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要求条件文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的均可报名。
在任现职近5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必须是从事会计工作或财务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方可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
(二)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并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3年;或本科以下会计专业学历(含财政、统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5、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6、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9、取得会计学博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高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会计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理论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规模本专业技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申报者能够领导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专业工作,或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科学技术带头人,能够承担和完成自治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在制定研究方案、解决关键问题、撰写专题报告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和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求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领导一个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2、具有培养本专业高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指导高级会计师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3、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
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工作业绩和成果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组织、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一个大型企业、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会计中介机构开展财务、会计、社会审计业务工作5年以上,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准则、制度等,参与管理,加强内控,增收节支,促进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自治区级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的书面表彰。
(二)在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等领域某个方面有重大突破性进展,对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发挥关键性作用,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或为同行公认为本专业的业务领头人。
(三)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四)主持或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机制管理,推行现代会计方法,形成研究成果报告,获得省(部)级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
(五)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并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六)在组织、领导一个大中型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咨询业务中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评估、咨询项目,遵守职业标准,规范职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果丰硕。
(七)获得全国开创性成果。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及推广。
(八)作为会计专业教学与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九)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区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书面肯定。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
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方面应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和最新发展动态,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专长或造诣较深;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会计专业理论运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
(三)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独著)以上。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著)以上。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或主要作者)及在自治区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独著)以上。
(六)在省部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会计专业论文5篇(独著)以上。
以上专著或著作的字数要求每部为十五万字以上,论文要求在五千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