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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着手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

本报讯记者张校伟报道近日,财政部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着手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具有6种情形之一则应当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就包括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以及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同时还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此外,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应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而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