61),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对村集体组织来说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显然是不妥的。因此,在没有新的《制度》颁发之前,在“固定资产—宅基地”会计科目核算最为恰当。二是《制度》对“公积公益金”会计科目定义明确规定:收到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土、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应计入公积公益金会计科目核算。所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价款视同征用土地补偿费或拍卖四荒地使用权价款规定论处,在“固定资产——宅基地”和“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符合制度规定。转让时,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入价款与账面相符的,它其实是资产形式的改变,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宅基地”科目,溢价部分则在“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②农村宅基地未评估入账的,转让入账时有偿使用价款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其性质是资源性资产变为货币性资产,是村级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互换,没有凸显损益类科目性质。理由是:农村宅基地价款与征用土地得到的补偿款或拍卖四荒地使用权价款性质相同,应在“公积公益金”会计科目核算是符合制度规定的。同时,有利于追求真实、反对虚假,有利于农经统计数字的合规统一。
2.宅基地经营管理核算。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投资兴建物业项目,其宅基地价款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反映,竣工后按制度要求再转入“固定资产”。由村本级统一经营的或承包租赁,收入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②建造集体物业项目直接出售的,形成的资产含宅基地价款在货币资金类科目核算,收入支出在损益类科目核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随之而来,农村集体用地流转、宅基地制度改革等话题肯定不断升温,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价款也会愈来愈多,而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部分内容确实难以适应或滞后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去创新、不断去探索、不断去实践,获取理论来指导充实、完善规范会计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