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简析
为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全面施行。
一、《制度》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0 年以来,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财政部陆续发布8 个补充规定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但一直未对《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规定相对分散。通过修订《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写入新《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二是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 号,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13年1 月1 日起实施。新《规则》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也需要配套修订《制度》,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原《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例如,缺少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一些资产未予核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不实;会计报表列示的项目和内容不尽合理,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项目;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对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统一规定,影响了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用性。通过修订《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制度》修订的基本原则(一)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上述要求主要目的是全面核算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和行政成本。《制度》修订工作紧扣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通过加强和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奠定一定基础。(二)与新《规则》相衔接为与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有效衔接,修订《制度》在会计要素分类和定义、财务报表体系等方面与新《规则》保持一致。(三)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制度》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修订要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
三、新《制度》的主要变化(一)会计核算目标更加明晰按原《制度》,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对会计核算目标定位更加清晰,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简析阴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财税与会计49ZHENGCESHIYI 政策释疑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此目标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会计核算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收入支出表体现,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体现。(二)会计核算方法更加科学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的“双分录”核算。“双分录”的核算本质就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由于我国预算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实际收支也只有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不扩大“双分录”的应用范围,则无法实现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也不利于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口径的一致,还会虚增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例如,单位发生预付账款时,记“预付账款”,不记支出,造成单位资金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的结余中,虚增了结余。行政单位广泛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可以既按收付实现制基础核算收入和支出,也可以全面核算资产、负债。新《制度》相应地在净资产类增设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资产基金”是核算反映行政单位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不能作为以后支出的资金来源。“待偿债净资产”是核算反映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三)资产负债核算内容更加充实资产方面:细化了有关资产的核算内容,如将原来通过“暂付款”核算的资产内容,细分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增加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受托代理资产”等的核算内容;详细规定了取得资产没有支付对价情况下的资产计量原则。负债方面:细化了有关负债的核算内容,如将原来通过“暂存款”核算的负债内容,细分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增加了“应缴税费”“应付政府补贴款”“受托代理负债”等核算内容。同时,新《制度》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在资产类科目中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在负债类科目中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等核算内容,将分散的会计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四)资产价值体现更加真实原《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对资产在使用中的损耗不进行核算。为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无形资产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在不影响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分析计算单位行政成本提供数据支持。(五)会计信息反映更加完整原《制度》未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核算进行规定,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核算与单位会计账处于分离状态,不利于完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全貌。新《制度》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规定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基建会计信息至少按月并入新《制度》中有关科目,体现在行政单位会计“大账”,以保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在“一本账”中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六)收支会计核算更加规范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收入方面:按照行政单位取得收入的资金性质设置了“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支出方面:按照行政单位支出使用主体的不同,设置了“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其中,“拨出经费”科目限定为核算向所属单位拨出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七)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更加完善原《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包含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不是真正意义上反映财务状况的报表。新《制度》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格式,取消了原资产负债表中收入和支出项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变动的项目,更清晰地披露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全面反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以更好地服务于预算管理。增加了对报表附注的具体规定,要求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增强报表的可理解性。执笔 赵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