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体会
乔建成
2014年7月,中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经反复学习认识到:《实施细则》不仅在审计内容上加入了党风廉政建设,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民众关注的事项,而且还确立了“审计结果运用”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把“结果运用”归并在第五章审计评价后,其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有以下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而《实施细则》则把“审计结果运用”单独设在第六章,共用了八条三十四小节的篇幅,全面阐述了“审计结果运用”的规定。其中第四十条、四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审计人和被审人(为表述简洁,本文所提及审计双方时,一概以“审计人、被审人”称谓)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审计人除了鉴证、评价的审计职责外还负有审计整改的责任。在概念上,“审计整改”只是“审计结果运用”的一部分,两者是从属关系。它却很重要,因为“审计整改”的结果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能否转化为审计成果这一目标(本文分析仅限于“审计结果运用”中的“审计整改”部分)。
一个时期,有一种观念较有代表性,即“审计人的责任就是发现问题和揭示问题”,至于问题的审计整改或其他方面的运用,则应是被审人或其上级部门的事。而《实施细则》的颁布,上述观念将被彻底改变。
我认为,《实施细则》的内涵,不仅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现实性和实用性,也体现了审计监督形式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还体现了我国审计制度健全完善的科学发展。《实施细则》的颁布,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将迈上新台阶。
一、内容与形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形成不是决定于质料,而是决定于形式。形式是事物形成中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事物的本质。”
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认为,形式指称事物的内在结构或规律。他坚持形式与事物的性质不可分。他在《新工具论》中明确指出:形式“不是别的,正是支配和构造简单性质的那些绝对现实的规律和规定性”。
哲学上把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作为事物同一性范畴来研究,认为:“内容是事物诸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是内容的结构和组织。(《辞海》哲学部分84页)
综上所述可推论,经济活动是审计事物的主要内容,而监督这一形式是审计事物的本质表现。《实施细则》在第三章节中有四处提到了同样的审计内容:即“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我认为,这一内容突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所在,内容中不仅有经济的要素,也包含了政治的要素。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党的“党管干部”一贯原则的政治需要,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内容。在此,我们还可得出如下结论:审计的目的,不仅在审计的最后;而且在审计开始时就存在于审计事物中,是推动审计向前发展的最初原因。
从逻辑上,当“经济责任”一旦被定义为审计内容时,鉴证、评价、整改这些审计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就相应产生。同样的,审计所确立的任何具体内容都不得超越“经济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否则审计将无法实施。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此条规定表明:审计的内容必须与形式统一。
在审计事物中,一旦审计具体内容确定,相适应的监督形式就会出现,并在审计中起着促进作用。同样的,当形式确定之后,形式反过来又限制内容。
二、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关系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就可以勾勒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内容与形式的结构形态,如下:
审计初期阶段,以财务收支、其他经济事项、被审人的履职作为及廉政事项为内容,以鉴证为形式;审计中期阶段,以鉴证结果为内容,以评价为形式;审计后期阶段,以评价结论为内容,以整改为形式。
上述结构可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鉴证为基础、评价为核心、整改为目的的审计活动。事实上,在审计初期阶段,审计是以审查核实有关经济活动的载体—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为方式,来鉴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审人履职作为和廉政表现为内容的事实依据;在审计中期阶段,审计是以鉴证结果为内容并一一对照相应的法纪法规、履职经济责任要求、廉政守则等标准,以评判的方式来评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成绩;在审计后期阶段,审计是以审计报告的评价结论(审计结果)—决定、意见、建议为内容,以要求被审人限时反馈审计整改结果的方式(必要时可报请“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督促或采取后续审计的方式),以行使审计人的监督职责。可以说,审计整改结束,也标志着审计项目任务的完成。
哲学上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会依赖于内容,并随着内容的发展而改变,而形式会反作用于内容,有时形式还会制约内容的发展。”
三、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作用和转变
上述结构还可以发现,审计中的内容和形式是相互变化的。审计初期阶段的内容与形式,相互作用后,转而成为下一阶段新内容,并产生相适应的新形式,周而复始,直到审计项目完成。
如:审计初期阶段,鉴证的内容—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及被审人的履职作为和廉政表现,经审查核实形成了鉴证结果,即成为审计后一阶段的内容,而评价已成为形式。同样的,在审计后期阶段,以评价结论为整改的内容,而整改成为形式。由此可见,审计活动是在内容与形式相互作用和转变中实现的。
如:对于会计资料的审查,只能是以鉴证的形式来进行,不能以评价或整改的形式;而对于评价结论—(审计结果)决定、意见、建议,只能以要求被审人整改的形式来进行,而不能以其他形式。同样的,作为评价的这一形式,只能针对被审计人职权范围内应负经济责任的内容,任何针对其他内容的评价是无意义的。
哲学上认为:“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又是相对的,作为一定内容的形式,可以成为另一形式的内容。”我认为,《实施细则》其内涵对审计人而言,都有一个学习理解的过程,要把《实施细则》的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审计实践中,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去体验、去思考。而且,审计不只是审计人一家的事,而是审计双方的事,或者是有关多方的事。《实施细则》的内涵,不仅审计人要学,被审人也要学,上级管理层更要学。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只有经多方配合,特别是在被审人的配合下才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施细则》的颁布,不仅统一了审计人的思想,也为审计实践引领了方向,并还为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