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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几点思考

 《规则》修订的总体原则

  一,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应该把着眼点放在促进事业发展上。以前制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时,重点着眼于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控制,其目的是防范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随着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认为新的《规则》应该在注重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规范的同时,把着眼点放在服务、发展、搞活上,尽可能下放事业单位的理财自主权,激发单位内部活力。

  二,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近几年,事业单位改革形势日新月异,预计今后几年也将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为使修订后的《规则》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在修订时应适度超前,充分考虑到事业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新《规则》能一管十年乃至更长。

  三,宜粗不宜细。《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最基本、最高层次的法规,应着力解决宏观上的问题,具体问题应交给行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去解决。这样,既能保持《规则》的相对稳定,又能保持《规则》与其他规章制度的有机衔接。

《规则》修订的具体事项

  一,收入划分

  建议增加“拨入专款”和“捐赠收入”两项。从会计核算角度出发,拨入专款虽然也是财政补助收入,但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将财政补助收入与拨入专款分开核算和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随着社会力量办事业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中的捐赠收入在单位收入中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建议将“其他收入”中的“捐赠收入”单列,这样更有利于反映单位的各项收入情况。

  二,支出划分

  根据政府收支科目改革及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特点,事业单位支出调整幅度相对较大,这也是当前事业单位反映问题、提出异议较多的一个方面。建议增加“专款支出”“提取专用基金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三项,分别核算单位拨入专款支出、提取专用基金支出及用自有收入搞基本建设情况。

  鉴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修改将会比较频繁,导致与现行《规则》出现较大分歧,建议《规则》对“事业支出”定义大而化之,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提取专用基金四类,至于每一类具体内容可由《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以保证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一致性。

  另外,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形式趋向多样化,对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做出规定,以与国家税务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相衔接。

  条件成熟时,对事业单位支出管理,还应确定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建立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核评价体系。

  三,单位预算管理

  建议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方式改为“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同时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比如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等,以取代过去的三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原因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涵盖区间很大(从零补助到全部补助),既不便于理解,也不便于实际操作。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政策制定、预算定额及预算安排上实际上仍然沿用了全额、差额单位的概念。有关部门在编制管理、车辆减免税等方面也仍然执行三种预算管理形式。

  另外,“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取消。主要原因是:目前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已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的其他收入主要是经营性收入,若实行上缴的办法,不利于调动单位的创收积极性。

  四,结余及其分配

  事业单位的结余,除未完项目的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其他结余是否提取专项资金,建议由单位自主决定,《规则》不再做出硬性规定。

  五,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有的应予以取消,有的专用基金应规定明确的提取比例。

  1、修购基金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取修购基金,修购基金的提取可借鉴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操作方法,规定一个计提区间,比如按照固定资产可使用工作量,按直线法从收入中按期提取折旧计入修购基金,以备以后新购设备,保证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2、职工福利基金。建议明确提取比例。

  3、住房基金。《规则》未对住房基金作出规定,但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都对住房基金有规定,建议《规则》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住房基金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医疗基金将上缴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单位没必要再设医疗基金。

  六,资产管理

  建议对现行固定资产标准做相应调整,适当提高。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规格不一,特别是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性质差异较大,管理上的侧重点和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建议将固定资产标准制定权限下放到主管部门,由行业财务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建议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无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以反映单位资产的真实情况。

  另外,由于事业单位在国拨土地上形成的建筑物不能抵押,导致事业单位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困难重重,是否可以商有关方面,在抵押政策上适当突破。

  七,负债管理

  《规则》应对“负债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建立贷款审批制度,适度控制贷款规模,防止无序发展。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鉴于本身的特点和经费保障程度,原则上不能举债。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需要举债的,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偿债能力,向主管部门提出一定时间内负债总额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收入状况和贷款余额确定其贷款预警线,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科学分析偿债能力,严格控制负债规模。事业单位借入大宗款项,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建议增加负债考核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