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思考
胡伦基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已经实施了5个年头。5年来,通过这一政策,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降低了农产品成本,提高了农民群众生活水平,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从5年的实践来看,这项政策也有不尽完美的地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
一、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合理确定农民筹资筹劳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农民群众对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特别是路、水、电、气)的愿望尤为强烈,在我地5年来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改造农村道路的项目个数占整个项目的73.2%,资金额占整个项目的88.7%;改造农村水利设施的项目个数占整个项目的26.8%,资金额占整个项目的11.3%。由于实施的项目各不相同,其项目投资总额相差巨大,有的水利项目投资总额只有8~9万元,而有的公路硬化项目投资总额近100万元。不同的项目其投资总额、受益人口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果生搬硬套筹资筹劳的范围、方式和标准,会造成一些重要的建设项目难以实施。比如,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利民便民,但由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投资大而受益人口少,按照现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奖补标准和农民筹资筹劳的范围、方式、标准的限制,大部分农村道路都不能够实施硬化。2013年我地实施的一个公路硬化项目,公路长1000米,宽3.5米,总投资32万元,受益人口213人,在实施前,笔者和当地村干部向村民宣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平均每人只能筹资50元,筹劳10个工,其中7个工以资折劳280元,这个项目的筹资总额只有49416元,财政奖补49416元,相差资金缺口22万多元,并且争取财政奖补资金要3年才能实施完毕,中间增加的隐性成本可能又要好几万元;而如果不要财政奖补资金人均出资1500多元,筹资标准大幅超过省上确定的标准而不能获得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为了尽快将路修好,最终村民决定不争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当笔者问到为什么项目区都是人平筹资1500多元,而不按是不是劳动力进行区分筹资标准时,村民答道:“18岁以下的人口不是劳动力人口,但是公路硬化后,至少要使用20年以上才有可能坏掉(因为村内公路车流量小、重车少,硬化的公路寿命长),我们这些50多岁的人还能在世的时间,大部分人都没有这条路的使用寿命长,我们都要出资,而18岁以下的人口他们要享受这条路几十年,不出资合理吗?”
这个事例说明,现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方式和标准确实有不合时宜的地方,有必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一是调整筹资筹劳标准的最高限额。当前执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不得超过50元、平均筹劳不超过10个工,其中以资折劳不超过7个工,以资折劳标准为40元/工,即以资折劳总和不超过280元。建议对于农民群众急需且完全自愿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实施的一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在现行的筹资筹劳标准的基础上最高提高3倍,并根据提高标准情况,在项目实施后的1~4年内不再实施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
二是放宽筹劳范围。建议在经过项目区受益群众充分讨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将现行的劳动力筹劳人口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放宽到男女均为10~60周岁。
三是取消筹劳标准范围内以资折劳个数的限制。现行政策规定平均筹劳不超过10个工,其中以资折劳不超过7个工,对于群众愿意10个工都以资折劳的,应当满足其意愿。因为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每日收入远远超过40元,此时要求其筹劳势必损害其利益,因此在限额的筹劳标准内,应取消以资折劳个数的限制,改为由农民群众自愿选择以资折劳个数。
二、提高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
前已述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村内道路建设特别是道路硬化上,道路硬化的投资是非常大的,一般4.5米宽的道路硬化1公里,需要投资50多万元。笔者所在丘陵地区的人口又较为分散,往往硬化1公里道路的受益人口也就400来人,按现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农民筹资和以资折劳的标准最多能筹集10万元资金(现行标准为项目区全部农民人均筹资为50元,劳动力人口另外以资折劳7个工280元),按农民筹资筹劳资金的1倍进行财政奖补约10万元,农民筹资和筹劳折资加上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约20万元,与总投资50多万元相比,还有资金缺口约30多万元。因此应根据实际实施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情况,确定财政奖补资金的具体标准。比如一般的村内农田基本建设、一般的道路修建(道路硬化除外)以及其他投资不大的公益事业项目,可按现行的农民筹资和以资折劳标准的1倍进行财政奖补;对投资额较大的村内农田基本建设、道路硬化和其他投资额较大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可按现行的农民筹资和以资折劳标准的2~3倍进行财政奖补,这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民也能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列入民生工程进行考核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直接涉及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因此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视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项政策能否在农村得到较好的推行,直接关系到这项政策能否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要使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这项工作更加重视,就必须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开展情况列入民生工程进行考核,提高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积极性,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考核其是否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是否成立领导组,是否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是考核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宣传情况。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和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对这项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在宣传过程中是否充分征求了农民群众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是考核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否按程序和要求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是否在实施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有全过程的会议记录,到会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是否进行表决,如进行表决,村民或村民代表本人签字确认没有,对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没有过半的项目是否按规定不得实施。
四是考核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全过程的公示,包括项目名称的公示,项目实施地点的公示,项目所需投资总额的公示,筹资筹劳人口及减免人口的公示,筹资筹劳标准的公示,筹资及以资折劳资金的公示,财政奖补资金的公示,工程项目质量要求的公示,工程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的公示,工程项目验收及资金决算情况的公示等。
五是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考核。包括是否在村两委的统一领导下,分项目组织实施,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村民代表对整个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资金的管理、项目发包价的议定和承包人确定、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制度、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六是考核其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管理情况。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资金管理和核算上是否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由各村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整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坚持民主理财,所有财务是否按要求全部公开,所有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所有项目通过检查验收后,是否按进度拨付财政奖补资金,有没有截留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的情况等。
四、农民群众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主体
要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得到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就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集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中的监管主体责任。
农民群众是项目监管的主体。由于建设的项目与农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项目的实施地点也在筹资筹劳的农民所在地,因此,农民群众对项目进行监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农民群众是资金监管的主体。努力创造条件让农民群众参与资金管理,一方面使他们清楚资金的筹集情况:项目范围内筹资筹劳资金的标准是多少,金额和数量是多少,实际到位多少,上级财政补助的标准是多少,补助的金额是多少;另一方面要让他们清楚资金的使用情况:投劳的农民所投劳力用在了什么地方,农民所投劳力是否从项目工程造价中单列出来;项目工程总投资是多少,农民筹资和财政补助是否有差额,工程款是否拨付给施工单位等。
农民群众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主体。工程质量事关工程的使用效果和使用寿命,尤需重视。项目区的农民是项目的投资和受益主体,他们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具有较高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农民群众要同有关专业人员一道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民群众是项目工程建成后的监管主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当地农民群众来说是较大的投资,实施这样的项目对他们来说很不容易,要使这些项目长期发挥作用,建成后的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些项目涉及项目区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明确他们是项目建成后进行监管的主体,项目所在镇村就要结合项目实际和当地情况,分别制定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建成项目区群众的监管权利和工作职责,使这些项目能够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作者单位:泸县天兴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