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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评审范围

  从事工业、商业、国际商务以外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综合经济、财政金融、劳动经济、房地产经济、营销经济、物资经济、基建经济、农业经济、运输经济、港口经济等专业。

二、评审政策

  现执行以下评审政策:

  1、《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57号)

  2、《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报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的要求》(津人[1994]47号)

  3、《关于高级经济师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津人[2000]25号)

  4、天津市人事局对《关于开展200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越级申报职称政策的说明

三、报评材料

  1、正常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局级单位开具的委托评审书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3)《申报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情况简表》一式20份。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遗失学历、学位证书者,由单位人事部门提供本人档案中能证明其学历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5)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符合免试范围的证件原件。

  (7)以下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a、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的重要项目或分管地区、行业(含相当规模的经济单位)的经济业务工作报告2篇(报告对改进经济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或决策依据意见,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b、作为主要撰写人之一正式出版的经济业务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批准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业务方面的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的经济业务方面教材1部或5万字以上的培训参考书1部。

  (8)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历年考绩卡片。

  (9)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符合免试范围的证件原件。

  (10)专业不对口人员还需提供经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基础理论考试报名表一式3份。

  2、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主管局级单位开具的破格申报申请原件1份和按正常申报提供的(1)-(10)项材料。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还需提供经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盖章的基础理论考试报名表一式3份。

  3、越级申报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主管局级单位开具的越级申报申请原件1份和按正常申报提供的(1)-(10)项材料。

  4、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五年的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原件或考绩卡片。

  (2)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享受首次职称评聘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包括机构转制单位)还需提供按正常申报应提供材料中的(1)、(2)、(3)、(4)、(7)项材料。不享受首评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还需提供按正常申报应提供的(1)-(7)、(9)-(10)项材料。

四、评审程序

  1、收取申报材料。根据市职称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收取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真实、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收取。

  2、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不对口人员参加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组织的基础理论考试。

  3、填写《报评人员名册》,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4、组织召开综合经济评审组评审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5、推荐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经济评审组评审会结束后,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教育处负责将评审组评审通过的人员材料推荐至经济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6、召开经济系列高级评审会对专业组评审通过人员进行评审。

  7、退还申报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学历和专业问题。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如: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法、企业管理、工程专业)大本及以上毕业的人员,可正常申报高级经济师,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并获得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的人员,可正常申报高级经济师。

  大本以下人员需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参加评审。其中1966年底以前的中专和1970年底以前的大专毕业的人员,按照正常申报对待,不属于破格,但他们必须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参加评审。

  专业不对口人员需参加理论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加评审,可正常申报高级经济师,不属于破格。

  2、关于机关分流人员的评审问题。机关分流人员是指在机构改革中由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享受首次职称评聘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包括机构转制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 1995年9月2日以后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移;②1988年前至分流时一直在机关工作;③没有享受过首评政策。这些人员一般不具有中级职称,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既可以享受首评政策,也可以享受现行政策。享受首次职称评聘政策的机关分流人员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再申报一次。机关分流人员不要求参加外语考试,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正常申报。

  1988年后至分流时一直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首评政策,执行现行政策,如符合申报高级经济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不要求逐级申报。

  3、关于越级申报问题。对获得“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六、受理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教育处

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1801室

联系人:卢有喜

联系电话:2314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